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意外
據東網報道,9 月 21 日下午 4 時,薄扶林道 94 號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意外被電鋸割手,左手中指、無名指及尾指遭鋸斷。工友見狀報案,救護員到場為傷者包紮,並把三隻斷指連同傷者一併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受傷」跟進。本網藉此說明一項站上未詳細講過、但對這類個案最關鍵的制度:截肢或永久損傷的補償金額,並非由病假長短決定,而是由判傷百分率決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的計算方式是: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每月收入乘以月數(60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即 48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取較高者——然後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另須說明:病假錢(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長 24 個月)與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同的補償,不是二選一。救護員把三隻斷指一併送院是為爭取再植機會,而再植結果會直接影響最終判傷——手指能否接回、活動幅度、握力、感覺恢復程度皆屬評估內容,所以由第一日起就要把急症室紀錄、手術紀錄及每次覆診與治療評估保存完整。
工業意外
據香港電台及東網報道,9 月 17 日晚上約 7 時,大角咀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一名 60 歲男工人在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的水箱墮下,頭部受傷、昏迷(東網記述為意識不清),由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警方列作工業意外,事故原因暫未知。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一項少有人提的難處:條例要確立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而最直接的證人——工友本人——現在昏迷,無法自述事發經過。因此在這類個案裏,現場同事的所見、當日的工作安排與指派紀錄,以及僱主有否依法呈報,比平時更關鍵;若工友當時獨自在天台水箱作業而無人目擊,舉證只會更難。家屬在工友昏迷期間可以立即做的,是確認僱主已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趁記憶清晰記下當日在場同事的姓名與聯絡方法,並由第一日起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另須說明:3 米不是「不算高」——條例不設高度門檻,決定後果的是落點與着地部位,而頭部受傷的症狀可能其後才浮現。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8 日上午 11 時 27 分,紅磡馬頭圍道家維邨家興樓泵房地下室懷疑洩漏沼氣,一名五十多歲男技工在工作期間嗅到氣味、頭暈不適,意外跣低致頸部受傷,仍然清醒,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警方暫列工業意外跟進調查。本網要指出這宗個案的結構,因為它與本網 9 月 15 日報道林超英談高溫時所指出的完全相同:環境因素令人身體不適,繼而發生意外受傷。這條路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舉證,比先證明「我是因為吸入氣體才跌倒」容易得多——條例要確立的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即時間、地點與機制,而不是氣體與身體狀況之間的醫學因果。所以這名技工的頸傷,申索重心應放在「工作期間在泵房內跌倒受傷」這一點上。氣體則屬另一層面的問題:地庫泵房進入前的氣體測試、機械通風、進入許可安排、單獨工作的限制,以及是否配備適當偵測或呼吸裝置,都是僱主及作業安排一方的責任,並會影響職安健執法及日後普通法索償中的責任認定——但兩者都與條例下的補償資格無關,因為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即日應記下泵房當時的氣味、有無氣體偵測器、有無開啟通風、是否獨自工作、由誰指派,這些過了當日就補不回來。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7 日凌晨約 1 時 18 分,屯門青山浩洋街 97 號對開約 200 米海面一艘貨船上,一名 62 歲內地男船員在進行吊運貨櫃期間,由約 12 米高墮落船艙罅隙,被困近兩小時後由消防員救出。救護員在送往屯門醫院途中一直為他施行心肺復甦法,他延至同日凌晨 3 時 37 分宣告不治。警方初步調查,死因有待驗屍。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兩點。第一,驗屍結果不是補償裁決:《僱員補償條例》問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這與死因研訊是兩套不同的程序,而等待報告的期間,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照樣在走。第二,本個案涉及船舶與可能的跨境僱傭安排,本網不就適用哪一套制度作結論——但無論最終走哪一條路,遺屬的第一步都相同:查清與死者訂立僱傭合約的是哪一方、合約及供款紀錄怎樣寫。