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意外
據東網報道,9 月 21 日下午 4 時,薄扶林道 94 號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意外被電鋸割手,左手中指、無名指及尾指遭鋸斷。工友見狀報案,救護員到場為傷者包紮,並把三隻斷指連同傷者一併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受傷」跟進。本網藉此說明一項站上未詳細講過、但對這類個案最關鍵的制度:截肢或永久損傷的補償金額,並非由病假長短決定,而是由判傷百分率決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的計算方式是: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每月收入乘以月數(60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即 48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取較高者——然後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另須說明:病假錢(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長 24 個月)與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同的補償,不是二選一。救護員把三隻斷指一併送院是為爭取再植機會,而再植結果會直接影響最終判傷——手指能否接回、活動幅度、握力、感覺恢復程度皆屬評估內容,所以由第一日起就要把急症室紀錄、手術紀錄及每次覆診與治療評估保存完整。
工業意外
據香港電台及東網報道,9 月 17 日晚上約 7 時,大角咀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一名 60 歲男工人在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的水箱墮下,頭部受傷、昏迷(東網記述為意識不清),由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警方列作工業意外,事故原因暫未知。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一項少有人提的難處:條例要確立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而最直接的證人——工友本人——現在昏迷,無法自述事發經過。因此在這類個案裏,現場同事的所見、當日的工作安排與指派紀錄,以及僱主有否依法呈報,比平時更關鍵;若工友當時獨自在天台水箱作業而無人目擊,舉證只會更難。家屬在工友昏迷期間可以立即做的,是確認僱主已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趁記憶清晰記下當日在場同事的姓名與聯絡方法,並由第一日起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另須說明:3 米不是「不算高」——條例不設高度門檻,決定後果的是落點與着地部位,而頭部受傷的症狀可能其後才浮現。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身亡案昨日判刑,裁判官指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並指各被告沒有對工程進行監管、忽視工地安全;四間公司中,天揚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八項控罪,其餘三間否認全部控罪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罰款由 417,000 元至 908,000 元。法庭並指天揚既需要死者協助,理應核實死者是否有相關電工牌照及知識。死者家屬對未有檢控死者直屬公司的僱主深感不滿,指死者僅是電工學徒,僱主理應為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卻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本網要指出一項對所有工友都適用的分別:職安健檢控的對象,與《僱員補償條例》下補償責任的對象,不是同一批人。條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直屬僱主;而在這宗案件裏,直屬僱主正是唯一沒有被檢控的一方。換言之,檢控名單上沒有你的僱主,不等於你不能向他申索;四間公司被罰共 3,137,250 元,也不等於遺屬拿到一元。兩份名單本來就不同。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8 日上午 11 時 27 分,紅磡馬頭圍道家維邨家興樓泵房地下室懷疑洩漏沼氣,一名五十多歲男技工在工作期間嗅到氣味、頭暈不適,意外跣低致頸部受傷,仍然清醒,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警方暫列工業意外跟進調查。本網要指出這宗個案的結構,因為它與本網 9 月 15 日報道林超英談高溫時所指出的完全相同:環境因素令人身體不適,繼而發生意外受傷。這條路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舉證,比先證明「我是因為吸入氣體才跌倒」容易得多——條例要確立的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即時間、地點與機制,而不是氣體與身體狀況之間的醫學因果。所以這名技工的頸傷,申索重心應放在「工作期間在泵房內跌倒受傷」這一點上。氣體則屬另一層面的問題:地庫泵房進入前的氣體測試、機械通風、進入許可安排、單獨工作的限制,以及是否配備適當偵測或呼吸裝置,都是僱主及作業安排一方的責任,並會影響職安健執法及日後普通法索償中的責任認定——但兩者都與條例下的補償資格無關,因為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即日應記下泵房當時的氣味、有無氣體偵測器、有無開啟通風、是否獨自工作、由誰指派,這些過了當日就補不回來。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7 日凌晨約 1 時 18 分,屯門青山浩洋街 97 號對開約 200 米海面一艘貨船上,一名 62 歲內地男船員在進行吊運貨櫃期間,由約 12 米高墮落船艙罅隙,被困近兩小時後由消防員救出。救護員在送往屯門醫院途中一直為他施行心肺復甦法,他延至同日凌晨 3 時 37 分宣告不治。警方初步調查,死因有待驗屍。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兩點。第一,驗屍結果不是補償裁決:《僱員補償條例》問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這與死因研訊是兩套不同的程序,而等待報告的期間,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照樣在走。第二,本個案涉及船舶與可能的跨境僱傭安排,本網不就適用哪一套制度作結論——但無論最終走哪一條路,遺屬的第一步都相同:查清與死者訂立僱傭合約的是哪一方、合約及供款紀錄怎樣寫。這一步做得愈早愈好,因為它決定了往後每一步向誰提出。應保留的包括合約、糧單、供款或社保紀錄、上落船紀錄與排班表,並記下船名、船籍及當日在場的公司名稱。若條例適用,死者 62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每月收入乘以 36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呈報。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勞工處提出的檢控今日(9 月 1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款 908,000 元,A. Kourage Limited 被罰款 904,250 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 417,000 元,合共 3,137,250 元,涉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案件涉及 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沙田香港科學園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進行電力工作期間觸電,同日身亡。本網要指出這宗個案最刺眼的一點,而它是日期的算術: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屆滿;今日的判刑,比條例時限屆滿遲了整整一年零七日。由意外到判刑,用了三年零七日,而條例那條路兩年就截止。任何以「等檢控有結果先算」為策略的家庭,在這宗案件裏早已失去條例那條路。罰款是繳予政府的,不會有一元落到遺屬手上。
政策法例
據香港電台報道,行政長官李家超 9 月 15 日就瑪麗醫院新臨床大樓多部升降機未能運作一事表示,發展局已作初步匯報,他要求局方徹查真相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報告;當局會就事件追究責任,包括承建商、分判商、工程人員及專業人士,如涉及政府人員亦會追究並查找制度不足。立法會議員陳凱欣希望發展局下月在立法會詳細交代,並指查清真相後才決定如何追究責任及賠償;林哲玄指 24 部升降機未能有效運作反映監督、驗收等一連串問題。本網須指出一項對遺屬要緊的分別:今日這宗新聞關乎升降機與醫院服務,不是工傷;但同一項工程去年 7 月曾發生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承建商已被檢控,本網 9 月 5 日報道過。政府那邊現在以一個月為限推進的是服務與問責調查,而遺屬那邊的《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以去年 7 月推算,已走了約十四個月,餘下約十個月,並不會因為任何調查或檢控而延長。勞工處的 18 個月實務提示時點更已近在眼前。另須留意,陳凱欣所說的「賠償」,在工程延誤語境下指的是合約與服務損失層面的責任分擔,並非條例下僱主對僱員的法定補償——後者不論僱主有無疏忽,亦不取決於任何政府調查的結論。
政策法例
