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資訊指南
工傷定義:甚麼才算「因工受傷」?上下班途中又算不算?
工傷不是「喺公司受傷」咁簡單。《僱員補償條例》要求意外發生於「受僱工作期間」並「因工」而起,另有四種情況法例明文視作工傷——包括八號風球下的合理路程。本文逐項說清界線。
「我喺公司跌親,算唔算工傷?」——這是工傷個案最常見的第一個問題,而答案不是「喺公司」就一定算。《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的門檻是兩重的:意外要發生在 受僱工作期間,而且要因工而起。
基本原則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 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即使犯錯或疏忽」這一句非常關鍵。條例是不論疏忽的制度——受傷僱員無須先證明僱主有錯,甚至自己一時大意也不會因此失去補償資格。這與普通法索償是根本分別。
四種法例明文「一律視作」工傷的情況
除一般情形外,條例列明僱員在以下情況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 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前往居所途中;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那麼,上下班途中跌倒算工傷嗎?
這是搜尋量最高的相關問題,而答案是:一般不算。
日常自行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上下班,並不在上述四種情況之內——第 1 項明文 剔除公共交通工具,第 2 項要求是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且由僱員駕駛或操作。
例外的是第 3 項:在八號風球或紅/黑雨(以及「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即使是自行上下班,只要在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或結束後四小時內、循直接路綫往返,就會被視作工傷。
實務提醒:第 3 項的三個條件——警告訊號生效、四小時窗口、直接路綫——是累加的。中途繞道辦私事,就可能不再屬於「直接路綫」。
僱主無須負補償責任的四種情況
條例同時列明以下情況僱主無須負責:
-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 僱員蓄意自傷;
-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的情況下,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但如傷勢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則此項例外不適用。
第 4 項的但書值得留意:即使涉及酒精或毒品,若後果是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僱主的補償責任仍然存在。
職業病也算
除意外之外,職業病同樣受條例保障。
如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指明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
幾點實務要注意:
- 若在訂明期間內僱員曾受僱於多名僱主並從事同類或類似工作,則各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負擔多寡視乎情況而定。
- 如某疾病不屬附表 2,但能證明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僱員仍可按條例追討補償。
- 僱主如欲聘用僱員從事可能引起職業病的行業,可要求僱員接受由註冊醫生進行的身體檢查,費用由僱主支付;僱員如拒絕,日後患上職業病而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時,可能喪失獲得補償的權利。
懷疑自己患上附表 2 指明的職業病,應盡快求診,並向主診醫生詳述病患及所從事的職業詳情,協助醫生作出診斷——診斷書上的職業描述,日後往往是個案的關鍵。
符合定義之後呢?
確認屬工傷,接下來會涉及三類補償:工傷病假錢(第 10 條)、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第 9 條)及醫療費(第 10A 條)。金額按年齡、每月收入及判傷結果計算,可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 估算。
程序方面,僱員應盡快通知僱主,僱主則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一般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完整流程見 工傷程序。
一個常被忽略的後果
一旦個案被確認為工傷,你就不能再領《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勞工處明文列出,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者,不可享有疾病津貼。兩套制度互斥。
這通常對僱員有利:工傷病假錢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計算、最長 24 個月,而且不會蠶食你的 120 天有薪病假額。詳見 工傷病假。
界線模糊怎麼辦?
午膳時間在公司範圍內滑倒、在工作場所與同事嬉戲受傷、在客戶處所出事——這類個案是否符合「因工」及「在受僱工作期間」,往往要看具體事實。
實務上最有幫助的做法,是在事發後盡快做三件事:向僱主或主管書面報告並自留副本;就醫時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以及記下現場情況、照片與目擊者聯絡方法。這些紀錄日後往往比事後的口頭陳述更有份量。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是否符合條例定義,須按具體事實及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