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皇珠路泥頭車與新界的士相撞 的士司機受傷清醒 警列交通意外調查 但職業司機在路上受傷算不算工傷,不由警方的分類決定
據《星島頭條》報道,今日(9 月 23 日)早上 8 時 25 分,一輛泥頭車在屯門皇珠路近弦海對開與一輛新界的士相撞。救援人員接報時指的士司機被困車內,到場後發現無人被困,的士司機受傷清醒;現場所見的士橫亙快線,警方正調查意外原因。本網藉此說明一個職業司機常問、站上卻未講過的問題:司機在路上受傷,算不算工傷?答案不由警方的案件分類決定——警方按交通意外處理,與《僱員補償條例》下有沒有補償責任,是兩回事。條例的門檻有兩重。其一,受傷者須是「僱員」: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人,不論合約期長短、工作時數多少、全職或兼職,關鍵在於有沒有僱傭合約;受僱於車行或公司的司機在範圍之內,以租車方式自僱經營的則不在。其二,意外須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發生,而司機在駕駛途中出事,這一重通常容易滿足。本網不知道今次兩名司機各自屬哪一類,故不就本個案下任何結論。另須留意,道路事故的施害者往往是第三者:除條例的補償外,若意外由僱主或第三者的疏忽造成,受僱司機尚可循普通法就痛苦、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將來收入損失等條例不涵蓋的項目索償,兩條路可以並行。而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不會因為警方仍在調查或保險理賠未談妥而延長。
事發經過
據《星島頭條》報道,今日(9 月 23 日)早上 8 時 25 分,一輛泥頭車在屯門皇珠路近弦海對開與一輛新界的士相撞。
救援人員接報時,消息指的士司機被困車內,人員隨即趕往現場救援;到場後發現無人被困,的士司機受傷清醒。現場所見,的士橫亙在快線上,警方正調查意外原因。
報道未有提及泥頭車司機的情況。
警方的分類,不是條例的分類
這類事故會被列作交通意外,而不是工業意外。本網要指出的是:這個分類不決定有沒有工傷補償。
警方的案件分類,處理的是道路上的責任與執法;《僱員補償條例》處理的是僱主對僱員的補償責任。兩套制度並行,各有各的門檻,一宗事故可以同時屬於交通意外和條例下的工傷。
對職業司機而言,條例的門檻有兩重。
第一重門檻:是不是「僱員」
這一重,對司機來說往往才是真正的關卡。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而且不論合約期長短、工作時數多少、全職或兼職。換言之,判斷的標準是有沒有一份僱傭合約,不是這份工作看起來像甚麼、做了多久、有沒有固定更表。
放在司機身上:
- 受僱於車行、物流公司或承建商的司機——例如受僱駕駛泥頭車、貨車、客貨車的司機——屬條例下的僱員,僱主須負補償責任。
- 以租車方式自僱經營的司機——即向車主租用車輛、自負盈虧,而非受僱——不屬條例下的僱員,因此不在條例的保障範圍之內。
本網不知道今次兩名司機各自屬哪一類,因此不就本個案下任何結論。這裏說明的只是條例的界線。
第二重門檻:是不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
相對之下,這一重對司機通常容易滿足:駕駛本身就是工作內容,司機在載客或運送途中發生意外,一般即屬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
值得留意的是,條例的補償責任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即使意外的過錯在對方車輛,只要受傷者是僱員、事發時在工作,僱主在條例下的補償責任並不因此消失。
路上的意外,可能有兩條路
道路事故與一般工場意外有一個分別:造成損害的往往是第三者。
除條例的補償外,若意外是由僱主或第三者的疏忽造成,受傷僱員另可循普通法提出人身傷亡申索。普通法申索可包括痛苦、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將來的收入損失、將來的醫療及護理開支等,這些項目並不在條例補償的範圍之內。兩者可以並行,但普通法申索中獲判的賠償,通常須扣除已按條例收取的補償,以免就同一項損失重複補償。
所以一名受僱司機在路上被撞傷,理論上面對的不是一條路,而是兩條:向僱主循條例索取補償,以及向有過錯的一方循普通法索償。
時限照走
最後一點,本網每次都要說:《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這條時限不會因為警方仍在調查意外原因、交通意外的保險理賠仍未談妥、或者對方車主仍未認責而延長。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受傷的第一日就該保存的,包括當日的更表或行車紀錄、警方的意外編號、急症室及每次覆診的紀錄,以及病假紙。想先了解補償的計算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或工傷定義:甚麼才算「因工受傷」?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