行政長官李家超 9 月 16 日發表的《施政報告》,在「健全勞工保障」一章下以「制訂新法例強化保障外送員」為題列明:政府正制訂新法例,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數碼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亦會繼續與持份者強化溝通。這是本網一直等待的一項發展。其意義在於繞過一場外送員最難打的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以僱傭關係為前提,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外送員並非以僱員身分受聘,條例那條路就未必適用,而傷者往往要先證明自己的身分才談得上賠償。新法例正是要填這個缺口。但本網必須同時把另一句說清楚:《施政報告》用的字是「正制訂」,文中沒有草案提交日期、沒有生效時間表。換言之今日、明日受傷的外送員,仍然要按現行制度處理,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不會因為有一條新法例正在制訂而暫停。同章另提出加強建造業職安健的突擊巡查、創新科技執法及「安全智慧工地」(4S)標籤計劃。
政策法例
據星島頭條報道,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 9 月 15 日在一個有關極端天氣的研討會上表示,露天工作者、地盤工人及外賣員需面對地表 60 多度的高溫,苦不堪言;他指高溫會令人判斷力下降、精神不穩、暈倒及受傷,促請政府為基層爭取權益,並提出應令高溫相關傷病更易判定為工傷。他並引述 2023 至 2025 年間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革命前高出攝氏 1.5 度。本網要就他提到的一點作出補充,因為它牽涉兩條完全不同的證明路徑:中暑本身要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獲得補償,須證明傷病與工作的因果關連,本網 8 月報道的工權會統計正指出這一類索償多年來未能證成;但若高溫先令工友判斷力下降,繼而失足墮下、被車輛撞及或操作失誤受傷,那是一宗「因工遭遇意外」,證明的是時間、地點與機制,而不是醫學因果——後者的門檻低得多。所以一名酷熱下工作的工友若從高處墮下,申索的重心應放在「這是一宗工作期間的意外」,而不是先去證明「我是因為熱先跌」。另須指出一項常見誤解:工作暑熱警告是職安健層面的工作/休息安排指引,並非《僱員補償條例》的觸發條件——條例下的補償資格,不取決於當時有沒有警告生效、是甚麼顏色,或僱主有沒有按指引安排休息。
職安健
據香港電台及星島頭條報道,深水埗汝州街 50 歲搭棚工 9 月 11 日連同「狗臂架」由高處墮下不治後,兩個部門同日各自出手。勞工處表示已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在該大廈外牆搭建、更改、拆卸及使用棚架,直至信納承建商已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並指正全速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查找有關持責者的法律責任。屋宇署則指死者是「一名政府承建商的工友」,已指令該承建商暫停所有其代辦工程,並即時要求將鬆脫部分移除。星島另報道,死者是將安全繩扣在一個以爆炸螺絲固定的狗臂架上——即是說他有扣,問題在於他扣的那個錨點。本網須指出兩件事:一、這兩份通知書都不會向遺屬支付一元,補償仍只在《僱員補償條例》與普通法兩條路上;二、但「暫時停工通知書」是一份註有日期、由監管機構認定現場存在危害的同期文件,日後在普通法索償中,它的份量遠高於任何事後陳述。死者遺下妻子及一子一女,一家四口兩星期前因舊居裝修暫遷,原期盼可在翻新居所迎接新生活。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呈報;死者 50 歲屬 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死亡補償為每月收入乘以 60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 9 月 11 日起計,不會因調查仍在進行而停頓。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上水古洞馬草壟一項由基礎工程公司進行的岩土勘探工程,一扎剛由直升機吊運至現場、長約 6 米重約 800 公斤的鐵通突然鬆脫滾落斜坡,兩名工友走避不及受傷:53 歲女工胸部及腳部受傷,52 歲男工頭部及背部受傷。警方經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轉交勞工處作深入跟進。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一點工友普遍不清楚的事:一宗意外傷及兩人,不等於一宗申索。《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以個別僱員為單位計算,兩人的病假、判傷百分率與收入各不相同,各自的 24 個月時限亦由同一日起獨立起算,不會因為對方的個案仍在處理而互相牽動。另一點是責任落點:意外源頭是吊運中的物料,而非兩人手上的工序。吊運期間的下方範圍管制、吊索綑紮與人員清場,屬僱主及承建商的安排範圍。吊索綑紮與檢查、卸貨區選定、吊運期間下方範圍的管制與人員清場,不是個別工友「自己小心一點」可以解決的事。傷勢輕重不影響條例補償「不論僱主有無疏忽」這一項法定權利;兩人現時各自要做的,是確認僱主已於 14 天內呈報、病假紙由第一日起齊、醫療費收據逐張留起(2026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上限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 700 元),而頭部及背部受傷尤其要留意症狀可能其後才浮現。
工業意外
據香港電台及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1 日上午約 11 時,深水埗汝州街 230 號一名 50 歲搭棚男工在天台進行搭棚工程期間,連同俗稱「狗臂架」的支架由高處墮下,倒臥平台,昏迷送往明愛醫院,延至中午證實不治。勞工處已派員到場,正調查意外原因。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周思傑提出三個疑點:石屎老化及批盪鬆散影響膨脹螺絲咬合力、批盪過厚令螺絲鑽入深度不足,以及安全繩可能錯誤扣於狗臂架而非樓宇主結構——他指若如此,一旦狗臂架鬆脫,安全帶便會即時失去防墮保護作用。上述均為工會提出的疑點,尚待調查證實。本網須就最後一點說清楚:即使日後證實安全繩扣錯位置,也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資格,因為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工人自己扣錯」亦不自動等同「僱主已盡責」——提供防墮裝置、確保錨點可靠、訓練及督導工人扣在正確位置,責任在僱主及承建商一方。死者遺下妻子及兩名成年子女。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死亡補償按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50 歲屬 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即每月收入乘以 60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不會因勞工處調查仍在進行而停頓。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0 日晚約 7 時,中環花園道 1 號一個垃圾收集站內,一名 45 歲任職清潔的男工被工友發現昏迷不醒,工友報案後,男工被送往瑪麗醫院救治,送院時仍然昏迷。報道未有交代昏迷成因,本網亦不就成因作任何推斷。正因為成因未明,這宗個案適合用來說清楚兩件事。第一,僱主的呈報責任不取決於成因: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且是「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未知是否工傷」從來不是不呈報的理由。第二,這類個案的爭議點通常不在前半截。工友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被發現昏迷,這部分少有爭議;真正要證明的是傷病與工作之間的關連,而這一點靠的是事發當日的環境與紀錄,不是幾個月後的憶述。本網 8 月報道的中暑索償個案正是同一道難題。要即日固定的是環境與目擊兩類事實:開工至被發現的完整時間線、現場溫度與通風、有否異味或機器化學品在運作、當日工作量與平日的比較,以及發現他的工友姓名與所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算,不會因為成因仍在調查、僱員仍在昏迷,或雙方未就「是否工傷」達成共識而順延。本網謹祝這位工友早日康復。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0 日下午近 2 時,將軍澳貿業路一屋苑單位內,一名 37 歲男工與工友在更換燃氣喉後安裝爐頭期間突然遭遇搶火,男工臉、頸及手一級燒傷,清醒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治理,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跟進。本網要就這句幾乎每宗工傷新聞都出現的話說清楚:「警列工業意外」是警方的案件分類標籤,方便案件由適當部門跟進,它既不賦予補償資格,也不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裁決。條例要問的只有一句——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沒有這個標籤,補償資格照樣成立。另一點同樣要緊:一級燒傷通常屬表層灼傷、康復較快,病假可能很短,而條例對工傷病假不超過 3 天的個案另有安排——未能解決者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其他個案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同一條 3 天界線也出現在第 48 條僱傭保障裏,決定了僱主不得解僱受傷僱員的期間覆蓋到哪一日為止。看似輕微的個案,往往就是在這裏失分:表層灼傷會褪色,醫療紀錄幾日就完結,而日後要說明傷勢有多嚴重,靠的正是這幾日的照片、收據與病假紙。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並不因為傷勢輕微而改變。
