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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啟德郵輪碼頭塌鐵閘致保安截肢:安全檢控三名被告今年 6 月全部罪脫 傷者其後入稟高院向律政司司長索償(HCPI 188/2026) 入稟日距三年時效只餘一日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啟德郵輪碼頭於 2023 年 9 月發生工業意外,碼頭內一個滑動式摺疊鐵閘塌下壓傷一名 53 歲男保安,他最終須切除左腳腳掌及右腳小腿。事發後,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一名保安主任各被票控一項沒有保障安全的傳票控罪,但經審訊後,裁判官於今年 6 月 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訟費申請。事隔三年,該名受傷保安於 9 月 23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意外由建築署、其僱員及/或代理人的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所致,要求律政司司長負責並作出賠償及支付利息,入稟狀未透露索償金額,案件排期明年 3 月 12 日提訊(HCPI 188/2026)。本網要指出的是:安全檢控敗訴,並不等於補償的路全部走完——刑事、民事與條例是三套不同的標準,被告也可以是不同的人。被票控的是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與保安主任,民事入稟指向的卻是建築署——而裁判官的判決理由本身,正提到閘門的磨損「屬設計問題」、管理公司作為後來者難以改動。須說明民事指控只是原告陳述,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定。至於時鐘:入稟那日距三年時效屆滿只餘一日,而條例的 24 個月時限早在 364 日前已經關上,甚至比裁判官宣判那日還早 275 日——即這名保安在知道檢控結果之前九個月,條例那條路就已經沒有了。這是本網本週第三宗同一形狀的個案。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意外與傷勢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啟德郵輪碼頭2023 年 9 月發生工業意外:碼頭內一個滑動式摺疊鐵閘塌下,壓傷一名 53 歲男保安。他最終須切除左腳腳掌及右腳小腿

入稟狀指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24 日

一、安全檢控:三名被告全部罪脫,並獲訟費

事發後,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一名保安主任各被票控一項沒有保障安全的傳票控罪,三人均否認。經審訊後,裁判官於今年 6 月 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批准三名被告的訟費申請,指他們無自招嫌疑(案件編號 KCS 9612-9614/2024)。

據《星島頭條》報道,裁判官的理由包括:

  • 閘門倒塌的導火線是保安員在操作上的疏忽,以及在閘門傾斜時魯莽地試圖以人力扶正
  • 三名保安員證人的口供不一,法庭無法清晰地知道事發經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碼頭管理公司已聘請不同公司負責維護及保養涉案鐵閘,多次檢查未見重大安全風險;閘門雖有磨損但屬設計問題,該公司作為後來者難以作出改動,故有合理理由真誠相信涉案閘門無隱患;
  • 保安公司已設立應變機制並確保員工知悉指引,惟事件超出指引範圍;
  • 該名保安主任並非機械專家,在未知情況下派人先到場視察屬合理,亦無法控制下屬擅自行事。

本網不刊三名被告的名稱。他們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這是法庭的結論,本網不會把一宗不成立的檢控與他們的名字綁在一起。傷者及證人的姓名同樣不刊。

二、檢控敗訴,不等於補償的路全部走完

這是本宗個案最值得記下的一點,也是本網至今未講過的一層。

事隔三年,該名受傷保安於 9 月 23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意外是由於建築署、其僱員及/或代理人的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所致,認為律政司司長應負上責任,就其受傷而引起的損失作出賠償並支付利息。入稟狀未透露具體索償金額,案件排期明年 3 月 12 日提訊

民事案件編號 HCPI 188/2026
入稟日期 2026 年 9 月 23 日
被告 律政司司長
排期提訊 2027 年 3 月 12 日

請留意這裏發生了兩件事:

  1. 標準不同。 刑事檢控要求的是「無合理疑點」,而且只針對指明的法定責任;民事疏忽索償只要求「相對可能性的衡量」。同一組事實,可以在刑事不成立、在民事仍須審。上文那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正是刑事標準的產物。
  2. 被告不同。 被票控的是碼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與保安主任;民事入稟指向的是建築署,並以律政司司長為被告。裁判官提到閘門的磨損「屬設計問題」、管理公司作為後來者難以改動——民事這一邊追的,正是這條線的上游。

須說明:上述民事指控只是原告一方的陳述,法院尚未就此作出任何裁定。

對一名受傷僱員而言,可以帶走的是這句:安全檢控的結果,不是你補償申索的判決書。 檢控不成立,不代表沒有人須負民事責任;檢控成立,也不代表賠償會自動到手(本網 9 月 17 日及 9 月 22 日已反覆指出,罰款是繳予政府的,不會有一元落到傷者或遺屬手上)。

三、時鐘:這是本週第三宗

日期 距意外
意外發生 2023 年 9 月 24 日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 24 個月時限屆滿 2025 年 9 月 24 日 2 年
裁判法院裁定檢控不成立 2026 年 6 月 26 日 約 2 年 9 個月
入稟高等法院 2026 年 9 月 23 日 1,095 日
人身傷亡申索一般三年時效屆滿 2026 年 9 月 24 日 3 年

入稟距三年時效屆滿只餘一日。而條例那條路,在入稟前 364 日就已經關上——甚至早於裁判官宣判的那一日 275 日

換言之:這名保安若當年決定「等檢控有結果才算」,那麼在他知道檢控結果之前九個月,條例那條路就已經沒有了。

這是本網本週第三宗同一形狀的個案:9 月 8 日科學園觸電案(HCPI 173/2026)、9 月 23 日圓方沼氣案(DCPI 3523/2026),以及今日這一宗。三宗的意外都在 2023 年,三份入稟狀都在三年關口前遞上,三宗的條例申索時限都早已屆滿。

這不是巧合,是結構。 刑事程序與調查走兩、三年甚至更久,而條例那條路只有 24 個月,起點是意外當日。等待從來不會讓時限變長。

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四、截肢個案的補償,取決於判傷百分率

本宗傷者須切除左腳腳掌及右腳小腿。本網 9 月 21 日報道薄扶林道斷指個案時已說明這一類傷勢的計算方式:永久損傷的補償額,不由病假長短決定,而由判傷百分率決定。

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每月收入乘以年齡組別對應的月數(未滿 40 歲 96 個月、40 歲至未滿 56 歲 72 個月、56 歲或以上 48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比較取較高者——然後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

另須分清: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長 24 個月)與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同的補償,不是二選一。而條例的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這一點與民事疏忽索償最根本的分別,正在於此。

想先了解計算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兩條路的分別,見《僱員補償條例》:適用範圍、核心條文與法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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