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意外
據東網報道,9 月 21 日下午 4 時,薄扶林道 94 號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意外被電鋸割手,左手中指、無名指及尾指遭鋸斷。工友見狀報案,救護員到場為傷者包紮,並把三隻斷指連同傷者一併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受傷」跟進。本網藉此說明一項站上未詳細講過、但對這類個案最關鍵的制度:截肢或永久損傷的補償金額,並非由病假長短決定,而是由判傷百分率決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的計算方式是: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每月收入乘以月數(60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即 48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取較高者——然後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另須說明:病假錢(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長 24 個月)與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同的補償,不是二選一。救護員把三隻斷指一併送院是為爭取再植機會,而再植結果會直接影響最終判傷——手指能否接回、活動幅度、握力、感覺恢復程度皆屬評估內容,所以由第一日起就要把急症室紀錄、手術紀錄及每次覆診與治療評估保存完整。
工業意外
據香港電台及東網報道,9 月 17 日晚上約 7 時,大角咀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一名 60 歲男工人在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的水箱墮下,頭部受傷、昏迷(東網記述為意識不清),由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警方列作工業意外,事故原因暫未知。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一項少有人提的難處:條例要確立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而最直接的證人——工友本人——現在昏迷,無法自述事發經過。因此在這類個案裏,現場同事的所見、當日的工作安排與指派紀錄,以及僱主有否依法呈報,比平時更關鍵;若工友當時獨自在天台水箱作業而無人目擊,舉證只會更難。家屬在工友昏迷期間可以立即做的,是確認僱主已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趁記憶清晰記下當日在場同事的姓名與聯絡方法,並由第一日起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另須說明:3 米不是「不算高」——條例不設高度門檻,決定後果的是落點與着地部位,而頭部受傷的症狀可能其後才浮現。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身亡案昨日判刑,裁判官指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並指各被告沒有對工程進行監管、忽視工地安全;四間公司中,天揚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八項控罪,其餘三間否認全部控罪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罰款由 417,000 元至 908,000 元。法庭並指天揚既需要死者協助,理應核實死者是否有相關電工牌照及知識。死者家屬對未有檢控死者直屬公司的僱主深感不滿,指死者僅是電工學徒,僱主理應為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卻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本網要指出一項對所有工友都適用的分別:職安健檢控的對象,與《僱員補償條例》下補償責任的對象,不是同一批人。條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直屬僱主;而在這宗案件裏,直屬僱主正是唯一沒有被檢控的一方。換言之,檢控名單上沒有你的僱主,不等於你不能向他申索;四間公司被罰共 3,137,250 元,也不等於遺屬拿到一元。兩份名單本來就不同。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8 日上午 11 時 27 分,紅磡馬頭圍道家維邨家興樓泵房地下室懷疑洩漏沼氣,一名五十多歲男技工在工作期間嗅到氣味、頭暈不適,意外跣低致頸部受傷,仍然清醒,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警方暫列工業意外跟進調查。本網要指出這宗個案的結構,因為它與本網 9 月 15 日報道林超英談高溫時所指出的完全相同:環境因素令人身體不適,繼而發生意外受傷。這條路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舉證,比先證明「我是因為吸入氣體才跌倒」容易得多——條例要確立的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即時間、地點與機制,而不是氣體與身體狀況之間的醫學因果。所以這名技工的頸傷,申索重心應放在「工作期間在泵房內跌倒受傷」這一點上。