判例檢控
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處 9 月 9 日晚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導致五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向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人士合共提出 25 項檢控。處方指,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向相關持責者——包括承建商、工程顧問及個別人士——就違反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文提出檢控;發言人強調絕不容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行為。同日稍早,屋宇署另就同一項維修工程提出 259 項《建築物條例》檢控。兩批檢控針對的並不是同一回事:屋宇署那批處理建築工程的規管責任,勞工處這批處理的是持責者對在其工業經營中工作的人所負的安全責任——後者與普通法疏忽索償要問的問題最為接近。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另值得留意,勞工處用的字是「相關持責者」,明確包括個別人士——職安健法例下的責任不只落在公司身上,也可以落在人身上;但刑事責任解決不了賠償能力,補償仍要靠條例那條路及第 40 條的強制僱員補償保險。最後是時間: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已經走了約九個半月,只餘約十四個半月,而兩批檢控昨日才剛提出、法庭程序尚未開始。時限不會因為檢控已提出而停頓。
判例檢控
據香港電台報道,屋宇署 9 月 9 日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的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向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以及顧問公司董事、其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及總承建商兩名董事,提出合共 259 項檢控。署方指調查顯示,兩間公司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以非阻燃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並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 168 人死亡及 79 人受傷;註冊檢驗人員則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總承建商已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署方強調除名並不免除其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須指出:勞工處去年公布,初步調查顯示有五名工程承建商工人在該場火警中遇難——對這五個家庭而言,這 259 項檢控屬《建築物條例》層面,罰款繳予政府,不會轉化為一元補償。真正有時限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申索須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而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沙田香港科學園第 2E 座頂樓摩打控制室(Motor Control Centre)觸電身亡的 38 歲電工學徒,其遺產管理人 9 月 7 日向高等法院入稟,向五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索償,指死亡由各被告或其僱員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違反法定責任所致;案件編號 HCPI 173/2026,已排期 2027 年 2 月 26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 8 月 6 日曾報道,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換言之,刑事判刑尚未進行,民事索償已經入稟。這宗個案帶出一道遺屬普遍不知道的前置關卡:死亡個案的民事索償,原告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家屬須先取得遺產管理書,才有人能代死者提出訴訟。這一步本身需時,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時限,不會因為這一步未辦妥而停頓。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粉嶺聯昌街 9 號一間餐廳有石屎從天花剝落墮下,擊中一名 50 歲女職員。她額頭受傷,清醒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警方接報到場,相信墮下的石屎約 6 吋乘 8 吋,正調查事故成因。本網要指出這類個案最常見的一個誤解:《僱員補償條例》不問「工序本身危唔危險」,只問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在餐廳當值時被天花石屎擊中,時間、地點與機制齊備,補償資格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成立,並不因為端菜落單不是高危工序而打折。這宗個案的特別之處,在於傷害的源頭是樓宇結構,不是工序本身——因此除了僱主在條例下「不論有無疏忽」的法定補償責任外,負責維修保養該處天花的一方(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另有可能承擔普通法責任,兩條路互不排斥。飲食業員工最實際要記住的是條例第 48 條僱傭保障: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指明階段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違者最高可罰款 10 萬元。
政策法例
據香港電台及東網報道,勞工處處長許澤森 9 月 6 日在電視節目表示,對於將中暑列為法定職業病持開放態度,但指職業病須在醫學上證明身體健康狀況與特定工作環境存在因果關係,需有足夠醫學理據並探討清晰的法律字眼;他並透露勞工處正考慮就已證實與工作相關的中暑個案建立病理資料庫,供醫護參考以提升日後判斷的效率和準繩度,惟目前並無時間表。他另指,現時《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並非法例,但僱主有責任就僱員在高溫下工作引起熱衰竭或中暑做好風險管理,否則亦屬違法,現行職安健條例已有條文處理管理責任疏忽的法律責任,可再探討加強指引中個別部分的力度。至於上月底優化的工作暑熱警告,處方會檢視落實情況,明年夏季前評估是否需要再調節;不會直接改用濕球黑球溫度,因會降低對空氣流動及濕度的敏感度。本網須指出:今日的表態沒有改變任何現行權利。中暑至今仍未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高溫下的傷病仍須逐宗證明因果,而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機電工程署回覆查詢時透露,瑪麗醫院新大樓升降機工程的涉事註冊升降機工程師,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不當地發出安全證書及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現已被定罪、正等候法庭判刑;而涉事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去年 7 月在「臨床大樓 1」進行升降機工程期間發生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涉嫌違反條例要求,個案現正進入司法程序。機電署表示會按裁決結果決定進一步行動,包括召開紀律審裁委員會。建築署則指執修工作及測試仍在進行,為免影響日後處理相關索償事宜之程序,未能披露工程細節;28 部升降機中 24 部須盡快跟進,預計本年第 4 季完成執修。本網須指出:這宗工程上同時有工程師定罪、承建商被檢控、機電署紀律程序,加上本網 8 月 21 日報道的投標資格暫停與考慮除名——四條程序並行,但沒有一條會向家屬支付一元補償。補償只在《僱員補償條例》那條路上,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現恆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9 月 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64 萬元。案情涉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大埔一個地基建造地盤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台履帶式起重機在鋼台上轉動時,一名在起重機附近的女工突然被夾於起重機尾部與鋼台的金屬欄杆之間,同日在醫院證實死亡。本網須指出兩點。其一,這宗定罪包括違反《安全管理》規例,針對的是承建商有沒有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而不只是某件裝置出錯;在普通法疏忽索償中,這類指向制度失誤的定罪紀錄,比單一物件的缺失更有說服力。其二,也是更實際的一點:意外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發生,檢控到今日了結用了約 11 個月;而本網 9 月 2 日報道的另一宗個案,由意外到認罪用了約 22 個月,家屬入稟時《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只剩約兩個月。檢控需時差異極大,家屬無法據此規劃。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這一點不會因為刑事程序快慢而改變。