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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屯門青山對開貨船吊運貨櫃 62 歲內地男船員墮下約 12 米船艙罅隙 受困近兩小時獲救 送院途中持續施行心肺復甦 凌晨不治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7 日凌晨約 1 時 18 分,屯門青山浩洋街 97 號對開約 200 米海面一艘貨船上,一名 62 歲內地男船員在進行吊運貨櫃期間,由約 12 米高墮落船艙罅隙,被困近兩小時後由消防員救出。救護員在送往屯門醫院途中一直為他施行心肺復甦法,他延至同日凌晨 3 時 37 分宣告不治。警方初步調查,死因有待驗屍。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兩點。第一,驗屍結果不是補償裁決:《僱員補償條例》問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這與死因研訊是兩套不同的程序,而等待報告的期間,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照樣在走。第二,本個案涉及船舶與可能的跨境僱傭安排,本網不就適用哪一套制度作結論——但無論最終走哪一條路,遺屬的第一步都相同:查清與死者訂立僱傭合約的是哪一方、合約及供款紀錄怎樣寫。這一步做得愈早愈好,因為它決定了往後每一步向誰提出。應保留的包括合約、糧單、供款或社保紀錄、上落船紀錄與排班表,並記下船名、船籍及當日在場的公司名稱。若條例適用,死者 62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每月收入乘以 36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呈報。

閱讀約 4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7 日凌晨約 1 時 18 分屯門青山浩洋街 97 號對開約 200 米海面的一艘貨船上,一名 62 歲內地男船員在進行吊運貨櫃期間,由約 12 米高墮落船艙罅隙

他被困近兩小時後由消防員救出。救護員在送往屯門醫院途中一直為他施行心肺復甦法,他延至同日凌晨 3 時 37 分宣告不治。警方經初步調查,死因有待驗屍

一、驗屍結果不是補償裁決

「死因有待驗屍」這句話,在死亡工傷個案的報道中幾乎必然出現,而它最常引起的誤解是:要等驗屍有結果,才知道能不能索償。

這兩件事是分開的。

  • 驗屍及死因研訊,要確定的是死亡的醫學原因,以及在法律上如何記錄這宗死亡。它由死因裁判官的制度處理。
  •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要確立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條例的補償更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

今日這一宗在第二個問題上並不含糊:凌晨在船上、正在進行吊運貨櫃的工序、由高處墮下船艙罅隙——時間、地點與機制俱全。

而最要緊的是:等待驗屍報告的期間,時限照樣在走。 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這條時限不會因為驗屍未完成、死因研訊未排期或警方調查仍在進行而暫停。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二、船上工作、跨境僱傭:本網不就適用制度作結論

這一宗與本網過往報道的地盤、商廈、食肆個案有一項明顯分別:事發地點是一艘停泊於本港水域的貨船,而死者是內地船員。

船舶、船籍、僱主註冊地與僱傭合約的安排,都可能影響最終適用哪一套制度。本網不就本個案應適用哪一套制度作出結論——這需要按實際合約與事實判斷,不是看新聞報道就能定斷的事,而在這裏猜錯的代價由遺屬承擔。

無論最終走哪一條路,第一步都相同,而且遺屬現在就可以做

  • 查清與死者訂立僱傭合約的是哪一方——是船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人力中介,還是本地的裝卸承辦商?
  • 保留合約、糧單、供款或社保紀錄、上落船紀錄與排班表。
  • 記下船名、船籍、當日在場的公司名稱與工友。

本網在每一宗個案都說同一句: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 在地盤個案裏,這通常只是「查清是哪一間分判商」;在今日這一宗裏,這一步本身就可能決定案件的整個走向,因此愈早做愈好。

若工程或作業有分判安排,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遺屬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三、若條例適用,遺屬應知道的數字

以下數字按條例列出,前提是本個案適用條例——這一點見上一節。

  • 呈報——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一般工傷意外為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死亡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每月收入計算。死者 62 歲,屬「56 歲或以上」組別,補償為每月收入 × 36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
  • 殯殮及有關費用——可按實際開支發還,上限 98,950 元
  • 強制保險——條例第 40 條規定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僱主本身是否仍有償付能力,與保單是否承擔責任,是兩件事。

又一宗吊運作業中的死亡

本網 9 月 12 日報道上水馬草壟一宗意外:一扎剛由直升機吊運至現場、重約 800 公斤的鐵通鬆脫滾落斜坡,兩名工友走避不及受傷。今日這一宗同樣發生在吊運作業期間。

吊索的綑紮與檢查、吊運期間下方及周邊範圍的管制、人員站位與清場、以及在艙口等開口處的防墮措施——這些都屬僱主及作業安排一方的責任範圍,不是個別工友「自己小心一點」可以解決的事。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保險安排見僱員補償保險,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相關標籤:船員吊運高處墮下死亡補償跨境僱傭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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