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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深水埗汝州街搭棚工連「狗臂架」由天台墮下不治 工會提三個疑點:石屎鬆散、批盪過厚、安全繩扣錯位置 勞工處調查中

據香港電台及星島頭條報道,9 月 11 日上午約 11 時,深水埗汝州街 230 號一名 50 歲搭棚男工在天台進行搭棚工程期間,連同俗稱「狗臂架」的支架由高處墮下,倒臥平台,昏迷送往明愛醫院,延至中午證實不治。勞工處已派員到場,正調查意外原因。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周思傑提出三個疑點:石屎老化及批盪鬆散影響膨脹螺絲咬合力、批盪過厚令螺絲鑽入深度不足,以及安全繩可能錯誤扣於狗臂架而非樓宇主結構——他指若如此,一旦狗臂架鬆脫,安全帶便會即時失去防墮保護作用。上述均為工會提出的疑點,尚待調查證實。本網須就最後一點說清楚:即使日後證實安全繩扣錯位置,也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資格,因為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工人自己扣錯」亦不自動等同「僱主已盡責」——提供防墮裝置、確保錨點可靠、訓練及督導工人扣在正確位置,責任在僱主及承建商一方。死者遺下妻子及兩名成年子女。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死亡補償按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50 歲屬 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即每月收入乘以 60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不會因勞工處調查仍在進行而停頓。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據香港電台報道,警方 9 月 11 日上午 11 時許接報,深水埗汝州街 230 號有一名男工人懷疑從 7 樓棚架墮下倒臥平台,昏迷送往明愛醫院搶救,延至中午證實不治勞工處接報後派員到場,正調查意外原因

據星島頭條報道,死者為一名 50 歲搭棚男工,事發時在天台進行搭棚工程連同俗稱「狗臂架」的支架六至七層樓高處墮下。死者遺下妻子及兩名成年子女

工會提出的三個疑點

「狗臂架」是用以承托並將棚架固定於外牆的懸臂支架。今日這一宗的關鍵在於:墮下的不只是人,還有支架本身。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周思傑就此提出三個疑點:

  1. 石屎老化、批盪鬆散,影響膨脹螺絲的咬合力;
  2. 批盪過厚,令螺絲鑽入樓宇結構的深度不足;
  3. 安全繩可能錯誤扣於狗臂架,而非樓宇的主結構——他指「若工友錯誤將安全繩扣於狗臂架,一旦狗臂架鬆脫,安全帶便會即時失去防墮保護作用」。

以上三點均為工會提出的疑點,尚待勞工處調查證實,本網不作推斷。

「扣錯位置」這句話,遺屬要先知道它不影響甚麼

第三個疑點一出,每一個搭棚工友的家人讀到,第一反應都會是同一個擔憂:如果查出係佢自己扣錯,係咪就冇得賠?

不是。 這一點本網在 8 月 31 日報道半山棚架墮下時說過一次,今日要再說一次,因為今日這一宗是死亡個案,而擔憂會更重。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 條例要確立的,是傷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今日這宗在這一點上並無疑問:上午十一時、在汝州街的天台、正在進行搭棚工程、連人帶支架墮下——時間、地點與機制俱全。

那麼「扣邊度」這一項,關鍵在哪裏?在另外兩處

  • 職安健執法。 提供防墮裝置、確保錨點可靠、就高處作業作出風險評估、並訓練及督導工人把安全繩扣在正確位置——這些責任在僱主及承建商一方。「工人自己扣錯」並不自動等同「僱主已盡責」;扣在哪裏是要教、要查、要監督的事。
  • 普通法疏忽索償。 在這條路上,僱員自身的行為會被一併衡量,可能影響最終賠償額——但這是賠償額的問題,不是條例補償資格的問題

兩者不要混淆:條例那條路照走,普通法那條路另計。

一個與 8 月那宗深水埗棚架事故不同的個案

本網 8 月 22 日及 23 日報道過另一宗深水埗棚架事故——唐樓外牆棚架傾斜塌下,一名六旬工人重傷,其後證實後腦撕裂須接受腦部手術。那是另一宗個案,與今日這一宗無關,在此說明,以免混淆。

但兩宗擺在一起看,指向同一個問題:唐樓外牆的棚架作業,承托與錨固是否可靠。 8 月那宗的爭議在荷載與工作台,今日這宗的疑點在錨固與石屎——兩者都不是工人在高處「小心一點」就能解決的事。

死亡個案:時間表由今日開始計

死亡個案的程序與受傷個案不同,而且更急。

  • 呈報——僱主須於死亡個案發生後 7 天內(一般工傷意外為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死亡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每月收入計算。死者 50 歲,屬「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補償為每月收入 × 60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
  • 殯殮及有關費用——可按實際開支發還,上限 98,950 元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勞工處另建議,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這條時限不會因為勞工處的調查仍在進行而停頓,也不會因為日後可能出現的檢控而延長。 調查與檢控是政府那邊的程序;遺屬那條路,由今日開始自己計。

搭棚工程層層判出,工友受僱的未必是新聞裏出現的那一間公司。第一步是查清糧單、強積金供款紀錄及僱傭合約上寫的是哪一間公司;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遺屬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保險安排見僱員補償保險,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相關標籤:搭棚狗臂架高處墮下死亡補償安全帶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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