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及香港01 報道,柏力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及宏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9 月 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 15.2 萬元。案情指,2025 年 9 月 13 日,一名工人在將軍澳一幢住宅大廈內監督竹棚架搭建工作期間,懷疑遭高處墜下的混凝土擊中,被發現倒臥天井內,頭部嚴重受傷、失去知覺,送院搶救後留醫兩個多月,於同年 11 月 27 日不治。本網須指出兩點。其一,兩筆罰款合共 30.4 萬元,是繳予政府的;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按已故僱員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40 歲以下 84 個月、40 歲至 56 歲以下 60 個月、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單是最低額已高於兩筆罰款的總和,另有殯殮及有關費用上限 98,950 元。罰則與補償是兩回事。其二,也是這宗個案最要留神的地方:傷者在事發後兩個多月才離世,而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不是由死亡日期起計。以本案為例,時限由 2025 年 9 月 13 日起算。家屬若按離世日期倒數,隨時會遲了兩個多月。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房協將軍澳樂頤居工程地盤 2023 年 12 月 5 日發生奪命工業意外,一名 42 歲電工觸電暈倒後不治。電工的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去年 10 月承認共 24 項傳票罪,包括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未能有效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分別被判罰款 2 萬元至 23.4 萬元,合共逾 73 萬元。遺屬日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及承建商等追討傷亡賠償,指各被告行為疏忽導致意外,追討損害賠償及利息,案件編號 DCPI3216/2026,2027 年 2 月 19 日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須指出這宗個案示範了甚麼:罰款是繳予政府,不會落入家屬手中,但那 24 項定罪本身,正正成為日後普通法疏忽索償的佐證材料。更要緊的是時間——意外在 2023 年 12 月發生,刑事程序到 2025 年 10 月才了結,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只有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等檢控有結果才行動,條例那條路隨時已經過期。兩條路要同時看:條例補償不論疏忽、按公式計算;普通法索償要證明疏忽,但涵蓋公式以外的損失。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及東網報道,8 月 31 日下午約 2 時 37 分,港島半山羅便臣道 70 號雍景臺保安員報案,指發現一名 53 歲男工人倒臥屋苑一座大廈平台,懷疑從高處墮下。救援人員到場時事主仍然清醒,頭部及腳部受傷,包紮後送往瑪麗醫院救治。初步了解,事主在上址一個外牆棚架進行維修工作期間懷疑失足,由離地約 7 至 8 米(東網報道為 8 米)墮下平台;警方正調查事發時事主有否配戴穩妥安全帶。本網須指出一項工友常見的誤解:警方或勞工處就安全帶所作的調查,並不決定《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資格。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僱員無須先證明任何人有錯即可申索。安全帶這一項,關鍵在另外兩處:一是職安健檢控,提供及確保使用防墮裝置的責任在僱主及承建商一方;二是普通法疏忽索償,僱員自身的行為可影響賠償額。外牆維修多以合約判出,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及星島頭條報道,興建中的港鐵東涌綫延綫東涌東站地盤 8 月 29 日下午約 4 時發生事故。港鐵表示,從承建商得悉,一名工人在推動一部盛載建築物料的唧車時,疑不慎撞倒站內一幅當日剛開始砌建的磚牆,導致磚頭散落,部分跌至下層;港鐵強調意外中無人受傷,並指高度重視事件,已責成承辦商立即調查及提交詳細報告,涉事範圍的工程即時暫停。另有自稱地盤工人的網民在社交平台發帖,指有工友事前正站於磚頭墮下的位置,因聽到怪聲抬頭察看而及時避開;該段描述由香港01 引述,本網未能獨立核實。本網須指出:正因為無人受傷,這宗事故不會產生任何補償申索,亦不會觸發《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呈報,屆時唯一留下的紀錄,就是承辦商那份調查報告與停工安排。這類「無人受傷」的紀錄,日後若同類危害再次發生並造成傷亡,正是證明風險早已為人所知的材料。而對當時在場的工友,若事後出現任何不適,仍應即時報告並求診留低紀錄——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政策法例
優化後的工作暑熱警告生效第二日,勞工處 8 月 27 日新版《工作暑熱警告簡介》載明幾項僱主與工友都應知道的操作細節:警告分黃、紅、黑三級,若天文台發出「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即使香港暑熱指數未達 30 亦會發出黃色警告並降低更高級別的監測門檻;警告發出後每小時更新,出現更高級別會提早更新,而僱主須在警告公布後、以及每小時更新維持有效後緊接的一小時內,因應僱員勞動量及熱壓力風險作出經調整後的休息安排;整套發出、更新及取消由電腦系統自動進行,正常不經人手修訂,需時約 10 至 20 分鐘;警告的生效紀錄可於「新聞資料庫」或預防工作時中暑專頁查閱。據東網報道,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永遠榮譽會長伍新華在電台節目指出,黑色警告下只是「建議」停工,決定壓力落在承建商及分包商身上——工程延誤總承建商可能被罰款,壓力再分攤至分包商,趕工期間分包商難以單方面決定停工;他認為若立法規定黑色警告下建造業必須停工,承建商便可依法延長工期,避免罰款爭議。立法會議員林振昇則指觸發門檻仍算高,並認為黑色警告下建議停工的工種應由極重及重勞動擴及中度勞動及戶外清潔工。本網須指出:警告級別本身不會改變補償資格,中暑仍未列入附表 2;但那份逐小時的官方紀錄,是工友日後與病歷及當日工時互相印證的客觀憑證。
政策法例
據東網報道,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8 月 28 日公布,今年 1 月至 7 月共接獲 922 宗勞工權益求助個案,涉及 1,379 項問題;行業以商用服務業 346 宗最多,其次為飲食業 162 宗及建造業 86 宗。求助類別首五位為合約糾紛 276 宗、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糾紛 151 宗、工資糾紛 149 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糾紛 122 宗,以及疾病或疾病津貼糾紛 122 宗,其餘包括年假、法定假期、強積金、無薪假及工傷賠償。勞聯權益主任繆泰興指不少工友簽約後未獲副本,散工及建造業更普遍缺乏書面合約;病假爭議集中於一日病假無資格獲津貼,並有僱主以「擠牙膏」方式只發放部分欠薪,甚至在法庭裁定後仍拒付。立法會議員林振昇建議由懲戒、執法、預防三方面優化,並促請檢討實施超過 50 年的「連續四天病假」規定。本網須指出一項分別:連續四天的門檻屬《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的規定,工傷病假並不走這條路——因工受傷者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領取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按日計算,不設連續四天的門檻,兩套制度互斥,不能同時領取。工傷病假被當作普通病假處理而以「不夠四天」為由拒付,是工友最容易吃虧的一種情況。
政策法例
優化後的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8 月 28 日起生效,多個團體同日指出保障仍有不足。據東網報道,勞工處表示由 2022 年至今年 7 月底,共接獲 132 宗懷疑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其中八成至九成已解決,包括僱主願意賠償、雙方和解等;至於將疾病列入職業病,處方指要視乎不同因素,包括病因與工作的關係是否強。工業傷亡權益會建議政府一年後就新機制作整體檢討,並訂明黑色暑熱警告下高危戶外工作必須停工、其餘級別保障工人可自主休息,同時把暑熱列為延長完工時間(EOT)事件,避免承建商因酷熱停工而遭罰款。工會促請在未修例前,若出現暑熱爭議個案應成立專家委員會評估,工作因素影響達五成或以上即應判定為工傷。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指,據他了解現時並沒有地盤曾因暑熱警告停工,若警告仍只屬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對前線工友形同「廢紙一張」。本網須指出:「已解決」與「獲條例確認為工傷」並非同一回事,和解是雙方協議的結果;在中暑仍未列入附表 2 之前,高溫下的傷病仍須逐宗證明因果,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不會因為政策檢討而延長。
政策法例
