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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病假錢計算:五分之四怎樣計、何時出糧、幾時停

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支付「按期付款」,金額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本文說明實際換算方法、支付時間、上限,以及僱主拖欠時的處理途徑。

最後更新:2026年8月5日閱讀約 3 分鐘

因工受傷後放取的病假,僱主須支付「按期付款」,即一般所講的 工傷病假錢。這是《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訂明的法定責任,與《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是兩回事。

計算方法:五分之四

條例訂明的金額是:

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的每月收入,兩者差額的五分之四

如果僱員在病假期間完全沒有收入(最常見的情況),差額即等於全份每月收入,公式簡化為:

每月收入 × 4/5 ÷ 30 日 × 病假日數

為甚麼是「差額」而不是直接四分五?

因為有些僱員在病假期間仍有部分收入——例如轉做較輕的工作、或仍領取部分底薪。這種情況下,須先計算意外時收入與現時收入的差額,再取該差額的五分之四。

例子:意外時每月收入 20,000 元;病假期間僱主仍支付 6,000 元底薪。 差額 = 20,000 − 6,000 = 14,000 元 按期付款 = 14,000 × 4/5 = 每月 11,200 元

「每月收入」怎樣界定?

取以下兩者中對僱員較有利者:

  1. 意外發生日期前 1 個月的收入;或
  2. 過去 12 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不足 12 個月按實際受僱期計算)。

收入包括現金工資、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花紅、津貼及習慣上應得的小賬。 不包括間歇性超時補薪、非經常性賞金、交通特惠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

這一點對超時工作較多的行業(例如飲食、運輸、地盤)尤其重要——經常性的超時補薪應計入收入,不少爭議正正出於僱主只按底薪計算。

計算僱員補償時,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5,710 元。注意每月收入 38,670 元的上限 不適用於病假錢,該上限只用於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幾時出?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原本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即是說,原本月尾出糧,病假錢亦應在月尾支付,不應等到個案完結才一次過結算。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 7 天仍未支付,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幾時停?

按期付款最長支付 24 個月

若僱員因工傷不能工作超過 24 個月,或超過區域法院批准的延長期限(延長期以不超過 12 個月為限),僱主便無責任繼續支付按期付款。該僱員會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可按第 9 條的規定評定應得的補償金額。

另外,若僱員在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12 個月及 24 個月,其每月收入須在該等時點作出調整(第 11 條),以反映同類工作僱員的收入平均增幅,或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

病假紙由誰簽發?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中醫簽發的病假紙同樣有效,這一點常被誤解。

僱主拖欠病假錢怎麼辦?

可循以下途徑處理:

  1. 先以書面向僱主要求,並保留副本及送遞紀錄;
  2. 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求助——即使僱主未有呈報工傷,僱員亦可直接前往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該科會去信僱主解釋條例規定並要求呈報;
  3. 法律途徑——工傷病假不超過 3 天而未能解決的個案,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索償;其他未能解決的僱員補償個案,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

留意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僱員補償申請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病假錢與其他補償的關係

按期付款是獨立於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即使僱員最終獲得第 9 條的一筆過補償,僱主仍須另外支付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兩者不會互相抵銷。

想一次過估算病假錢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總額,可使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想了解四分五的換算細節,可參閱 4/5 病假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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