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角咀瓏璽維修水箱墮下昏迷的六旬男工 留醫逾兩周後不治 補償由病假錢轉為第 6 條死亡補償,但 24 個月時限仍由 9 月 17 日意外當日起計,不是由死亡日期起計
據東網及香港 01 報道,9 月 17 日晚上在大角咀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水箱墮下、頭部重創昏迷的男工人,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逾兩周後,於 10 月 2 日清晨不治。香港 01 引述現場消息指,事主為一間水泵工程公司的工人,事發位置為 B1 停車場。本網 9 月 18 日報道此事時,傷者仍在昏迷。個案由傷變亡之後,條例下的補償性質隨之改變:由按期付款的工傷病假錢,轉為第 6 條的死亡補償,由僱主向在生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支付。事主年屆六旬,屬「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 36 個月收入,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家屬最需要記住的是日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導致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即 2026 年 9 月 17 日,而不是 10 月 2 日的死亡日期。
事件
據東網報道,大角咀一名工人 9 月 17 日晚上在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的水箱墮下,頭部重創昏迷,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救治,留醫逾兩周後,於 10 月 2 日清晨 4 時 32 分證實不治。意外起因有待調查。
香港 01 引述警方指,當晚 7 時 19 分接獲保安報案;現場消息指,事主為一間水泵工程公司的工人,事發時在 B1 停車場位置維修一個約 3 米高的水箱。
(事主年齡:香港 01 報道為 62 歲,東網記述為年約 60 歲,香港電台首日報道為 60 歲。下文所用的補償組別,兩個年齡都同屬一組。)
本網 9 月 18 日報道此事時,傷者仍在昏迷。
由傷變亡:補償的性質改變了
《僱員補償條例》對受傷和死亡的處理不同:
- 受傷期間——僱主須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按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計。
- 因工死亡——改由第 6 條死亡補償取代,由僱主向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並按條例附表 7 所訂明的方式分配予合資格的家庭成員,由勞工處處長或法院裁定。
死亡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計算。事主年屆六旬,屬「56 歲或以上」組別:36 個月收入,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意外)。計算時每月收入設有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
此外,僱主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有關費用,上限 98,950 元——所以這兩週的醫療開支與殯殮開支,單據都要保留。
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這一點最容易弄錯。條例第 14(1) 條訂明,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本個案的意外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17 日,不是 10 月 2 日的死亡日期;兩者相差兩週。個案若 18 個月仍未解決,家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補償的責任方是與事主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按現場消息即該水泵工程公司,而不是屋苑本身;家屬可從糧單、強積金供款紀錄及僱傭合約上的公司名稱核實。
死亡補償的組別與金額,可用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選擇「因工死亡」試算;條例全貌見僱員補償條例:香港工傷法例的核心條文與最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