勞工處 8 月 27 日宣布,工作暑熱警告系統由 8 月 28 日起進一步優化,加入兩個觸發不同級別警告的新條件:一、天文台「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生效期間,觸發更高級別警告的監測門檻會降低;二、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達攝氏 35 度或以上時,除門檻降低外,警告級別會自動上調一級,即黃色轉紅色、紅色轉黑色。副處長蔣志豪指,四成或以上監測點實測達 35 度即符合自動上調門檻,參考過去 3 年數據,優化後每年或有 4 至 7 日紅色警告、1 至 2 日黑色警告。本網須指出一項界線:警告級別提高的是預防要求,不是補償資格。《僱員補償條例》的「視作因工」條文只涵蓋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及紅色、黑色暴雨,並不包括暑熱警告,中暑亦不在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即使在紅色或黑色警告下病倒,仍須逐宗證明傷病與工作的因果關係。真正對工友有用的是兩點:警告級別是有時間紀錄的官方公布,可與病歷、當日工時互相印證;勞工處並明言僱主若未提供適當防暑措施而危及僱員健康可被檢控,並會加強巡查執法。呈報方面,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通知勞工處處長,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職安健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造業議會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業界已發生 15 宗死亡事故。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長伍新華 8 月 25 日在電台節目指,管理層面對緊逼交貨期時往往以完工為最大目標、壓縮施工時間,形成罔顧安全的「趕工文化」;他並指扣分制的「前線工作人員安全紀錄表現計劃」目前全港僅約 1,000 個地盤、約 10 萬名工友參與,業界支持度及執行力度不足,呼籲工友遇有不合理或風險過高的作業環境應勇於拒絕開工。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則指,承建商面對延誤罰款及聲譽壓力,會把壓力逐級向下傳遞,多層分判下二判幾乎毫無議價空間、前線工友更是零議價能力,為保生計難以拒絕開工;他又指全港 1,400 個地盤中僅約 200 個在設計至營運全流程顧及安全,逾六成意外可追溯至早期設計缺陷,並引述新加坡每十萬名工人死亡率為 3.4、香港為 17.8,另指房協「安全支付計劃」透過劃定既定金額確保承建商有專屬資金推行安全措施,令新工地每千名工人的意外率在一年半內下降 78%。
職安健
據政府新聞公報,發展局與建造業議會合辦的「建造業安全周 2026」8 月 24 日開幕,一連五日舉行研討會、展覽、工地參觀及第 32 屆「公德地盤嘉許計劃」頒獎典禮。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致辭表示,全港約八成工地已安裝「安全智慧工地」系統(4S)、六成取得 4S 標籤,在廣泛應用後建造業整體意外率於 2023 至 2025 年間下降約兩成,但強調工業事故一宗也嫌多,目標是令 4S 成為香港工地標配;發展局上月已更新 4S 技術通告,為工務工程新增三類裝置以涵蓋各類高風險工序,並與深圳前海管理局選定三個項目試點港版 4S。她並指政府正檢視《建築物條例》,目標年底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當中透過加強規管推動承建商及專業人士履行工地安全責任。建造業議會主席何安誠呼籲業界管理層親自到訪工地與前線人員交流。本網須指出:《建築物條例》的規管與紀律處分針對承建商資格,補償仍循《僱員補償條例》,24 個月申索時限不受立法檢視影響。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深水埗南昌街 105 至 107 號大廈外牆 8 月 22 日下午近 4 時塌棚架一事,傷者為一名 69 歲男工,警方初步調查相信他當時在外牆清泥頭,從 5 米高的棚架墮下再被雜物及棚枝壓住,頭及背部受傷;他送院時意識清醒但情況危殆,據了解後腦受創有撕裂傷,須進行腦部手術。勞工處已展開調查。港九搭棚同敬工會理事長何炳德到場視察後表示,初步得知倒塌的「天花棚」上存放大量建築物料,導致天花打底橫竹斷裂;他引述工友指,事發時棚面一名工人正把建築廢料用繩吊落地面、地下有兩名工人接收,其間橫竹突然斷裂,估計有人把天花棚當作廢料臨時存放處,令棚架荷載過大。他引述勞工處《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指,竹棚架工作台分輕型負荷(每平方米約 150 公斤,適用於油漆、維修、清潔)及重型負荷(每平方米約 200 至 250 公斤)兩類,今次涉事棚架屬輕型負荷工作台。本網補充:傷者 69 歲,在條例的年齡分級中屬最低一級。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工業傷亡權益會 8 月 23 日在社交專頁公開 8 月 3 日九龍城沙浦道地盤致命工業意外中,39 歲地盤安全經理遺孀寫下的感謝信。信中提到丈夫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3 歲小兒子仍懵懂地問「爸爸什麼時候回家」,7 歲大女兒看着母親流淚便悄悄遞上衛生紙。她表示在母子三人最絕望、幾乎被生活壓垮的時候,素未謀面的市民及善心人士及時伸出援手,每一筆捐款與鼓勵不僅解了燃眉之急,更給予她們面對生活的勇氣;但家庭眼前的經濟狀況依然極度艱難,面對兩名幼童的撫養費及教育費,她坦言前路茫茫。事發至今三星期,法定補償仍未到手。本網補充兩項少人提及的規定:條例第 16A 條的逾期附加費,是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之後才起計,僱主須於 21 天內付款,逾期須加付 830 元或欠款百分之五(以較大者為準),拖欠逾 3 個月再加 1,670 元或百分之十;另勞工處明文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僱員補償科。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及東網報道,8 月 22 日下午近 4 時,深水埗汝州街近南昌街一幢唐樓外牆的棚架突然傾斜塌下,一幅約 15 米乘 33 米的棚架未完全崩塌,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連人帶物料墮地,被雜物及棚枝壓住未能脫困,途人報案並在旁施援;消防員到場將他救出,他清醒但頭部受傷,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據了解,事主當時正在離地約一層樓高的工作平台上工作。警方圍封現場調查起因,並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東網引述現場消息指,該唐樓正進行外牆維修,棚架搭好不久,工人將維修物料放在棚架低層平台備用,棚架懷疑因此承受不住重量,底層一截支撐棚竹不勝負荷傾側。本網補充:外牆維修工程常見分判安排,《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8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38 分,一輛運送傢俬的貨車停在半山西摩道 8 號香港花園對開卸貨,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升起尾板後在車斗內以尼龍繩拉運傢俬,向後移動期間裹著貨物的尼龍繩突然斷裂,工人失平衡,由離地約 1.2 米高的尾板墮地,左肩膊受傷,清醒送院敷治;警方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處理。本網補充兩點。其一,《僱員補償條例》並不設高度門檻,1.2 米的墮下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可以構成因工遭遇意外,關鍵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所致,而條例亦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其二,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但明文不適用於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外發工,以及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搬運及送貨行業散工安排常見,是否受保障要看實際的僱傭關係,而非工作的叫法。僱主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肩傷其後轉差、需要再求診或再放病假,這條時限仍由意外當日起算。
政策法例
據香港電台及星島頭條報道,在政府目標本月底前公布工作暑熱警告優化方案之際,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林振昇 8 月 22 日在電台節目表示,中暑並不是《僱員補償條例》涵蓋的 48 種法定職業病之一,工人難以證明中暑與工作有直接關係,而條例已超過 20 年沒有加入新的職業病,建議當局趁今次一次過檢討,並可制訂具體門檻或要求,例如相關工作是否特別多在戶外進行、或每日戶外工作時間;他並建議先在政府工務工程標書列明有關保障或裝備。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在同一節目重申建議採用國際通用的黑球濕球溫度指數,坦言執行上有困難,建議可參考內地標準,達到特定溫度須採取防暑措施,例如攝氏 40 度時全面停工;他感嘆要等三年、直至溫度破歷史紀錄,市民才驚覺制度設計犯下技術錯誤。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則引述有工友在愉景灣地盤拍到溫度計顯示 54.6 度,並指最有效的風扇衫要工友自費,每件約 400 多至 1000 多元、平均用約半年。
職安健
