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身亡案昨日判刑,裁判官指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並指各被告沒有對工程進行監管、忽視工地安全;四間公司中,天揚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八項控罪,其餘三間否認全部控罪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罰款由 417,000 元至 908,000 元。法庭並指天揚既需要死者協助,理應核實死者是否有相關電工牌照及知識。死者家屬對未有檢控死者直屬公司的僱主深感不滿,指死者僅是電工學徒,僱主理應為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卻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本網要指出一項對所有工友都適用的分別:職安健檢控的對象,與《僱員補償條例》下補償責任的對象,不是同一批人。條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直屬僱主;而在這宗案件裏,直屬僱主正是唯一沒有被檢控的一方。換言之,檢控名單上沒有你的僱主,不等於你不能向他申索;四間公司被罰共 3,137,250 元,也不等於遺屬拿到一元。兩份名單本來就不同。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勞工處提出的檢控今日(9 月 1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款 908,000 元,A. Kourage Limited 被罰款 904,250 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 417,000 元,合共 3,137,250 元,涉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案件涉及 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沙田香港科學園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進行電力工作期間觸電,同日身亡。本網要指出這宗個案最刺眼的一點,而它是日期的算術: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屆滿;今日的判刑,比條例時限屆滿遲了整整一年零七日。由意外到判刑,用了三年零七日,而條例那條路兩年就截止。任何以「等檢控有結果先算」為策略的家庭,在這宗案件裏早已失去條例那條路。罰款是繳予政府的,不會有一元落到遺屬手上。
判例檢控
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處 9 月 9 日晚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導致五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向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人士合共提出 25 項檢控。處方指,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向相關持責者——包括承建商、工程顧問及個別人士——就違反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文提出檢控;發言人強調絕不容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行為。同日稍早,屋宇署另就同一項維修工程提出 259 項《建築物條例》檢控。兩批檢控針對的並不是同一回事:屋宇署那批處理建築工程的規管責任,勞工處這批處理的是持責者對在其工業經營中工作的人所負的安全責任——後者與普通法疏忽索償要問的問題最為接近。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另值得留意,勞工處用的字是「相關持責者」,明確包括個別人士——職安健法例下的責任不只落在公司身上,也可以落在人身上;但刑事責任解決不了賠償能力,補償仍要靠條例那條路及第 40 條的強制僱員補償保險。最後是時間: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已經走了約九個半月,只餘約十四個半月,而兩批檢控昨日才剛提出、法庭程序尚未開始。時限不會因為檢控已提出而停頓。
判例檢控
據香港電台報道,屋宇署 9 月 9 日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的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向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以及顧問公司董事、其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及總承建商兩名董事,提出合共 259 項檢控。署方指調查顯示,兩間公司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以非阻燃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並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 168 人死亡及 79 人受傷;註冊檢驗人員則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總承建商已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署方強調除名並不免除其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須指出:勞工處去年公布,初步調查顯示有五名工程承建商工人在該場火警中遇難——對這五個家庭而言,這 259 項檢控屬《建築物條例》層面,罰款繳予政府,不會轉化為一元補償。真正有時限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申索須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而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沙田香港科學園第 2E 座頂樓摩打控制室(Motor Control Centre)觸電身亡的 38 歲電工學徒,其遺產管理人 9 月 7 日向高等法院入稟,向五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索償,指死亡由各被告或其僱員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違反法定責任所致;案件編號 HCPI 173/2026,已排期 2027 年 2 月 26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 8 月 6 日曾報道,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換言之,刑事判刑尚未進行,民事索償已經入稟。