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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屯門住宅天台工人獨自做防水滲漏測試時左臂卡在排水口 臉部被水淹沒遇溺、13 日後離世 浚源工程有限公司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被罰 6 萬元 獨自作業的個案,事後誰能說清發生了甚麼?

據政府新聞公報,浚源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10 月 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60,000 元。案情涉及 2025 年 8 月 1 日在屯門一幢住宅樓宇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獨自在天台進行防水工程滲漏測試、排放染色水期間,左臂被卡在排水口內,導致臉部被水淹沒而遇溺,送院時已失去知覺,13 日後離世。本網要指出三點。第一,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是賠償給家屬。第二,公報沒有交代工人受僱於誰,被定罪的公司未必就是《僱員補償條例》下負責補償的僱主,家屬須從糧單及強積金紀錄核實。第三,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8 月 1 日屆滿,距今約 297 日;由意外到判刑用了約 14 個月,等待檢控並不會令時限延長。獨自作業的個案沒有目擊者,事後能說明經過的,往往只剩工作安排紀錄與執法紀錄;死亡補償則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

閱讀約 2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案情與判罰

據政府新聞公報,浚源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10 月 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60,000 元。

案情涉及一宗於 2025 年 8 月 1 日在屯門一幢住宅樓宇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獨自於天台進行防水工程滲漏測試、排放染色水期間,左臂被卡在排水口內,導致臉部被水淹沒而遇溺。他被送往醫院時已失去知覺,並於 13 日後離世。

公報沒有交代公司違反了條例的哪一項規定,本網不作推測。

獨自作業:事後誰能說清楚?

這宗個案最值得留意的,是「獨自」兩個字。一個人卡在排水口旁,身邊沒有人可以即時拉開他、截停水流或報警。

對家屬而言,這也意味着事後沒有目擊者。能說明當日發生了甚麼的,往往只剩下:

  • 工作安排紀錄——是誰指派這項測試、有沒有安排第二人在場、測試程序是怎樣;
  • 執法紀錄——勞工處的調查及今日的定罪,本身就是註有日期的客觀文件,日後可成為普通法疏忽索償中證明疏忽的材料。

罰款不是補償

60,000 元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會流向死者家屬。

家屬的補償來自《僱員補償條例》:因工死亡的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計算,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意外,本案即屬此類);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這項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

公報沒有交代工人受僱於誰。被定罪的公司,未必就是條例下負責補償的僱主——責任落在與工人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家屬應從糧單及強積金紀錄核實。

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即 2027 年 8 月 1 日屆滿,距今約 297 日。由意外到今日判刑用了約 14 個月;等待檢控結果,並不會令時限延長。

本網近日報道的北角康輝園修樹工人與大角咀維修水箱工人,同樣是在意外後約兩星期才離世;三宗個案的時限,都由意外當日而非死亡日期起計。

死亡補償可用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選擇「因工死亡」試算。

相關標籤:獨自作業防水工程遇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申索時限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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