這一步做得愈早愈好,因為它決定了往後每一步向誰提出。應保留的包括合約、糧單、供款或社保紀錄、上落船紀錄與排班表,並記下船名、船籍及當日在場的公司名稱。若條例適用,死者 62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每月收入乘以 36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呈報。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上水古洞馬草壟一項由基礎工程公司進行的岩土勘探工程,一扎剛由直升機吊運至現場、長約 6 米重約 800 公斤的鐵通突然鬆脫滾落斜坡,兩名工友走避不及受傷:53 歲女工胸部及腳部受傷,52 歲男工頭部及背部受傷。警方經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轉交勞工處作深入跟進。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一點工友普遍不清楚的事:一宗意外傷及兩人,不等於一宗申索。《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以個別僱員為單位計算,兩人的病假、判傷百分率與收入各不相同,各自的 24 個月時限亦由同一日起獨立起算,不會因為對方的個案仍在處理而互相牽動。另一點是責任落點:意外源頭是吊運中的物料,而非兩人手上的工序。吊運期間的下方範圍管制、吊索綑紮與人員清場,屬僱主及承建商的安排範圍。吊索綑紮與檢查、卸貨區選定、吊運期間下方範圍的管制與人員清場,不是個別工友「自己小心一點」可以解決的事。傷勢輕重不影響條例補償「不論僱主有無疏忽」這一項法定權利;兩人現時各自要做的,是確認僱主已於 14 天內呈報、病假紙由第一日起齊、醫療費收據逐張留起(2026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上限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 700 元),而頭部及背部受傷尤其要留意症狀可能其後才浮現。
工業意外
據香港電台及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1 日上午約 11 時,深水埗汝州街 230 號一名 50 歲搭棚男工在天台進行搭棚工程期間,連同俗稱「狗臂架」的支架由高處墮下,倒臥平台,昏迷送往明愛醫院,延至中午證實不治。勞工處已派員到場,正調查意外原因。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周思傑提出三個疑點:石屎老化及批盪鬆散影響膨脹螺絲咬合力、批盪過厚令螺絲鑽入深度不足,以及安全繩可能錯誤扣於狗臂架而非樓宇主結構——他指若如此,一旦狗臂架鬆脫,安全帶便會即時失去防墮保護作用。上述均為工會提出的疑點,尚待調查證實。本網須就最後一點說清楚:即使日後證實安全繩扣錯位置,也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資格,因為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工人自己扣錯」亦不自動等同「僱主已盡責」——提供防墮裝置、確保錨點可靠、訓練及督導工人扣在正確位置,責任在僱主及承建商一方。死者遺下妻子及兩名成年子女。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死亡補償按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50 歲屬 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即每月收入乘以 60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不會因勞工處調查仍在進行而停頓。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0 日晚約 7 時,中環花園道 1 號一個垃圾收集站內,一名 45 歲任職清潔的男工被工友發現昏迷不醒,工友報案後,男工被送往瑪麗醫院救治,送院時仍然昏迷。報道未有交代昏迷成因,本網亦不就成因作任何推斷。正因為成因未明,這宗個案適合用來說清楚兩件事。第一,僱主的呈報責任不取決於成因: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且是「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未知是否工傷」從來不是不呈報的理由。第二,這類個案的爭議點通常不在前半截。工友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被發現昏迷,這部分少有爭議;真正要證明的是傷病與工作之間的關連,而這一點靠的是事發當日的環境與紀錄,不是幾個月後的憶述。本網 8 月報道的中暑索償個案正是同一道難題。要即日固定的是環境與目擊兩類事實:開工至被發現的完整時間線、現場溫度與通風、有否異味或機器化學品在運作、當日工作量與平日的比較,以及發現他的工友姓名與所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算,不會因為成因仍在調查、僱員仍在昏迷,或雙方未就「是否工傷」達成共識而順延。本網謹祝這位工友早日康復。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0 日下午近 2 時,將軍澳貿業路一屋苑單位內,一名 37 歲男工與工友在更換燃氣喉後安裝爐頭期間突然遭遇搶火,男工臉、頸及手一級燒傷,清醒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治理,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跟進。