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資訊指南
工傷程序:由通知僱主到判傷結案,逐步該做甚麼
工傷個案由意外發生到結案,會經過通知、呈報、病假跟進、判傷及補償解決五個階段。本文按階段列出各方責任、法定期限及相關表格編號。
工傷個案由意外發生到結案,會經過幾個有明確法定期限的階段。清楚每一步應該發生甚麼,可以及早發現個案有沒有被拖延或處理不當。
階段一:僱員通知僱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被確診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 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主管提交。
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在僱主的處所,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實務建議:即使已口頭通知,也應補一份書面紀錄(電郵、訊息均可)並自行保留副本。就醫時亦應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因為醫療紀錄上的描述日後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階段二:僱主向勞工處呈報
條例第 15 條規定,僱主必須按下列期限,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情況 | 呈報期限 | 指定表格 |
|---|---|---|
| 工傷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 | 14 天內 | 表格 2B |
| 工傷意外,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天 | 14 天內 | 表格 2 |
| 工傷意外導致死亡 | 7 天內 | 表格 2 |
| 職業病導致喪失工作能力 | 14 天內 | 表格 2A |
| 職業病導致死亡 | 7 天內 | 表格 2A |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事件,則須於知悉後 7 天或 14 天內(視情況而定)呈報。
僱主如無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呈報,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主不肯呈報怎麼辦?
僱員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該科在收到僱員的呈報後,會協助登記工傷事故,並去信僱主解釋條例規定、附上呈報表格,以書面要求僱主盡快呈報。
階段三:工傷病假跟進
是否需要辦理病假跟進手續,視乎個案性質:
- 不需要辦理:病假不超過 3 天,且意外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以「直接支付補償」(表格 2B)或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表格 2 並填寫 H 部分的「直接和解」)解決個案,直接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及醫療費。
- 需要辦理:其他個案,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跟進病假並安排判傷。
在此期間,僱主須按僱員原本的出糧日期支付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
階段四:判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
當僱員傷癒或傷勢穩定,勞工處會安排判傷。
評估由勞工處處長委任的兩級制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進行:
-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根據第 16D 條,由兩名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以及一名勞工事務主任組成。負責評估僱員所需的缺勤期間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不同損傷對應的百分率,詳列於條例附表 1。
- 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若普通評估委員會認為評估不足以反映僱員的實際情況,可轉介至此。特別評估會考慮損傷性質與僱員以往工作性質的關係、資歷、過往訓練及經驗等。
委員會完成評估後,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 7 或 8)。
不同意判傷結果?
- 任何一方若反對委員會的評定,須於證明書發出後 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
- 勞工處會安排委員會覆檢,並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9 或 10)。
- 若仍反對覆檢結果,須在該證明書發出後 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
僱主必須批准僱員缺勤出席評估;若僱員仍受僱於同一僱主,僱主須支付該缺勤期間的薪酬。
階段五:解決補償
條例提供四種解決方式:
- 僱主直接支付補償——病假不超過 3 天且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個案。
- 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病假超過 3 天但不超過 7 天,且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其他僱傭雙方沒有爭議的個案。勞工處處長評估應付補償,向雙方簽發列明補償額的證明書(表格 5)。任何一方如不同意,須在證明書發出後 14 天內以書面向處長提出反對,並將副本送交另一方;處長會審核並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6)。
- 法院裁決——病假不超過 3 天而未能解決的個案,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其他未能解決的個案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
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 21 天內全數支付補償款項。
逾期支付的附加費
第 16A 條規定,僱主逾期支付須另付附加費:830 元或欠款的 5%,以較大者為準。如拖欠超過 3 個月,須再付額外附加費:1,670 元或全部欠款的 10%,以較大者為準。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附加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貫穿全程的一條時限:24 個月
條例第 14(1) 條訂明,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 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由於辦理法律手續需時,勞工處建議:如個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視乎僱員意願,該科會協助僱員往法律援助署尋求進一步協助,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應該保留甚麼文件?
- 醫生紙、覆診紙、轉介信、入院及出院紀錄
- 所有醫療費單據正本(自行保留副本)
- 意外前 12 個月的糧單或銀行入賬紀錄
- 向僱主報告意外的書面紀錄
- 勞工處發出的所有文件(表格 5、6、7、8、9、10)
- 意外現場的照片、目擊者姓名及聯絡方法
個案卡住了?
如果僱主不肯呈報、病假錢被拖欠、判傷百分率與傷勢明顯不符,或個案已接近 24 個月時限,可以先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 估算應得金額,或透過 免費工傷諮詢 留下聯絡方法,由專人了解個案情況。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