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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資訊指南

僱員補償保險:僱主話「冇錢賠」時,你該知道的事

所有僱主都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否則不得聘用任何僱員。對受傷僱員來說,最實用的一點是:在三種情況下,你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追討,而無須先向僱主提出訴訟。

最後更新:2026年8月5日閱讀約 4 分鐘

工傷個案中最令人心慌的一句話,是僱主說「公司冇錢,賠唔到」。

這句話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終點——因為《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規定, 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換言之,賠款的實際來源通常是保險公司,不是僱主的戶口。

法定最低投保額

保險須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 200 人 不少於 1 億元
超過 200 人 不少於 2 億元

建造工程方面,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以每宗事故計算投保金額不少於 2 億元的保險,承擔總承判商及其次承判商在法律下的責任;雙方應以書面清楚釐定相互責任。符合《公司條例》第 2 條所界定的「公司集團」,同樣可投購一份不少於 2 億元的保單,承擔保單指定公司的責任。

留意條例訂明的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責任上限——僱主的實際法律責任可能超出保額。

僱主不投保會怎樣?

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 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另外,僱主在投購保險時不得從僱員的收入扣除所需費用。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你的糧單上有「勞保費」之類的扣減,那是違法的。

對受傷僱員最實用的三條規則

一、保單條文不能推翻賠償責任

已投購保險的僱主如因事故而須負起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支付任何款項時, 則不論保險單內有任何與承擔此責任相反的條文,承保人亦必須支付該款項

即是說,保險公司不能以保單細則為由拒付僱員應得的補償。承保人在同一宗事故內須承擔的款額,以保單的投保金額為限。

二、三種情況下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追討

受傷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除了可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外,亦有權在下列情況下, 以其本人名義直接向承保人採取法律行動索取應得的補償款項—— 即使沒有先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

  1. 不容易在香港找到僱主
  2. 僱主無力償債;或
  3. 承保人已拒絕承認根據保險單負有法律責任。

這三種情況正正對應現實中最常見的困局:老闆走佬、公司清盤、保險公司推搪。知道有這條路,個案就不會因為「搵唔到老闆」而停下來。

三、僱主必須在 10 天內出示保單

僱主在接獲受傷僱員的書面要求後,必須在 10 天內向僱員出示保險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注意「書面」二字。口頭要求不會啟動這個 10 天期限——用電郵或訊息提出,並自留副本。

保險資料應該貼在工作場所

僱主必須在每個工作場所的當眼處,展示一份中英對照的通告,列明:

  • 僱主名稱
  • 承保人名稱
  • 保險單號碼
  • 保險單發出日期
  • 保險生效及屆滿日期
  • 承保僱員人數
  • 就有關法律責任投保的款額

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場所找不到這張通告,那本身就是一個訊號。有需要時可以拍照留底。

「勞保」與「工傷賠償」不是同一回事

日常口語中的「勞保」,指的就是僱員補償保險。但要分清楚兩件事:

  • 僱員補償保險是僱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約,用來承擔僱主的責任;
  • 工傷補償是你在《僱員補償條例》下對僱主的法定權利。

你的權利來自條例,不是來自保單。保險只是決定錢從哪裡出。所以即使僱主沒有投保,你的申索權仍然存在——只是追討過程會困難得多,而僱主同時面對刑責。

僱主要求你去指定醫生檢查,可以嗎?

可以,而且你必須遵從。條例第 16 條規定,僱主可在收到僱員的工傷報告後 7 天內,要求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身體檢查。收取按期付款期間,僱主如提出要求,僱員亦須接受該等檢查。

這與你自己求診的病假紙並不衝突——兩邊的醫療紀錄最終都會交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考慮。

遇到這些情況,及早求助

  • 僱主拒絕出示保單,或書面要求後超過 10 天仍無回覆;
  • 僱主聲稱沒有投保,或公司已停止運作;
  • 保險公司來信否認責任。

以上任何一項出現,都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並留意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個案細節可透過 免費工傷諮詢 留下聯絡方法。

想先估算自己應得多少,可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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