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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北角康輝園工人修剪樹木時從約 1.2 米高牆頂墮下、兩星期後離世 業主立案法團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被罰 14 萬 9 千元 罰款歸庫房,家屬的補償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距今約 290 日

據政府新聞公報及香港電台報道,康輝園業主立案法團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10 月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149,000 元。案情涉及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北角一個住宅大廈停車場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修剪樹木時,從停車場牆頂墮下約 1.2 米至地面,頭部受傷,送院時意識清醒,兩星期後離世。本網要指出三點。第一,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是賠償給家屬。第二,被定罪的是法團,但《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人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報道沒有交代那是誰,家屬須自行核實。第三,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不由定罪日起計: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7 月 22 日屆滿,距今約 290 日;檢控用了約 14 個半月,等待檢控並不會令時限延長。另須留意,1.2 米亦可以致命,送院時清醒也不代表沒有危險,頭部受傷後由第一日起的醫療紀錄都應保留。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案情與判罰

據政府新聞公報,康輝園業主立案法團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10 月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149,000 元。

案情涉及一宗於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北角一個住宅大廈停車場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修剪樹木時,從停車場的牆頂墮下約 1.2 米至地面,頭部受傷。他被送往醫院時意識清醒,並於兩星期後離世。香港電台的報道與公報一致。

公報沒有交代法團違反了條例的哪一項規定,本網不作推測。

罰款不是補償

149,000 元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會流向死者家屬。 法團被定罪,代表法庭認定其違反了職業安全法例;那是公法上的責任,與家屬可以取得多少補償是兩件事。

家屬的補償來自另外兩條軌道:

  • 《僱員補償條例》——因工死亡的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計算,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意外,本案即屬此類);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這項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
  • 普通法疏忽索償——向有過錯的一方提出。今日的定罪紀錄,日後可成為證明疏忽的材料。

被定罪的一方,未必就是僱主

這一點最容易混淆。今日被定罪的是業主立案法團;但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人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

公報與報道都沒有交代工人受僱於誰——是法團直接聘用,還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或園藝承辦商聘用。家屬應從糧單、強積金供款紀錄及僱傭合約上的公司名稱核實。

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條例第 14(1) 條訂明,申請須於導致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本案的意外日期是 2025 年 7 月 22 日,所以時限於 2027 年 7 月 22 日屆滿,距今約 290 日。

由意外到今日判刑,用了約 14 個半月。等待檢控結果,並不會令時限延長。

1.2 米,送院時清醒

本網 10 月 3 日報道大角咀一名從約 3 米高水箱墮下的工人,同樣在留醫約兩星期後不治。今日這一宗的高度只有約 1.2 米,工人送院時仍然清醒。

高度低、送院時清醒,都不代表沒有危險。 條例亦不設高度門檻。頭部受傷後由第一日起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對其後任何一條索償路徑都重要。

死亡補償的計法,可用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選擇「因工死亡」試算;兩條軌道的分別見僱員補償條例:香港工傷法例的核心條文與最新金額。

相關標籤:高處墮下修剪樹木業主立案法團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申索時限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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