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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九龍城墮樓身亡地盤安全經理遺下妻兒陷財困 獲應急善款兩萬元 補償寫在紙上與到手是兩回事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3 日中午 12 時許,一名 39 歲地盤安全經理與一名安全主任在九龍城沙浦道一建築地盤 14 樓天台工作期間,該名經理突然墮下,重傷昏臥在外牆棚架上,經消防員救下送院後不治。他是家中經濟支柱,遺下家庭主婦妻子及兩名分別 7 歲及 3 歲的幼童,一家陷入徬徨;仁愛堂與《星島日報》合辦的「仁間有愛應急錢計劃」捐出 2 萬元善款,遺孀已簽收,並表示要面對的是以後的生活,孩子年紀小、情緒仍未穩定。本網須說明一項落差:《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按年齡分級,未滿 40 歲為 84 個月收入,每月收入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最低補償額為 514,510 元,另設殯殮費及醫護費發還上限 98,950 元。金額不算小,但補償須待呈報、確認受養人及計算或裁定後才到手,期間家庭並無收入——這正是工業傷亡權益會本月建議成立中央補償基金的理由之一。善款屬慈善,與條例下的補償互不相干。

閱讀約 4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本網 8 月 5 日曾報道九龍城一個改建地盤的致命工作意外。事隔兩星期,這宗意外的另一面出現在新聞上——死者的家庭已經沒有收入

事發經過與家庭狀況

據星島頭條報道,意外發生於 8 月 3 日中午 12 時許。一名 39 歲地盤安全經理與一名安全主任,在九龍城沙浦道一個建築地盤的 14 樓天台工作,其間該名經理突然墮下,重傷昏臥在外牆棚架上;消防員接報趕至將他救下,交由救護員送院搶救,最終不治。

勞工處「最新動向」亦載有這宗意外:八月三日下午,九龍城一個建築地盤內,一名男僱員在改建中樓宇的天台工作期間從樓邊高處墮下,送院後證實不治。

報道指,死者是家中經濟支柱,遺下家庭主婦妻子及兩名分別 7 歲及 3 歲的幼童。仁愛堂與《星島日報》合辦的「仁間有愛應急錢計劃」捐出 2 萬元善款,記者已於前日送上,遺孀簽收後表示由衷感激。她表示,現時要面對的是以後的生活,孩子年紀小,仍然有很多不安,情緒暫時未穩定。

本網按一貫做法,不刊登死者姓名。至於意外的成因與責任,調查仍在進行,本網不作任何推論。

條例下的死亡補償:金額其實不小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是以死者的每月收入乘以一個按年齡分級的倍數:

意外時的年齡 死亡補償
未滿 40 歲 84 個月收入
40 歲至未滿 56 歲 60 個月收入
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收入

本宗個案的死者 39 歲,屬第一級,倍數為 84 個月

計算時,每月收入設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若以上限計算,84 個月即約 324.8 萬元;而條例另設最低補償額,同期意外的死亡補償最低為 514,510 元。此外,殯殮費及醫護費可獲發還,上限為 98,950 元

換言之,紙上的金額並不小。

那為甚麼家庭會即時陷入財困

因為寫在紙上與到手,是兩件事

死亡個案的補償,須先由僱主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死亡個案的呈報期限是 7 天;其後要確認死者的受養人、核定每月收入、計算補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時則須由法院裁定。這段時間可以很長,而在此期間,一個以單一收入來源支撐的家庭是沒有進帳的。

這正是工業傷亡權益會本月向政府五年規劃提交意見書時,建議參考肺塵埃沉着病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機制、成立中央補償基金的其中一個理由——本網 8 月 16 日曾報道該份 13 項建議,當中亦包括設立工傷診所及工傷審裁處以簡化程序。

同時要說清楚:善款不是補償。「仁間有愛」的 2 萬元屬慈善性質的應急支援,與條例下僱主應付的補償互不相干,不會抵銷或扣減。

家屬在這段時間可以做的事

  • 確認僱主是誰——補償責任落在與死者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家屬亦可循此追索。
  • 保留收入證明——糧單、銀行入賬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及僱傭合約,都是核定「每月收入」的依據,而月收入直接決定補償金額。
  • 保留醫護及殯殮開支單據——這一項另有發還上限,與主體補償分開計算。
  • 記住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等待調查結果或檢控結果,不會令這條時限延長

死亡補償及各項補償的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可按年齡及收入以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

相關標籤:死亡補償受養人中央補償基金殯殮費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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