據香港01 報道,瑪麗醫院「臨床大樓 1」去年底分階段啟用後升降機屢次故障,28 部之中 24 部在保養責任期內出現較多運作不暢順或穩定性問題,機電工程署紀錄顯示去年 7 月至今年 6 月共 7 宗需呈報的機件故障,6 宗導致有人被困、4 宗乘客不適,其中一宗因升降機廂平層偏差引致乘客絆倒受傷。發展局回覆指,聯營總承建商的一方已於 2025 年年初進入臨時清盤程序,其所有工程類別投標資格已被暫停;另一方因該合約表現欠佳,自 2025 年 10 月起被暫停「建築」類別投標資格,其後因簡約公屋地盤螺絲被剪短事件再被暫停所有工程類別投標資格一年,當局正考慮延長暫停、降級或從認可名冊中除名;升降機工程分判商的投標及分判資格亦已於 2025 年 11 月起暫停。本網就此說明一項工友少知道的規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下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而在僱主無力償債、不易在港找到僱主或承保人拒認責任三種情況下,受傷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可以本人名義直接向承保人追討,無須先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四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四宗地盤致命事故的紀律研訊,裁決及命令 8 月 21 日在憲報刊登。四宗個案分別為 2019 年銅鑼灣改建地盤工人由天台無圍封邊緣墮下重傷後離世、2020 年赤柱地盤兩名工人拆除金屬圍板時被倒塌圍板壓着一死一傷、2020 年機場三跑填海地盤維修絞車捲筒時纜索彈起擊中兩名工人一死一骨折,以及 2022 年尖沙咀地盤工人進行消防裝置工程時被倒塌鋼筋構件壓中同日離世。四間承建商此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等法例被勞工處檢控定罪,法庭罰款分別為 245,000 元、35,000 元、53,000 元及 8,000 元;紀律委員會今次命令其中兩間從承建商名冊除名兩個月,另判罰款及研訊費。本網須指出兩點:所有罰款及費用均繳予庫房或當局,不會轉到死者家屬手上;而由意外發生到今日刊憲,四宗個案分別相隔約三年九個月至七年,遠超條例第 14(1) 條下僱員補償申請的 24 個月時限。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一名法國奢侈品集團旗下香港鐘錶珠寶公司的前女僱員 8 月 20 日入稟區域法院。入稟狀指,她 2020 年 9 月加入該集團,2021 年 8 月因工受傷,獲批三年病假,期間僱主支付五分之四薪金;2024 年獲醫生證明完全康復可復工,僱主卻拒絕,其後兩年間她多次去信人力資源部申請復工,僱主以「尋求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及「等待更多文件」為由拒絕,令她長期處於非自願無薪休假,而僱傭合約又令她不能為其他公司工作。她指自己是單親母親,依靠工作收入撫養女兒。今年 7 月雙方在法院簽署和解協議,她 8 月 11 日復工,人力資源部安排翌日面談;惟 8 月 11 日晚其女兒跌倒骨折須送院,她申請延期面談未獲回覆,僱主 8 月 13 日發出通知終止僱傭關係。她入稟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追討薪金損失及利息、要求道歉信及復職。案件編號 DCEO10/2026。本網補充:條例第 48 條訂明,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在補償程序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可被檢控,最高罰款 10 萬元。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3 日中午 12 時許,一名 39 歲地盤安全經理與一名安全主任在九龍城沙浦道一建築地盤 14 樓天台工作期間,該名經理突然墮下,重傷昏臥在外牆棚架上,經消防員救下送院後不治。他是家中經濟支柱,遺下家庭主婦妻子及兩名分別 7 歲及 3 歲的幼童,一家陷入徬徨;仁愛堂與《星島日報》合辦的「仁間有愛應急錢計劃」捐出 2 萬元善款,遺孀已簽收,並表示要面對的是以後的生活,孩子年紀小、情緒仍未穩定。本網須說明一項落差:《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按年齡分級,未滿 40 歲為 84 個月收入,每月收入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最低補償額為 514,510 元,另設殯殮費及醫護費發還上限 98,950 元。金額不算小,但補償須待呈報、確認受養人及計算或裁定後才到手,期間家庭並無收入——這正是工業傷亡權益會本月建議成立中央補償基金的理由之一。善款屬慈善,與條例下的補償互不相干。
職安健
據政府新聞公報,由香港房屋委員會、職業安全健康局和建造業議會合辦的「工程和物業管理安全研討會 2026」8 月 18 日舉行。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李佩詩致辭表示,隨着工程項目漸趨複雜,加上建造業人手老齡化,以及極端天氣日益頻繁,業界正面對前所未有的多重挑戰;她指創新科技固然可賦能增效,卻絕不能取代管理人員的判斷與責任,業界必須於工程前期優先識別及減低風險,貫徹「預防重於補救」的理念。今年主題為「設計為本.科技賦能.共築安全新時代」,鼓勵持份者從設計階段即加強安全考量,研討會已是第二十次舉行。本網補充一項少人留意的對照:官方點名的「人手老齡化」,在《僱員補償條例》裏本身就有一個結構特徵——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月收入倍數按年齡分三級,死亡補償為未滿 40 歲 84 個月、40 歲至未滿 56 歲 60 個月、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則為 96、72 及 48 個月。年紀愈大,倍數愈低。
政策法例
政府新聞公報 8 月 18 日刊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局長指工作暑熱警告已運作約三年,期間持續優化,啟動模式及監測站數目均有變化;今次優化大致有兩個方向,一是參考參數,二是觸發警告的門檻,即何時由第一級黃色轉為紅色,目標爭取八月底前講解優化方案並付諸運作,並強調除戶外工作外,室內工作場所的環境挑戰同樣不容小覷。值得記下的是,在場記者曾直接提問「新機制下會否考慮將中暑納入工傷」,以及在優化方案出爐前會否採用過渡安排;局長的答覆集中於門檻設定、與天文台專家的商討,以及優化須適應香港的氣候變化,未有正面回應該兩項提問。本網須指出,這正正反映本網一直說明的分界:暑熱警告的優化屬職業安全與健康的預防層面,而中暑是否可獲補償屬《僱員補償條例》的範疇——中暑至今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高溫下的傷病仍須循「因工遭遇意外」逐宗證明因果,而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職安健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築署 8 月 18 日表示,留意到網上片段後即時聯絡承建商,經了解發現有個別分判商工人沒有遵從安全工作指引,在第三座中高層擅自以未經批准作業方式從高處棄置廢料,事件中沒有工人受傷或結構損毀;承建商已立即制止並禁止涉事工人進入工地,並向警方報案。建築署已向總承建商發出警告信,會將其表現反映在季度報告並因應情況作出處分行動,另責成承建商深入調查及提交報告,要求所有分判商及工人重新接受處理建築廢料及安全訓練。警方表示 8 月 18 日凌晨接獲報案,指有關地點不涉及公眾地方,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列作「雜項事件」。勞工處表示已展開調查,如發現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定會依法處理,並確認今年 6 月初曾就該地盤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其後因承建商已消除危害而較早前撤銷。本網須指出兩點:警方的案件分類不影響勞工處的職安健調查;而暫時停工通知書獲撤銷,亦不代表 6 月那宗致命墮下意外的補償責任或調查已經了結。
職安健
據星島申訴王報道,網上流傳影片顯示興建中的屯門菁田邨旁簡約公屋地盤,有工人於晚上從高處拋擲多件建築廢料落街,引起巨響,居民對安全隱患及噪音感不安。屯門區議員賴嘉汶表示接獲街坊投訴,並引述承建商指總承建商早已就處理建築廢料提供明確指引,要求工人必須使用升降機運送,惟涉事外判清潔工人疑貪圖方便無視規定,地盤監督發現後曾作提示但未獲理會,承建商最終在事發當晚約 12 時報警,事後解僱兩名涉事工人;她已將事件轉達房屋局。星島曾聯絡兩間承建商,一方掛線,另一方無人接聽。本網補充兩點:其一,據香港01 引述《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49 條,不得從高處擲下棚架物料的預防責任是課予承建商的;「有指引」與「有執行」是兩回事。其二,解僱不會令已經發生的工傷補償權利消失——《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責任落在意外發生時與工友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而第 14(1) 條的時限仍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離職時應把病假紙、覆診紀錄、呈報表格副本、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一併帶走,這些文件在僱傭關係結束後往往最難補回。
職安健
據香港01 報道,8 月 17 日晚上 6 時許,一段拍攝屯門欣寶路簡約公屋地盤的短片上傳社交平台並廣泛流傳,片中可見至少兩人站在一棟簡約公屋的高層及中高層走廊位置,多次將疑似竹枝的條狀物直接從高空擲往地面,當時該建築物仍掛有棚網,現場並不斷傳出疑似使用切割機的噪音;香港01 表示正向涉事承建商查詢。報道並引述《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9I 章)第 49 條,指承建商須採取預防措施保護工人免受墮下物料所傷,包括不得將棚架物料從高處擲下、傾倒或投下,違例一經定罪可罰款 40 萬元。本網補充:同一地盤今年 6 月 8 日曾有男工從約 40 米高處墮下不治,勞工處「最新動向」亦記錄該宗致命意外,並曾向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對工友而言最要緊的一點是,罰款繳予庫房,不會變成補償;一旦有人被墮物擊中,補償仍須循《僱員補償條例》辦理,而執法紀錄日後可能成為普通法疏忽申索中的證據。
政策法例
