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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薄扶林學校男職員游繩檢查外牆儀器 四米高墮下傷及下半身

一名 41 歲學校男職員 8 月 5 日下午在薄扶林鋼綫灣一間學校,以游繩方式檢查外牆儀器期間,由四米高處墮下,下半身及臀部受傷,送院時仍然清醒。警方將案件列作「有人意外受傷」處理,正調查意外成因。警方的案件分類並不決定個案是否構成工傷——《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按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不限於建造業。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8 月 5 日下午 4 時 25 分,警方接獲薄扶林鋼綫灣一間學校的職員報案:一名 41 歲男職員在外牆以游繩方式檢查儀器期間,意外由 4 米高位置墮下,導致下半身及臀部受傷。

救護員到場時傷者仍然清醒,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治理。警方正調查意外成因,案件列作**「有人意外受傷」**處理。

警方的案件分類,不等於工傷的認定

這一點值得單獨說明,因為它是很常見的誤解。

警方將個案列作「有人意外受傷」,是刑事偵查上的分類——意思是現階段未見涉及刑事罪行,需要調查成因。它不是、也不可能是「這宗算不算工傷」的裁決。

工傷的認定走的是另一套制度:《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的核心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須支付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判斷關鍵在於受傷是否「因工作並在受僱工作過程中」發生,而不在於警方如何為案件歸類。

條例不是只保障地盤工人

另一個同樣普遍的誤解,是以為工傷補償是建造業的事。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不論合約期長短、工作時數多少、全職或兼職。學校的技術員、清潔工、文職人員,與地盤工人受同一套條例保障,沒有分別。

今次個案中,受傷的是學校職員,執行的是外牆游繩檢查——這既是學校的日常維護工作,也是不折不扣的高處工作。工作性質屬於哪個行業,不影響條例的適用。

傷者與僱主接下來要處理甚麼

僱主的呈報責任。 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死亡個案為 7 天)。這是僱主的法定責任,不是僱員申索的前提——即使僱主沒有呈報,僱員仍可自行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反映。

工傷病假錢。 條例第 10 條規定,僱員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支付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作為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支付 24 個月。

醫療費。 第 10A 條設有每日上限: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住院每日 300 元、門診每日 500 元,同一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

判傷。 若最終出現永久損傷,補償須按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計算,而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主或僱員自行議定。

高處工作的安全責任

游繩工作屬高處工作,僱主須提供並維持安全的工作系統、合適的裝備及足夠的訓練。現階段勞工處尚未就今次個案公布調查結果,涉事安全措施是否足夠,未有官方說明。

若日後調查顯示僱主有疏忽,受傷僱員除法定補償外,另可循普通法提出人身傷亡申索,涵蓋條例公式以外的損失。兩條軌道可以並行,而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


想確認自己的情況是否構成工傷,可參閱工傷定義;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的完整流程見工傷程序,病假錢計算見工傷病假錢計算

相關標籤:高處工作游繩工作學校工傷定義呈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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