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資訊指南
工傷賠償懶人包:可獲得甚麼、金額多少、如何申索
因工受傷的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有三項主要的法定補償:工傷病假錢、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以及醫療費。本文逐項說明金額如何計算、有甚麼上限,以及申索須注意的時限。
在香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指明的職業病,僱主便須根據條例支付補償。這項責任 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這是條例與普通法索償最根本的分別,亦是很多受傷僱員最初誤解的地方。
本文按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2026 年 4 月版公布的法定金額,說明工傷賠償包含甚麼項目、金額如何計算,以及申索時必須留意的時限。
工傷賠償包括哪三大項目?
非死亡個案的補償,主要由以下三項組成:
| 補償項目 | 條例條文 | 簡單說法 |
|---|---|---|
|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 | 第 10 條 | 放工傷病假期間的收入補償 |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 第 9 條 | 傷勢穩定後,判傷結果對應的一筆過補償 |
| 醫療費 | 第 10A 條 | 醫治工傷的費用,設每日上限 |
若意外導致僱員死亡,則由第 6 條的死亡補償取代第 9 條,並另有殯殮費及醫護費的發還安排。
一、工傷病假錢(按期付款)
條例第 10 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支付 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的每月收入,兩者差額的五分之四。
實務上,若僱員在病假期間並無收入,計算方式為:
每月收入 × 4/5 ÷ 30 日 × 工傷病假日數
按期付款應在僱員原本須獲發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 7 天仍未支付,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病假錢有時限
按期付款最長支付 24 個月。若僱員因工傷不能工作超過 24 個月,或超過區域法院批准的延長期限(延長期以不超過 12 個月為限),僱主便無責任繼續支付按期付款;該僱員會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須按第 9 條評定應得的補償。
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當傷勢穩定後,勞工處會安排「判傷」,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僱員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補償金額按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即 100%)的補償為:
| 受傷時年齡 | 補償金額 |
|---|---|
| 40 歲以下 | 96 個月收入 |
| 40 歲至 56 歲以下 | 72 個月收入 |
| 56 歲或以上 | 48 個月收入 |
上述金額須與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
若屬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則按判傷百分率成比例計算: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舉例:一名 35 歲僱員,每月收入 20,000 元,判傷結果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5%。 完全喪失的補償為 96 × 20,000 = 1,920,000 元(高於最低金額),部分喪失的補償即為 1,920,000 × 5% = 96,000 元。
需要他人照顧的額外補償
若僱員因工受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其性質令僱員如無他人照顧便不能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可獲額外補償,上限為 700,390 元。
三、醫療費
第 10A 條規定,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治,否則僱主須支付醫治工傷的醫療費,直至主診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證明僱員無需作進一步治療為止。
醫療費按實報實銷計算,並設有每日最高金額。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
| 醫治情況 | 每日最高金額 |
|---|---|
| 以醫院住院病人身分接受醫治 | 300 元 |
| 以非醫院住院病人身分接受醫治 | 500 元 |
| 同一日同時以住院及非住院病人身分接受醫治 | 700 元 |
條例涵蓋的醫治,包括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給予或在其監督下給予的醫治;因工受傷而需要的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或脊醫醫治,若由相關註冊專業人員給予或監督,僱主亦須支付。
僱主須在僱員提交書面要求及收據後 21 天內發還醫療費。
每月收入怎樣界定?
「每月收入」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 1 個月的收入,或過去 12 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 兩者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收入包括:
- 現金工資;
- 因意外而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利益,例如僱主提供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的價值;
- 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例如花紅、津貼;
-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
收入不包括間歇性的逾時工作補薪、非經常性的賞金、交通特惠或津貼的價值,以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
上限與下限
- 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時,每月收入設有上限 38,670 元(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個案;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期間為 36,550 元)。
- 計算僱員補償時,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5,710 元。
死亡個案的補償
若僱員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而死亡,僱主須向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
| 已故僱員年齡 | 補償金額 |
|---|---|
| 40 歲以下 | 84 個月收入 |
| 40 歲至 56 歲以下 | 60 個月收入 |
| 56 歲或以上 | 36 個月收入 |
同樣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死亡補償須按條例附表 7 所訂明的方式,分配予合資格的家庭成員,由勞工處處長或法院裁定。
僱主亦須向曾支付已故僱員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有關費用,上限為 98,950 元。
條例補償以外,還有普通法索償
《僱員補償條例》的補償是「不論疏忽」的法定權利,但金額按公式計算,並不涵蓋所有損失。
如果意外是由僱主或第三者的疏忽造成——例如工作平台沒有護欄、機器沒有安全裝置、沒有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受傷僱員另可循普通法提出人身傷亡申索。普通法申索可包括痛苦、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將來的收入損失、將來的醫療及護理開支等,這些項目並不在條例補償的範圍之內。
兩者可以並行,但普通法申索中獲判的賠償,通常須扣除已按條例收取的補償,以免重複補償同一項損失。
申索有 24 個月時限
條例第 14(1) 條訂明,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 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由於辦理法律手續需時,勞工處建議:如個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該科可協助僱員向法律援助署尋求進一步協助,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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