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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粉嶺公路專線小巴與載挖泥車工程車相撞 小巴司機一度被困、傷者 18 至 20 人 同一宗車禍,車上的人分兩套制度:兩名司機走條例,乘客走不到 而司機那條時限反而較短

據東網、《星島頭條》及香港電台報道,今日(9 月 28 日)早上 8 時 53 分,一輛綠頂專線小巴沿粉嶺公路往九龍方向行駛,至上水彩園邨對開與一輛運載挖泥車的工程車相撞,小巴繼而撞向石壆,擋風玻璃爆裂、泵把鬆脫。小巴司機一度被困,現場消息指小巴有煙冒出。傷者人數初報有出入: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 20 人受傷、大部分為小巴乘客,香港電台報道 18 人受輕傷;三方均指傷者為輕傷。運輸署宣布粉嶺公路往九龍方向近彩園邨全線封閉。本網要指出的是同一宗車禍裏的制度分野:兩名司機事發時在工作,若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員,其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甚至僱員自己在意外中犯錯或疏忽,僱主一般仍須負責;而車上十多名乘客不在受僱工作期間,條例給不到他們任何東西,只能向有過錯的一方循普通法索償。反直覺的是:僱員那條時限是意外起計 24 個月,比人身傷亡申索一般的三年更短,而且由意外當日起算,與警方調查進度、誰被認定有過錯、保險何時開價全部無關。另須先弄清一件事: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人,本網 9 月 26 日曾引述業界人士指的士及小巴公司毋須為租車司機供強積金,即這個行業有相當部分司機屬租車自僱;兩名司機各屬哪一類本網並不知道,故不就個案下結論。三方均指今次傷者為輕傷,但碰撞及被困這類傷勢當日往往只是痠痛,故意外編號、行車紀錄、急症室及每次覆診紀錄要由第一日留起。

閱讀約 4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事發經過

據東網、《星島頭條》及香港電台報道,今日(9 月 28 日)早上 8 時 53 分,一輛綠頂專線小巴沿粉嶺公路往九龍方向行駛,駛至上水彩園邨對開時,與一輛運載挖泥車的工程車相撞。

據《星島頭條》報道,小巴繼而再撞石壆,車頭擋風玻璃爆裂、泵把鬆脫。三方報道均指小巴司機一度被困;香港電台引現場消息指小巴有煙冒出。

傷者人數初報有出入,本網照列不作取捨: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20 人受傷、大部分為小巴乘客;香港電台報道18 人受輕傷(同一報道另一處作「10 多人受傷」)。三方均指傷者為輕傷。

運輸署宣布,粉嶺公路往九龍方向近彩園邨全線封閉,交通擠塞,車龍一度延至近古洞。

同一宗車禍,車上的人分兩套制度

這宗意外會被列作交通意外,而不是工業意外。但車上的人,在補償制度上分成截然不同的兩批。

一、兩名司機。 小巴司機與工程車司機,事發時都在工作。若他們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員,這宗車禍對他們而言同時是一宗工傷——條例的補償由僱主負責,而且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

這一點對司機特別重要,因為它包含一個很多人以為相反的結果: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換言之,就算日後調查認定小巴司機須為碰撞負責,那也不會令他自己在條例下的補償消失。撞了車就以為自己甚麼都拿不到,是這類個案最常見的誤解。

按條例第 40 條,僱主須就其僱員因工受傷的責任投購保險:僱員不超過 200 人的,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 1 億元;超過 200 人的為 2 億元。

二、十多名乘客。 他們不在受僱工作期間,也不是任何一方的僱員。《僱員補償條例》給不到他們任何東西——沒有按期付款,沒有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沒有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判傷。他們的路只有一條:向有過錯的一方循普通法索償,即一般所說的第三者責任。

同一個車廂,同一下撞擊,兩套制度。

反直覺的一點:司機那條時限反而較短

一般人的直覺是:有法定保障的一方,時間應該比較寬鬆。事實剛好相反。

依據 時限
兩名司機(若屬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 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十多名乘客 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 一般為三年

受條例保障的那一批,時鐘走得比較快。 而且這 24 個月由意外當日起算,與警方調查進度、誰被認定有過錯、保險公司何時開價,全部無關。

本網在過去三星期反覆記錄這條時限的代價:9 月 23 日報道圓方地盤沼氣奪命案,遺產管理人的民事入稟在意外後第 1,094 日遞上——趕在三年時效前兩日,而條例那條路早在 363 日前已關上;9 月 24 日報道啟德郵輪碼頭塌閘截肢案,入稟在第 1,095 日,距三年時效只餘一日,條例時限則早了 364 日關上。

兩宗都不是因為當事人懶,而是因為兩條時鐘長度不同,而短的那條沒有人提醒。

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司機是不是僱員,是先要弄清的一件事

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不論合約期長短、工作時數多少、全職或兼職——關鍵在於有沒有一份僱傭合約。

本網 9 月 26 日報道立法會《數據透視》高齡商用車司機數據時,引述業界人士指的士及小巴公司毋須為租車司機供強積金,並建議比照專營巴士公司要求供款。那一句的言外之意,正是這個行業有相當一部分司機屬租車自僱,不在僱主的供款名單上,很可能也不在條例的保障範圍之內。

本網不知道今次兩名司機各自屬哪一類,因此不就本個案下任何結論。要指出的只是:這是受傷司機最早要弄清的一件事,而它決定了他走 24 個月那條路,還是三年那條路。

傷得輕,不等於不用留紀錄

三方報道均指今次傷者為輕傷。本網 9 月 26 日已就這一類個案說明過:條例列明僱主無須負責的情況之一,是損傷沒有令僱員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明文除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而程序上最關鍵的數字是工傷病假有沒有超過 3 天——它決定未能解決時去小額錢債審裁處還是區域法院,也決定第 48 條僱傭保障期到哪一刻為止。

碰撞、被困、頸背受力這類傷勢,當日往往只是痠痛,要一段時間才知道有沒有留下影響。所以由第一日起要留的是:警方的意外編號、當日的行車紀錄或更表、急症室紀錄,以及每一次覆診。

想先了解補償的計算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甚麼才算「因工受傷」,見工傷定義。

相關標籤:粉嶺公路專線小巴工程車職業司機申索時限僱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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