本網要就這句幾乎每宗工傷新聞都出現的話說清楚:「警列工業意外」是警方的案件分類標籤,方便案件由適當部門跟進,它既不賦予補償資格,也不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裁決。條例要問的只有一句——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沒有這個標籤,補償資格照樣成立。另一點同樣要緊:一級燒傷通常屬表層灼傷、康復較快,病假可能很短,而條例對工傷病假不超過 3 天的個案另有安排——未能解決者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其他個案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同一條 3 天界線也出現在第 48 條僱傭保障裏,決定了僱主不得解僱受傷僱員的期間覆蓋到哪一日為止。看似輕微的個案,往往就是在這裏失分:表層灼傷會褪色,醫療紀錄幾日就完結,而日後要說明傷勢有多嚴重,靠的正是這幾日的照片、收據與病假紙。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並不因為傷勢輕微而改變。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粉嶺聯昌街 9 號一間餐廳有石屎從天花剝落墮下,擊中一名 50 歲女職員。她額頭受傷,清醒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警方接報到場,相信墮下的石屎約 6 吋乘 8 吋,正調查事故成因。本網要指出這類個案最常見的一個誤解:《僱員補償條例》不問「工序本身危唔危險」,只問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在餐廳當值時被天花石屎擊中,時間、地點與機制齊備,補償資格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成立,並不因為端菜落單不是高危工序而打折。這宗個案的特別之處,在於傷害的源頭是樓宇結構,不是工序本身——因此除了僱主在條例下「不論有無疏忽」的法定補償責任外,負責維修保養該處天花的一方(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另有可能承擔普通法責任,兩條路互不排斥。飲食業員工最實際要記住的是條例第 48 條僱傭保障: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指明階段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違者最高可罰款 10 萬元。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及東網報道,8 月 31 日下午約 2 時 37 分,港島半山羅便臣道 70 號雍景臺保安員報案,指發現一名 53 歲男工人倒臥屋苑一座大廈平台,懷疑從高處墮下。救援人員到場時事主仍然清醒,頭部及腳部受傷,包紮後送往瑪麗醫院救治。初步了解,事主在上址一個外牆棚架進行維修工作期間懷疑失足,由離地約 7 至 8 米(東網報道為 8 米)墮下平台;警方正調查事發時事主有否配戴穩妥安全帶。本網須指出一項工友常見的誤解:警方或勞工處就安全帶所作的調查,並不決定《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資格。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僱員無須先證明任何人有錯即可申索。安全帶這一項,關鍵在另外兩處:一是職安健檢控,提供及確保使用防墮裝置的責任在僱主及承建商一方;二是普通法疏忽索償,僱員自身的行為可影響賠償額。外牆維修多以合約判出,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及星島頭條報道,興建中的港鐵東涌綫延綫東涌東站地盤 8 月 29 日下午約 4 時發生事故。港鐵表示,從承建商得悉,一名工人在推動一部盛載建築物料的唧車時,疑不慎撞倒站內一幅當日剛開始砌建的磚牆,導致磚頭散落,部分跌至下層;港鐵強調意外中無人受傷,並指高度重視事件,已責成承辦商立即調查及提交詳細報告,涉事範圍的工程即時暫停。另有自稱地盤工人的網民在社交平台發帖,指有工友事前正站於磚頭墮下的位置,因聽到怪聲抬頭察看而及時避開;該段描述由香港01 引述,本網未能獨立核實。本網須指出:正因為無人受傷,這宗事故不會產生任何補償申索,亦不會觸發《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呈報,屆時唯一留下的紀錄,就是承辦商那份調查報告與停工安排。這類「無人受傷」的紀錄,日後若同類危害再次發生並造成傷亡,正是證明風險早已為人所知的材料。而對當時在場的工友,若事後出現任何不適,仍應即時報告並求診留低紀錄——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深水埗南昌街 105 至 107 號大廈外牆 8 月 22 日下午近 4 時塌棚架一事,傷者為一名 69 歲男工,警方初步調查相信他當時在外牆清泥頭,從 5 米高的棚架墮下再被雜物及棚枝壓住,頭及背部受傷;他送院時意識清醒但情況危殆,據了解後腦受創有撕裂傷,須進行腦部手術。勞工處已展開調查。港九搭棚同敬工會理事長何炳德到場視察後表示,初步得知倒塌的「天花棚」上存放大量建築物料,導致天花打底橫竹斷裂;他引述工友指,事發時棚面一名工人正把建築廢料用繩吊落地面、地下有兩名工人接收,其間橫竹突然斷裂,估計有人把天花棚當作廢料臨時存放處,令棚架荷載過大。他引述勞工處《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指,竹棚架工作台分輕型負荷(每平方米約 150 公斤,適用於油漆、維修、清潔)及重型負荷(每平方米約 200 至 250 公斤)兩類,今次涉事棚架屬輕型負荷工作台。本網補充:傷者 69 歲,在條例的年齡分級中屬最低一級。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工業傷亡權益會 8 月 23 日在社交專頁公開 8 月 3 日九龍城沙浦道地盤致命工業意外中,39 歲地盤安全經理遺孀寫下的感謝信。