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8 月 18 日表示,政府目標是爭取在本月底前完成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的運作安排,盡快啟動應用。他指勞工處正與天文台的專家密鑼緊鼓商討,包括了解各類參數、觸發啟動門檻等,強調任何改變最重要是適合香港氣候的轉變;除戶外工作外,室內工作的工友同樣需要照顧到,暑熱警告有任何變化都會做足準備。這是本網自 8 月 10 日追蹤這場爭議以來,當局首次為機制檢討訂出時間表。本網須指出一項界線:優化警告改變的是僱主在警告生效期間應如何安排休息,而《僱員補償條例》對工作暑熱警告並無任何特別條文——條例只就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及紅色、黑色暴雨訂有「視作因工」的規定,中暑亦不在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因此在任何修訂落實之前,高溫下的傷病仍須循「因工遭遇意外」逐宗證明因果,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亦不會因政策討論而延長,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在新安排啟動之前,工友最實在的仍是同期紀錄——即時向僱主或主管報告並記下時間,求診時說明戶外或無空調的工作環境、當日工時及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8 月 18 日上午 8 時 49 分,警方接報機場禁區內有工程師被機器夾住。據報該名工程師在維修機師座椅期間腳部被夾,消防員到場替他解困,據報有約 4 厘米長傷口,右腳受傷,其後由救護車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治理;警方列作工業意外跟進。本網補充兩點。其一,機場禁區的維修工作往往由航空公司以外的維修或地勤服務承辦商承接,《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因此第一步是從僱傭合約、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確認僱主是哪一間公司;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其二,這已是三星期內第二宗與飛機維修有關的嚴重工作意外——勞工處最新動向顯示,7 月 27 日赤鱲角一飛機庫內有男工在維修飛機外殼時從工作平台墮下不治。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早上 10 時 26 分,大潭水塘道 88 號陽明山莊一名修樹男工於工作期間,由約 5 米高處墮下受傷,工人清醒,由救護車送院治理,警方調查事故原因,並把事件視作工業意外。本網補充一項常被誤解的界線:《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並不限於建造業或地盤——屋苑修樹、清潔、保安、園藝、維修同樣受保障,工友不必因為工作地點不是地盤而以為與工傷無關。條例亦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此外,屋苑的樹木修剪多以合約外判,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醫療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 700 元,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而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築地盤全面禁煙法例 8 月 17 日生效滿一個月。勞工處表示,截至 8 月 8 日共巡查 1,721 個建築地盤,發出 44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 26 張涉新建築工程地盤、18 張涉裝修及維修地盤;另就承建商未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地盤內沒有人吸煙,發出 12 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並擬就 2 宗違規個案向涉事的裝修及維修地盤承建商提出檢控。7 月 17 日至 8 月 8 日期間,處方接獲 111 宗地盤吸煙投訴。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表示,地盤吸煙情況已大為改善,但擔心違例工人被即時解僱後遭承建商列入「黑名單」,亦關注個別承建商就工人吸煙向二判罰款的「家規」最終或轉嫁工人。衞生署則指綜合戒煙熱線今年首七個月處理逾 4,000 個電話查詢,去年 12 月至今年 7 月到地盤及工作地點舉辦逾 230 場戒煙講座。本網補充一點:禁煙罰則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是兩套制度,互不代替。定額罰款、敦促改善通知書以至檢控,都不會令任何人多得或少得一元補償;反過來說,工友即使因違紀被解僱,此前已經發生的工傷,補償權利亦不會因僱傭關係終止而消失——條例下的責任落在意外發生時與工友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而第 14(1) 條的時限照舊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下午 1 時 40 分,一名清潔女工在葵涌梨貝街 16 號石籬(一)邨石俊樓對開山邊工作期間突然暈倒,救護員到場時她陷入半昏迷,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其後轉醒。陪同送院的工友表示,二人剛吃過午飯返回崗位工作,她們受聘於外判清潔公司,在上址工作約一年;事故原因有待警方調查。同日勞工處亦因工作暑熱警告生效而發出提醒,指戶外或非空調室內工作的僱員面對較高熱壓力,僱主應按風險評估重新編排工作時間、設置遮蔭、提供通風散熱設備,並提醒僱員及時補水及休息。本網補充:原因未定之際,最要緊的是同期紀錄——求診時向醫生說明戶外工作環境、當日工時、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外判清潔工作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外判公司;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6 日下午 5 時許,般咸道 38C 號一幢大廈有樓層正進行拆卸工程,一枝約 2 米長、直徑約 30 厘米的鋁架從高處墮下到地面,再意外擊中一名 54 歲男工,他肩部受傷,清醒送往瑪麗醫院治理;警方到場調查後把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本網補充三點與補償有關的分別。其一,警方的案件分類不等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僱主仍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其二,拆卸工程常見分判安排,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其三,傷勢看似不重亦須走足程序: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醫療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 700 元,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而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政策法例
據東方日報報道,工業傷亡權益會就本港首份五年規劃向政府呈交意見書,指本港每年有逾 4 萬人因工受傷、逾 200 人於職場死亡,惟現存制度不完善,要求全面檢討《僱員補償條例》,提出涵蓋三大範疇共 13 項建議。當中包括成立中央補償基金、設立工傷診所與工傷審裁處、將病假期間「按期付款」由五分之四提升至全薪、提高每日醫療費報銷上限並將檢查費用納入補償、撤銷判傷計算中每月 38,670 元的入息上限改按受傷前收入計算、將腰傷及精神相關損傷納入判傷評級,以及把補償範圍擴大至上下班途中意外並完善過勞死及中暑的補償機制。
政策法例
據東方日報報道,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永遠榮譽會長伍新華在電台節目表示,酷熱天氣對工人是極大考驗,贊成將中暑列為職業病,並認為比起直接修訂工傷條例更易獲業界接受;他同時指停工增加必然影響工程進度,呼籲業界訂立更合理工期,為酷熱天氣停工給予相應的時間補償。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則指,目前中暑極難被確認為工傷並獲賠,政府應降低認定門檻——工人在酷熱警告下工作時發生意外,即使有個人病史仍應進入賠償程序並按比例劃分責任;若將中暑或熱疾病列入職業病,只要符合工種和暴露時數等條件即可直接獲賠。
職安健
天文台發出暴雨警告後,勞工處 8 月 14 日提醒僱主及承建商,須盡量避免委派僱員在受暴雨天氣影響的地方進行電力工作或處理電力作業裝置;即使在不受暴雨影響的地方,因空氣較潮濕,仍須採取措施以免觸電。處方列出五項措施,包括隔離電源並持續隔離、關掉及鎖上電源後測試並發出工作許可證、保持熔斷器及斷路器效能良好、手提電工具須雙重絕緣或良好接地、提供絕緣手套及絕緣蓆,以及不可避免帶電工作時須先由合資格人士作全面風險評估。
職安健
食環署助理署長潘炳揚 8 月 14 日接受香港電台訪問表示,署方及清潔服務承辦商一直嚴格遵守勞工處《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不會特別限制工友的合理休息時間,並會作風險巡查,若發現承辦商違規將嚴肅跟進及處分。他指滅蚊人員因穿著全套保護衣無法佩戴掛腰風扇,在黃色暑熱警告下獲安排休息 15 分鐘;署方已安裝 190 個配備冷氣機、風扇和抽氣扇的「太陽能清涼站」,並在 29 個休息地點及鄉村式垃圾站加設太陽能降溫設備,亦要求承辦商提供防曬帽及冰袖,損壞須即時更換。
政策法例
據香港01 報道,天文台前台長李本瀅及岑智明 8 月 13 日在《明報》聯合署名撰文,指勞工處以天文台暑熱指數操作工作暑熱警告屬「錯配」——暑熱指數的服務對象是普羅大眾,炎熱天氣下大部分留在有冷氣的室內,而工作暑熱警告針對的是地盤工人、清潔工等戶外工作者,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文章指破紀錄高溫下仍只發黃色警告,警告「等同無效」,並指天文台早於 2008 年已製造國際公認的黑球濕球溫度計。本網補充一項少人留意的結構差異:《僱員補償條例》就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及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訂有「視作因工」的特別條文,工作暑熱警告則不在其列。