這宗個案帶出一道遺屬普遍不知道的前置關卡:死亡個案的民事索償,原告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家屬須先取得遺產管理書,才有人能代死者提出訴訟。這一步本身需時,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時限,不會因為這一步未辦妥而停頓。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機電工程署回覆查詢時透露,瑪麗醫院新大樓升降機工程的涉事註冊升降機工程師,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不當地發出安全證書及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現已被定罪、正等候法庭判刑;而涉事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去年 7 月在「臨床大樓 1」進行升降機工程期間發生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涉嫌違反條例要求,個案現正進入司法程序。機電署表示會按裁決結果決定進一步行動,包括召開紀律審裁委員會。建築署則指執修工作及測試仍在進行,為免影響日後處理相關索償事宜之程序,未能披露工程細節;28 部升降機中 24 部須盡快跟進,預計本年第 4 季完成執修。本網須指出:這宗工程上同時有工程師定罪、承建商被檢控、機電署紀律程序,加上本網 8 月 21 日報道的投標資格暫停與考慮除名——四條程序並行,但沒有一條會向家屬支付一元補償。補償只在《僱員補償條例》那條路上,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現恆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9 月 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64 萬元。案情涉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大埔一個地基建造地盤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台履帶式起重機在鋼台上轉動時,一名在起重機附近的女工突然被夾於起重機尾部與鋼台的金屬欄杆之間,同日在醫院證實死亡。本網須指出兩點。其一,這宗定罪包括違反《安全管理》規例,針對的是承建商有沒有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而不只是某件裝置出錯;在普通法疏忽索償中,這類指向制度失誤的定罪紀錄,比單一物件的缺失更有說服力。其二,也是更實際的一點:意外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發生,檢控到今日了結用了約 11 個月;而本網 9 月 2 日報道的另一宗個案,由意外到認罪用了約 22 個月,家屬入稟時《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只剩約兩個月。檢控需時差異極大,家屬無法據此規劃。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這一點不會因為刑事程序快慢而改變。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及香港01 報道,柏力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及宏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9 月 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 15.2 萬元。案情指,2025 年 9 月 13 日,一名工人在將軍澳一幢住宅大廈內監督竹棚架搭建工作期間,懷疑遭高處墜下的混凝土擊中,被發現倒臥天井內,頭部嚴重受傷、失去知覺,送院搶救後留醫兩個多月,於同年 11 月 27 日不治。本網須指出兩點。其一,兩筆罰款合共 30.4 萬元,是繳予政府的;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按已故僱員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40 歲以下 84 個月、40 歲至 56 歲以下 60 個月、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單是最低額已高於兩筆罰款的總和,另有殯殮及有關費用上限 98,950 元。罰則與補償是兩回事。其二,也是這宗個案最要留神的地方:傷者在事發後兩個多月才離世,而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不是由死亡日期起計。以本案為例,時限由 2025 年 9 月 13 日起算。家屬若按離世日期倒數,隨時會遲了兩個多月。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房協將軍澳樂頤居工程地盤 2023 年 12 月 5 日發生奪命工業意外,一名 42 歲電工觸電暈倒後不治。電工的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去年 10 月承認共 24 項傳票罪,包括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未能有效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分別被判罰款 2 萬元至 23.4 萬元,合共逾 73 萬元。遺屬日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及承建商等追討傷亡賠償,指各被告行為疏忽導致意外,追討損害賠償及利息,案件編號 DCPI3216/2026,2027 年 2 月 19 日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須指出這宗個案示範了甚麼:罰款是繳予政府,不會落入家屬手中,但那 24 項定罪本身,正正成為日後普通法疏忽索償的佐證材料。更要緊的是時間——意外在 2023 年 12 月發生,刑事程序到 2025 年 10 月才了結,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只有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等檢控有結果才行動,條例那條路隨時已經過期。