信中提到丈夫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3 歲小兒子仍懵懂地問「爸爸什麼時候回家」,7 歲大女兒看着母親流淚便悄悄遞上衛生紙。她表示在母子三人最絕望、幾乎被生活壓垮的時候,素未謀面的市民及善心人士及時伸出援手,每一筆捐款與鼓勵不僅解了燃眉之急,更給予她們面對生活的勇氣;但家庭眼前的經濟狀況依然極度艱難,面對兩名幼童的撫養費及教育費,她坦言前路茫茫。事發至今三星期,法定補償仍未到手。本網補充兩項少人提及的規定:條例第 16A 條的逾期附加費,是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之後才起計,僱主須於 21 天內付款,逾期須加付 830 元或欠款百分之五(以較大者為準),拖欠逾 3 個月再加 1,670 元或百分之十;另勞工處明文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僱員補償科。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及東網報道,8 月 22 日下午近 4 時,深水埗汝州街近南昌街一幢唐樓外牆的棚架突然傾斜塌下,一幅約 15 米乘 33 米的棚架未完全崩塌,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連人帶物料墮地,被雜物及棚枝壓住未能脫困,途人報案並在旁施援;消防員到場將他救出,他清醒但頭部受傷,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據了解,事主當時正在離地約一層樓高的工作平台上工作。警方圍封現場調查起因,並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東網引述現場消息指,該唐樓正進行外牆維修,棚架搭好不久,工人將維修物料放在棚架低層平台備用,棚架懷疑因此承受不住重量,底層一截支撐棚竹不勝負荷傾側。本網補充:外牆維修工程常見分判安排,《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8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38 分,一輛運送傢俬的貨車停在半山西摩道 8 號香港花園對開卸貨,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升起尾板後在車斗內以尼龍繩拉運傢俬,向後移動期間裹著貨物的尼龍繩突然斷裂,工人失平衡,由離地約 1.2 米高的尾板墮地,左肩膊受傷,清醒送院敷治;警方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處理。本網補充兩點。其一,《僱員補償條例》並不設高度門檻,1.2 米的墮下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可以構成因工遭遇意外,關鍵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所致,而條例亦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其二,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但明文不適用於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外發工,以及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搬運及送貨行業散工安排常見,是否受保障要看實際的僱傭關係,而非工作的叫法。僱主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肩傷其後轉差、需要再求診或再放病假,這條時限仍由意外當日起算。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3 日中午 12 時許,一名 39 歲地盤安全經理與一名安全主任在九龍城沙浦道一建築地盤 14 樓天台工作期間,該名經理突然墮下,重傷昏臥在外牆棚架上,經消防員救下送院後不治。他是家中經濟支柱,遺下家庭主婦妻子及兩名分別 7 歲及 3 歲的幼童,一家陷入徬徨;仁愛堂與《星島日報》合辦的「仁間有愛應急錢計劃」捐出 2 萬元善款,遺孀已簽收,並表示要面對的是以後的生活,孩子年紀小、情緒仍未穩定。本網須說明一項落差:《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按年齡分級,未滿 40 歲為 84 個月收入,每月收入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最低補償額為 514,510 元,另設殯殮費及醫護費發還上限 98,950 元。金額不算小,但補償須待呈報、確認受養人及計算或裁定後才到手,期間家庭並無收入——這正是工業傷亡權益會本月建議成立中央補償基金的理由之一。善款屬慈善,與條例下的補償互不相干。