政策法例
工業傷亡權益會 8 月 11 日在社交平台發布一段工傷遺屬訪問錄音。陳太(化名)的丈夫去年在地盤高溫下工作時中暑暈倒,她稱事發當日地盤最高溫度達 39 至 40 度,丈夫送院後須入深切治療部洗血降溫,其後血液受細菌感染、無法降溫,一夜之間心臟停頓離世。她表示死因報告已列「中暑」為死因之一,但因報告同時提到個人身體狀況,僱主拒絕賠償,她現正尋求法律援助。工權會指個案絕非孤例,批評現行工傷認定過度強調「完全及直接由工作引起」,一旦夾雜個人健康因素便忽視暑熱作為誘發原因。
判例檢控
一名九巴車長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時撞倒同事,事主死亡。車長經審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8 月 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DCCC164/2025)。法庭裁決指涉事巴士車尾感應器部分失效、後方有盲點、地面行人路過分狹窄,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屬危險駕駛。九巴另因同一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政策法例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 8 月 10 日表示,勞工處會同天文台等不同部門合作商討,檢討現有工作暑熱警告機制。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建議警告改用雙軌甚至多軌制數據指標,包括考慮「濕球黑球指數」;她並指該會曾跟進一宗工人在黃色暑熱警告下工作猝死的個案,最終被視為心臟問題即個人疾病,無法獲《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勞工處回應指,香港暑熱指數由天文台與中大醫學院共同研究,所考慮因素基本與濕球黑球溫度指數相同,並因應本港夏季較潮濕增加濕度參數比重。
政策法例
勞工處處長許澤森 8 月 11 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有工傷法律制度並無排斥中暑——若工作環境太熱或通風不良,有人暈倒或出現其他身體狀況,只要符合條件,工傷補償制度便適用,但坦言中暑相對受傷在搜證上更複雜。他並指,今年四月已改良警告機制,原預期今夏或會出現更高級別警告,惟破紀錄高溫下級別未有跳動,「當局也有很多問號」,現正與天文台商討在不尋常額外高溫下啟動較高級別警告。他透露勞工處每年就工作間暑熱情況巡查約兩萬個場所,每年約一千宗因防暑措施不足而發出警告或法定改善指引。
政策法例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 8 月 10 日在電台節目指,工人中暑死亡的索償相當困難,須證明死因與工作具「單一關係」;若解剖發現死者生前有心臟或血管等隱疾,便會被視為個人疾病而非工傷,該會多年來未能證成任何一宗因暑熱工傷死亡的個案。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李廣宇建議勞工處研究將戶外工作中暑納入工傷,並參考旅遊業賠償基金印花徵費的做法設立基金。據報勞福局局長去年書面答覆立法會時指,2022 至 2024 年三年間有 76 宗中暑或與熱壓力相關的工傷個案,其中 1 宗涉及死亡。
政策法例
天文台 8 月 9 日錄得最高氣溫 36.9 度,是 1884 年有紀錄以來最高;上水錄得 39.7 度,其後升至 39.8 度,為自動氣象站設置以來香港境內最高紀錄。同日勞工處只發出黃色工作暑熱警告,解釋氣溫只是熱壓力其中一項風險因素,當日相對濕度低於夏天平日、風速條件良好,天文台十個監察點的熱壓力指數大部分介乎 30 至少於 32。勞工處同時表明,《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包括因工作熱壓力意外導致的受傷或死亡」,但個案是否屬工傷須按個別事實考慮,爭議未能解決者交由法院裁決。
工業意外
8 月 8 日早上 9 時許,北角(西)渡輪碼頭職員報案,指一名 63 歲男船長從渡輪上岸期間,因風浪太大意外墮海。事主由同事救起,並由消防協助上岸,清醒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治理。警方調查後列作「工業意外」處理。意外由天氣引致,並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條例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制度,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
政策法例
服務業總工會訪問逾 500 名清潔工、園林樹藝工人及外賣員,約四成人指僱主完全沒有按《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更新工作安排,43.6% 指僱主沒有提供防暑裝備,超過半數曾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暑症狀,部分暈倒送院。工會建議立法將中暑列為可補償職業病。現時中暑並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這一點直接影響工友申索時要證明甚麼。
工業意外
一名 41 歲學校男職員 8 月 5 日下午在薄扶林鋼綫灣一間學校,以游繩方式檢查外牆儀器期間,由四米高處墮下,下半身及臀部受傷,送院時仍然清醒。警方將案件列作「有人意外受傷」處理,正調查意外成因。警方的案件分類並不決定個案是否構成工傷——《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按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不限於建造業。
判例檢控
一名 55 歲男工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新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裝卸貨物期間,被鐵通擊中頭部受傷,送院搶救後不治。其親屬 8 月 6 日入稟區域法院(DCPI2895/2026),指僱主聯友機械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僱員、代理人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法定責任,追討賠償連利息及訟費,入稟狀未列明索償金額。該公司早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勞工處檢控,判罰 16 萬元。
工業意外
一名 62 歲女工 8 月 4 日中午在大埔大富街一間食物工場操作食品包裝機器期間,左手食指第一節被截斷,由工友報警送院。個案已列為工業意外。製造業機器夾傷屬典型工傷,僱員可申索工傷病假錢、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及醫療費,補償百分率須經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判傷評定。
判例檢控
一名 38 歲電工學徒 2023 年 9 月在科學園太陽能板工程中觸電身亡。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控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以及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 7 天內作出意外報告。裁判官指總承建商全盤交由分判商處理工程,沒有履行東主職責,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政策法例
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立法為食物及貨物外送的數碼平台工作者設立工傷補償機制,期望 2026 年內向立法會提出立法建議。方案訂明受保障的工作時段、惡劣天氣下返家途中的例外安排,並規定同時服務多個平台的工作者受傷時,各涉事平台須分攤賠償責任。
職安健
建築地盤全面禁煙新法例 7 月 17 日生效,勞工處截至 8 月 4 日已巡查接近 1,400 個地盤,發出 39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向未採取合理步驟的承建商發出 11 張敦促改善通知書,另有 2 宗個案考慮檢控。個人違例定額罰款 3,000 元,承建商及分判商未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經法院定罪最高可罰 40 萬元。勞工處已開始以紅外線無人機輔助巡查,並正招標研發人工智能軟件辨認吸煙行為。
政策法例
《僱員補償條例》下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每日上限,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已作調整,門診由每日 300 元增至 500 元。由於這項上限按「接受醫治的日期」而非「意外發生日期」分期,同一宗個案可能出現前後兩套上限。
工業意外
一名男僱員 8 月 3 日在九龍城一幢改建中樓宇的天台工作期間,從天台邊高處墮下,送院後不治。勞工處已向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使用該天台,並表示會發出「安全警報」及促使僱主履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政策法例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每月收入上限,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的個案已調高至 38,670 元。上限只適用於這兩項補償,工傷病假錢不受封頂規限——這個分別足以令同一宗個案的計算結果相差甚遠。
職安健
勞工處由 7 月 6 日起展開全港性特別巡查行動,針對涉及吊運、高處工作、重型機械操作及升降機工程等高危工序的建築地盤,並首次配合小型無人機作遠程監察及蒐證。發現違規會即時嚴厲執法,包括檢控及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