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餐廳天花石屎剝落擊中女職員 額頭受傷清醒送院 傷源在樓宇而非工序 條例補償照樣成立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粉嶺聯昌街 9 號一間餐廳有石屎從天花剝落墮下,擊中一名 50 歲女職員。她額頭受傷,清醒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警方接報到場,相信墮下的石屎約 6 吋乘 8 吋,正調查事故成因。本網要指出這類個案最常見的一個誤解:《僱員補償條例》不問「工序本身危唔危險」,只問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在餐廳當值時被天花石屎擊中,時間、地點與機制齊備,補償資格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成立,並不因為端菜落單不是高危工序而打折。這宗個案的特別之處,在於傷害的源頭是樓宇結構,不是工序本身——因此除了僱主在條例下「不論有無疏忽」的法定補償責任外,負責維修保養該處天花的一方(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另有可能承擔普通法責任,兩條路互不排斥。飲食業員工最實際要記住的是條例第 48 條僱傭保障: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指明階段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違者最高可罰款 10 萬元。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粉嶺聯昌街 9 號一間餐廳有石屎從天花剝落墮下,擊中一名 50 歲女職員。
她額頭受傷,清醒被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警方接報到場調查,相信墮下的是一塊約 6 吋乘 8 吋的石屎,正調查事故成因。
「工序本身無危險」不是一個抗辯
工傷新聞裏,地盤、棚架、起重機佔了絕大部分版面。久而久之,在餐廳、商舖、辦公室工作的僱員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自己做的不是危險工作,出事大概不算工傷。
這個結論是錯的。
《僱員補償條例》的問題從來不是「這份工危唔危險」,而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條例沒有把餐飲業、零售業或文職排除在外,也沒有為「低風險行業」設一道較高的門檻。
這宗個案在這一點上並無爭議:當值時間、工作地點、受僱期間、意外一次過造成的傷害——四項要素齊備。補償資格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成立,不會因為端菜落單不是高危工序而打折。
傷害來自樓宇,不是來自工序——因此可能有兩個責任方
這宗個案值得單獨拆開講的地方在這裏:擊傷僱員的東西,不是她手上的工具,也不是她正在進行的工序,而是樓宇本身的一部分。
由此帶出兩條互不排斥的路:
- 條例那條路,對着僱主。 條例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僱員無須先證明天花為甚麼會剝落、也無須證明有人做錯,即可提出申索。即使天花的維修責任根本不在僱主身上,僱主在條例下的補償責任依然存在。這正是這套制度的設計本意:先讓受傷僱員拿到錢,責任誰屬的爭拗留待日後。
- 普通法那條路,可能對着另一方。 負責該處天花維修保養的一方——視乎業權及管理安排,可能是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若被證明疏忽,可另須承擔普通法責任。這一條與條例那一條並行,涵蓋條例公式涵蓋不到的項目(例如痛楚及精神損害)。
要留意的是,這與本網之前多次提及的第 24 條總承判商責任不是同一回事:第 24 條處理的是僱傭鏈之內的分判關係,而這宗個案裏,可能負責的另一方在僱傭鏈之外。兩者不要混淆。
工友一方要做的很簡單:在現場情況未被清理之前,先拍照。天花剝落的位置、石屎的體積、地面的碎屑、有沒有滲水或明顯裂痕的痕跡——這些在往後任何一條路上都是證據,而且過了當日就補不回來。
飲食業僱員最應該知道的一條:第 48 條
餐飲業以小店、兼職、輪更為主,僱員受傷後最實際的擔憂往往不是賠償額,而是會不會即刻無得做。
條例**第 48 條「僱傭保障」**正是針對這一點: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指明階段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違者可被檢控,最高可罰款 100,000 元。
所謂「指明階段」按傷勢分兩種情況: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在工傷病假完畢及付清補償款項之前;
- 超過 3 天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勞資雙方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7、8、9 或 10)三者最早發生之前。
換句話說,受傷之後那段時間,解僱不是僱主可以單方面決定的事。
額頭受傷,清醒送院——之後幾個月才是關鍵
清醒送院是好消息,但本網一再提醒:這類「看來不算最壞」的個案,最容易在其後的程序上失分。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
- 醫療費——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收據要逐張留起,包括覆診當日的。
- 判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勞工處另建議,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頭部受傷尤其要留意。 額頭的外傷可能幾日就埋口,但頭部撞擊後的症狀——頭痛、暈眩、集中力下降——有機會在其後才浮現,而時限仍然由事發當日起算。由第一日起就把每一張病假紙、每次覆診紀錄,以及醫生對傷處的描述保留好;判傷是按當日的醫療紀錄評定,不是按事後的憶述。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