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8 月 18 日上午 8 時 49 分,警方接報機場禁區內有工程師被機器夾住。據報該名工程師在維修機師座椅期間腳部被夾,消防員到場替他解困,據報有約 4 厘米長傷口,右腳受傷,其後由救護車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治理;警方列作工業意外跟進。本網補充兩點。其一,機場禁區的維修工作往往由航空公司以外的維修或地勤服務承辦商承接,《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因此第一步是從僱傭合約、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確認僱主是哪一間公司;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其二,這已是三星期內第二宗與飛機維修有關的嚴重工作意外——勞工處最新動向顯示,7 月 27 日赤鱲角一飛機庫內有男工在維修飛機外殼時從工作平台墮下不治。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早上 10 時 26 分,大潭水塘道 88 號陽明山莊一名修樹男工於工作期間,由約 5 米高處墮下受傷,工人清醒,由救護車送院治理,警方調查事故原因,並把事件視作工業意外。本網補充一項常被誤解的界線:《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並不限於建造業或地盤——屋苑修樹、清潔、保安、園藝、維修同樣受保障,工友不必因為工作地點不是地盤而以為與工傷無關。條例亦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此外,屋苑的樹木修剪多以合約外判,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醫療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 700 元,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而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下午 1 時 40 分,一名清潔女工在葵涌梨貝街 16 號石籬(一)邨石俊樓對開山邊工作期間突然暈倒,救護員到場時她陷入半昏迷,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其後轉醒。陪同送院的工友表示,二人剛吃過午飯返回崗位工作,她們受聘於外判清潔公司,在上址工作約一年;事故原因有待警方調查。同日勞工處亦因工作暑熱警告生效而發出提醒,指戶外或非空調室內工作的僱員面對較高熱壓力,僱主應按風險評估重新編排工作時間、設置遮蔭、提供通風散熱設備,並提醒僱員及時補水及休息。本網補充:原因未定之際,最要緊的是同期紀錄——求診時向醫生說明戶外工作環境、當日工時、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外判清潔工作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外判公司;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6 日下午 5 時許,般咸道 38C 號一幢大廈有樓層正進行拆卸工程,一枝約 2 米長、直徑約 30 厘米的鋁架從高處墮下到地面,再意外擊中一名 54 歲男工,他肩部受傷,清醒送往瑪麗醫院治理;警方到場調查後把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本網補充三點與補償有關的分別。其一,警方的案件分類不等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僱主仍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其二,拆卸工程常見分判安排,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其三,傷勢看似不重亦須走足程序: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醫療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 700 元,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而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工業意外
8 月 8 日早上 9 時許,北角(西)渡輪碼頭職員報案,指一名 63 歲男船長從渡輪上岸期間,因風浪太大意外墮海。事主由同事救起,並由消防協助上岸,清醒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治理。警方調查後列作「工業意外」處理。意外由天氣引致,並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條例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制度,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
工業意外
一名 41 歲學校男職員 8 月 5 日下午在薄扶林鋼綫灣一間學校,以游繩方式檢查外牆儀器期間,由四米高處墮下,下半身及臀部受傷,送院時仍然清醒。警方將案件列作「有人意外受傷」處理,正調查意外成因。警方的案件分類並不決定個案是否構成工傷——《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按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不限於建造業。
工業意外
一名 62 歲女工 8 月 4 日中午在大埔大富街一間食物工場操作食品包裝機器期間,左手食指第一節被截斷,由工友報警送院。個案已列為工業意外。製造業機器夾傷屬典型工傷,僱員可申索工傷病假錢、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及醫療費,補償百分率須經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判傷評定。
工業意外
一名男僱員 8 月 3 日在九龍城一幢改建中樓宇的天台工作期間,從天台邊高處墮下,送院後不治。勞工處已向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使用該天台,並表示會發出「安全警報」及促使僱主履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