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德郵輪碼頭塌鐵閘致保安截肢:安全檢控三名被告今年 6 月全部罪脫 傷者其後入稟高院向律政司司長索償(HCPI 188/2026) 入稟日距三年時效只餘一日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啟德郵輪碼頭於 2023 年 9 月發生工業意外,碼頭內一個滑動式摺疊鐵閘塌下壓傷一名 53 歲男保安,他最終須切除左腳腳掌及右腳小腿。事發後,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一名保安主任各被票控一項沒有保障安全的傳票控罪,但經審訊後,裁判官於今年 6 月 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訟費申請。事隔三年,該名受傷保安於 9 月 23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意外由建築署、其僱員及/或代理人的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所致,要求律政司司長負責並作出賠償及支付利息,入稟狀未透露索償金額,案件排期明年 3 月 12 日提訊(HCPI 188/2026)。本網要指出的是:安全檢控敗訴,並不等於補償的路全部走完——刑事、民事與條例是三套不同的標準,被告也可以是不同的人。被票控的是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與保安主任,民事入稟指向的卻是建築署——而裁判官的判決理由本身,正提到閘門的磨損「屬設計問題」、管理公司作為後來者難以改動。須說明民事指控只是原告陳述,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定。至於時鐘:入稟那日距三年時效屆滿只餘一日,而條例的 24 個月時限早在 364 日前已經關上,甚至比裁判官宣判那日還早 275 日——即這名保安在知道檢控結果之前九個月,條例那條路就已經沒有了。這是本網本週第三宗同一形狀的個案。
意外與傷勢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啟德郵輪碼頭於 2023 年 9 月發生工業意外:碼頭內一個滑動式摺疊鐵閘塌下,壓傷一名 53 歲男保安。他最終須切除左腳腳掌及右腳小腿。
入稟狀指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24 日。
一、安全檢控:三名被告全部罪脫,並獲訟費
事發後,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一名保安主任各被票控一項沒有保障安全的傳票控罪,三人均否認。經審訊後,裁判官於今年 6 月 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批准三名被告的訟費申請,指他們無自招嫌疑(案件編號 KCS 9612-9614/2024)。
據《星島頭條》報道,裁判官的理由包括:
- 閘門倒塌的導火線是保安員在操作上的疏忽,以及在閘門傾斜時魯莽地試圖以人力扶正;
- 三名保安員證人的口供不一,法庭無法清晰地知道事發經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碼頭管理公司已聘請不同公司負責維護及保養涉案鐵閘,多次檢查未見重大安全風險;閘門雖有磨損但屬設計問題,該公司作為後來者難以作出改動,故有合理理由真誠相信涉案閘門無隱患;
- 保安公司已設立應變機制並確保員工知悉指引,惟事件超出指引範圍;
- 該名保安主任並非機械專家,在未知情況下派人先到場視察屬合理,亦無法控制下屬擅自行事。
本網不刊三名被告的名稱。他們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這是法庭的結論,本網不會把一宗不成立的檢控與他們的名字綁在一起。傷者及證人的姓名同樣不刊。
二、檢控敗訴,不等於補償的路全部走完
這是本宗個案最值得記下的一點,也是本網至今未講過的一層。
事隔三年,該名受傷保安於 9 月 23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意外是由於建築署、其僱員及/或代理人的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所致,認為律政司司長應負上責任,就其受傷而引起的損失作出賠償並支付利息。入稟狀未透露具體索償金額,案件排期明年 3 月 12 日提訊。
| 民事案件編號 | HCPI 188/2026 |
| 入稟日期 | 2026 年 9 月 23 日 |
| 被告 | 律政司司長 |
| 排期提訊 | 2027 年 3 月 12 日 |
請留意這裏發生了兩件事:
- 標準不同。 刑事檢控要求的是「無合理疑點」,而且只針對指明的法定責任;民事疏忽索償只要求「相對可能性的衡量」。同一組事實,可以在刑事不成立、在民事仍須審。上文那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正是刑事標準的產物。
- 被告不同。 被票控的是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與保安主任;民事入稟指向的是建築署,並以律政司司長為被告。裁判官提到閘門的磨損「屬設計問題」、管理公司作為後來者難以改動——民事這一邊追的,正是這條線的上游。
須說明:上述民事指控只是原告一方的陳述,法院尚未就此作出任何裁定。
對一名受傷僱員而言,可以帶走的是這句:安全檢控的結果,不是你補償申索的判決書。 檢控不成立,不代表沒有人須負民事責任;檢控成立,也不代表賠償會自動到手(本網 9 月 17 日及 9 月 22 日已反覆指出,罰款是繳予政府的,不會有一元落到傷者或遺屬手上)。
三、時鐘:這是本週第三宗
| 日期 | 距意外 | |
|---|---|---|
| 意外發生 | 2023 年 9 月 24 日 | — |
|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 24 個月時限屆滿 | 2025 年 9 月 24 日 | 2 年 |
| 裁判法院裁定檢控不成立 | 2026 年 6 月 26 日 | 約 2 年 9 個月 |
| 入稟高等法院 | 2026 年 9 月 23 日 | 1,095 日 |
| 人身傷亡申索一般三年時效屆滿 | 2026 年 9 月 24 日 | 3 年 |
入稟距三年時效屆滿只餘一日。而條例那條路,在入稟前 364 日就已經關上——甚至早於裁判官宣判的那一日 275 日。
換言之:這名保安若當年決定「等檢控有結果才算」,那麼在他知道檢控結果之前九個月,條例那條路就已經沒有了。
這是本網本週第三宗同一形狀的個案:9 月 8 日科學園觸電案(HCPI 173/2026)、9 月 23 日圓方沼氣案(DCPI 3523/2026),以及今日這一宗。三宗的意外都在 2023 年,三份入稟狀都在三年關口前遞上,三宗的條例申索時限都早已屆滿。
這不是巧合,是結構。 刑事程序與調查走兩、三年甚至更久,而條例那條路只有 24 個月,起點是意外當日。等待從來不會讓時限變長。
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四、截肢個案的補償,取決於判傷百分率
本宗傷者須切除左腳腳掌及右腳小腿。本網 9 月 21 日報道薄扶林道斷指個案時已說明這一類傷勢的計算方式:永久損傷的補償額,不由病假長短決定,而由判傷百分率決定。
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每月收入乘以年齡組別對應的月數(未滿 40 歲 96 個月、40 歲至未滿 56 歲 72 個月、56 歲或以上 48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比較取較高者——然後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
另須分清: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長 24 個月)與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同的補償,不是二選一。而條例的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這一點與民事疏忽索償最根本的分別,正在於此。
想先了解計算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兩條路的分別,見《僱員補償條例》:適用範圍、核心條文與法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