氣體則屬另一層面的問題:地庫泵房進入前的氣體測試、機械通風、進入許可安排、單獨工作的限制,以及是否配備適當偵測或呼吸裝置,都是僱主及作業安排一方的責任,並會影響職安健執法及日後普通法索償中的責任認定——但兩者都與條例下的補償資格無關,因為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即日應記下泵房當時的氣味、有無氣體偵測器、有無開啟通風、是否獨自工作、由誰指派,這些過了當日就補不回來。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7 日凌晨約 1 時 18 分,屯門青山浩洋街 97 號對開約 200 米海面一艘貨船上,一名 62 歲內地男船員在進行吊運貨櫃期間,由約 12 米高墮落船艙罅隙,被困近兩小時後由消防員救出。救護員在送往屯門醫院途中一直為他施行心肺復甦法,他延至同日凌晨 3 時 37 分宣告不治。警方初步調查,死因有待驗屍。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兩點。第一,驗屍結果不是補償裁決:《僱員補償條例》問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這與死因研訊是兩套不同的程序,而等待報告的期間,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照樣在走。第二,本個案涉及船舶與可能的跨境僱傭安排,本網不就適用哪一套制度作結論——但無論最終走哪一條路,遺屬的第一步都相同:查清與死者訂立僱傭合約的是哪一方、合約及供款紀錄怎樣寫。這一步做得愈早愈好,因為它決定了往後每一步向誰提出。應保留的包括合約、糧單、供款或社保紀錄、上落船紀錄與排班表,並記下船名、船籍及當日在場的公司名稱。若條例適用,死者 62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每月收入乘以 36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呈報。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勞工處提出的檢控今日(9 月 1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款 908,000 元,A. Kourage Limited 被罰款 904,250 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 417,000 元,合共 3,137,250 元,涉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案件涉及 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沙田香港科學園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進行電力工作期間觸電,同日身亡。本網要指出這宗個案最刺眼的一點,而它是日期的算術: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屆滿;今日的判刑,比條例時限屆滿遲了整整一年零七日。由意外到判刑,用了三年零七日,而條例那條路兩年就截止。任何以「等檢控有結果先算」為策略的家庭,在這宗案件裏早已失去條例那條路。罰款是繳予政府的,不會有一元落到遺屬手上。
政策法例
據香港電台報道,行政長官李家超 9 月 15 日就瑪麗醫院新臨床大樓多部升降機未能運作一事表示,發展局已作初步匯報,他要求局方徹查真相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報告;當局會就事件追究責任,包括承建商、分判商、工程人員及專業人士,如涉及政府人員亦會追究並查找制度不足。立法會議員陳凱欣希望發展局下月在立法會詳細交代,並指查清真相後才決定如何追究責任及賠償;林哲玄指 24 部升降機未能有效運作反映監督、驗收等一連串問題。本網須指出一項對遺屬要緊的分別:今日這宗新聞關乎升降機與醫院服務,不是工傷;但同一項工程去年 7 月曾發生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承建商已被檢控,本網 9 月 5 日報道過。政府那邊現在以一個月為限推進的是服務與問責調查,而遺屬那邊的《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以去年 7 月推算,已走了約十四個月,餘下約十個月,並不會因為任何調查或檢控而延長。勞工處的 18 個月實務提示時點更已近在眼前。另須留意,陳凱欣所說的「賠償」,在工程延誤語境下指的是合約與服務損失層面的責任分擔,並非條例下僱主對僱員的法定補償——後者不論僱主有無疏忽,亦不取決於任何政府調查的結論。
政策法例
據星島頭條報道,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 9 月 15 日在一個有關極端天氣的研討會上表示,露天工作者、地盤工人及外賣員需面對地表 60 多度的高溫,苦不堪言;他指高溫會令人判斷力下降、精神不穩、暈倒及受傷,促請政府為基層爭取權益,並提出應令高溫相關傷病更易判定為工傷。他並引述 2023 至 2025 年間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革命前高出攝氏 1.5 度。本網要就他提到的一點作出補充,因為它牽涉兩條完全不同的證明路徑:中暑本身要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獲得補償,須證明傷病與工作的因果關連,本網 8 月報道的工權會統計正指出這一類索償多年來未能證成;但若高溫先令工友判斷力下降,繼而失足墮下、被車輛撞及或操作失誤受傷,那是一宗「因工遭遇意外」,證明的是時間、地點與機制,而不是醫學因果——後者的門檻低得多。所以一名酷熱下工作的工友若從高處墮下,申索的重心應放在「這是一宗工作期間的意外」,而不是先去證明「我是因為熱先跌」。另須指出一項常見誤解:工作暑熱警告是職安健層面的工作/休息安排指引,並非《僱員補償條例》的觸發條件——條例下的補償資格,不取決於當時有沒有警告生效、是甚麼顏色,或僱主有沒有按指引安排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