兩條路要同時看:條例補償不論疏忽、按公式計算;普通法索償要證明疏忽,但涵蓋公式以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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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政府新聞公報,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四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四宗地盤致命事故的紀律研訊,裁決及命令 8 月 21 日在憲報刊登。四宗個案分別為 2019 年銅鑼灣改建地盤工人由天台無圍封邊緣墮下重傷後離世、2020 年赤柱地盤兩名工人拆除金屬圍板時被倒塌圍板壓着一死一傷、2020 年機場三跑填海地盤維修絞車捲筒時纜索彈起擊中兩名工人一死一骨折,以及 2022 年尖沙咀地盤工人進行消防裝置工程時被倒塌鋼筋構件壓中同日離世。四間承建商此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等法例被勞工處檢控定罪,法庭罰款分別為 245,000 元、35,000 元、53,000 元及 8,000 元;紀律委員會今次命令其中兩間從承建商名冊除名兩個月,另判罰款及研訊費。本網須指出兩點:所有罰款及費用均繳予庫房或當局,不會轉到死者家屬手上;而由意外發生到今日刊憲,四宗個案分別相隔約三年九個月至七年,遠超條例第 14(1) 條下僱員補償申請的 24 個月時限。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一名法國奢侈品集團旗下香港鐘錶珠寶公司的前女僱員 8 月 20 日入稟區域法院。入稟狀指,她 2020 年 9 月加入該集團,2021 年 8 月因工受傷,獲批三年病假,期間僱主支付五分之四薪金;2024 年獲醫生證明完全康復可復工,僱主卻拒絕,其後兩年間她多次去信人力資源部申請復工,僱主以「尋求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及「等待更多文件」為由拒絕,令她長期處於非自願無薪休假,而僱傭合約又令她不能為其他公司工作。她指自己是單親母親,依靠工作收入撫養女兒。今年 7 月雙方在法院簽署和解協議,她 8 月 11 日復工,人力資源部安排翌日面談;惟 8 月 11 日晚其女兒跌倒骨折須送院,她申請延期面談未獲回覆,僱主 8 月 13 日發出通知終止僱傭關係。她入稟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追討薪金損失及利息、要求道歉信及復職。案件編號 DCEO10/2026。本網補充:條例第 48 條訂明,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在補償程序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可被檢控,最高罰款 10 萬元。
判例檢控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築地盤全面禁煙法例 8 月 17 日生效滿一個月。勞工處表示,截至 8 月 8 日共巡查 1,721 個建築地盤,發出 44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 26 張涉新建築工程地盤、18 張涉裝修及維修地盤;另就承建商未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地盤內沒有人吸煙,發出 12 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並擬就 2 宗違規個案向涉事的裝修及維修地盤承建商提出檢控。7 月 17 日至 8 月 8 日期間,處方接獲 111 宗地盤吸煙投訴。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表示,地盤吸煙情況已大為改善,但擔心違例工人被即時解僱後遭承建商列入「黑名單」,亦關注個別承建商就工人吸煙向二判罰款的「家規」最終或轉嫁工人。衞生署則指綜合戒煙熱線今年首七個月處理逾 4,000 個電話查詢,去年 12 月至今年 7 月到地盤及工作地點舉辦逾 230 場戒煙講座。本網補充一點:禁煙罰則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是兩套制度,互不代替。定額罰款、敦促改善通知書以至檢控,都不會令任何人多得或少得一元補償;反過來說,工友即使因違紀被解僱,此前已經發生的工傷,補償權利亦不會因僱傭關係終止而消失——條例下的責任落在意外發生時與工友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而第 14(1) 條的時限照舊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判例檢控
一名九巴車長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時撞倒同事,事主死亡。車長經審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8 月 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DCCC164/2025)。法庭裁決指涉事巴士車尾感應器部分失效、後方有盲點、地面行人路過分狹窄,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屬危險駕駛。九巴另因同一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例檢控
一名 55 歲男工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新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裝卸貨物期間,被鐵通擊中頭部受傷,送院搶救後不治。其親屬 8 月 6 日入稟區域法院(DCPI2895/2026),指僱主聯友機械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僱員、代理人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法定責任,追討賠償連利息及訟費,入稟狀未列明索償金額。該公司早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勞工處檢控,判罰 16 萬元。
判例檢控
一名 38 歲電工學徒 2023 年 9 月在科學園太陽能板工程中觸電身亡。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控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以及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 7 天內作出意外報告。裁判官指總承建商全盤交由分判商處理工程,沒有履行東主職責,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