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工傷求助你或家人因工受傷?即時估算可獲得的法定補償。

工業意外

大埔康樂園路政署工地 承建商 72 歲地盤總管廁格內暈倒不治 警列無可疑 而「在工作地方病發身亡」與條例下的工傷,卡住的是哪一個門檻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23 日下午 5 時許,警方接報指一名年約 70 歲男工人在大埔康樂園路一地盤的廁所內暈倒,救援人員到場檢查後證實當場不治,警方正調查死因。據了解事發於地盤辦公室一樓男廁廁格內,死者 72 歲,生前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及「三高」,並曾進行通波仔手術;警方相信案件無可疑,交由大埔警區雜項調查隊跟進。路政署回覆該報稱,傍晚接獲轄下大埔及北區道路維修保養合約承建商報告,指一名承建商地盤總管被發現暈倒在署方近康樂園的工地辦公室洗手間內,經救護人員檢查後確認已離世;署方深感難過並向家屬致以慰問,承建商已即時聯絡家屬提供協助。本網要指出三點常被誤解的地方:警方的「無可疑」答的不是工傷問題;《僱員補償條例》僱主無須負責的四種例外,並不包括死者本身有病;而 72 歲仍然是僱員,條例不論年齡、合約期長短或全職兼職,年齡只影響金額組別而非資格。真正的爭議位置在「意外」的定義——一宗純由自身疾病自然發作而致的死亡能否構成條例意義下的意外,取決於醫學證據與當日事實,兩樣現階段都未有。另須留意工地屬路政署、死者受僱於其維修保養合約承建商:按條例第 24 條,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傷亡,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故家屬最早要辦的事之一,是弄清楚誰是直接僱主、誰是總承判商。而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不會因死因調查未完而延長。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事發經過

據《星島頭條》報道,9 月 23 日下午 5 時許,警方接獲報案,指一名年約 70 歲的男工人大埔康樂園路一地盤的廁所內暈倒。救援人員到場,經檢查後證實事主當場不治,警方正調查其死因

據了解,上址為路政署地盤,事發於地盤辦公室一樓男廁的廁格內。死者72 歲,生前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及「三高」,並曾進行通波仔手術。警方相信案件無可疑,交由大埔警區雜項調查隊接手跟進。

路政署回覆該報查詢時表示,當日傍晚接獲轄下大埔及北區道路維修保養合約承建商報告,指一名承建商地盤總管於下午 5 時許被發現暈倒在署方近康樂園的工地辦公室洗手間內,經救護人員現場檢查後確認已離世。署方對事件感到非常難過,並向死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事發後承建商已即時聯絡死者家屬,以提供所需的協助

本網不刊死者姓名。

警方說「無可疑」,答的不是同一個問題

這類個案最常見的誤解,是把警方的結論當成工傷問題的答案。

警方問的是有沒有罪案;「無可疑」的意思是沒有他人犯罪的跡象,交由雜項調查隊按程序處理。死因裁判官問的是死亡的醫學原因。 而《僱員補償條例》問的是第三個問題:這宗傷亡,是不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

三個問題,三個機關,三套標準。沒有一個機關的結論會替另外兩個作答。 所以「警方列作無可疑」並不等於「與工作無關」,同樣地,它也不等於「屬於工傷」。

本網 9 月 11 日報道中環花園道垃圾收集站清潔工工作期間昏迷的個案時,已把這類申索真正的難處拆開:條例那句話有兩截,「在工作期間、工作地點」通常沒有爭議,難的是後半截——把身體狀況與當日的工作扣連起來。那一篇的分析,在今日這宗個案同樣適用,本網不在此重複。

今日這一宗,要補的是另外三點。

一、卡住的不是「例外」那張清單

死者有心臟病、糖尿病、「三高」,做過通波仔——很多人看到這幾行就得出結論:有病在身,所以甚麼都沒有。

這個推論的問題在於,它把答案放在錯的位置上。《僱員補償條例》明文列出僱主無須負補償責任的四種情況:

  1. 損傷沒有令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除外);
  2. 僱員蓄意自傷
  3. 僱員曾在明知聲明屬虛假的情況下,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
  4. 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但若傷勢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此項例外不適用。

這張清單裏沒有「本身有病」這一項。 條例並沒有訂明「僱員有既存疾病,僱主即無須負責」。

但這不等於反過來就有補償。真正的門檻在更前面:要先有一宗「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一宗純粹由自身疾病自然發作而致的死亡,能否構成條例意義下的「意外」,取決於醫學證據與當日的事實,而這兩樣今日都還沒有。

所以正確的說法不是「有病就沒有」,也不是「在公司死就有」,而是:爭議的位置在「意外」的定義,不在例外清單。 把力氣用錯地方,是這類個案最常見的失誤。

二、72 歲仍然是僱員

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而且不論合約期長短、工作時數多少、全職或兼職。條文沒有年齡上限,也沒有把「維修保養合約下的工地人員」排除在外。一名 72 歲的地盤總管,是受僱者,不是因為年紀而自動離開條例的範圍。

年齡在條例裏的作用,是計算金額的組別,不是資格。若條例適用,死亡補償按死者年齡組別計算,為每月收入的 84(未滿 40 歲)、60(40 歲至未滿 56 歲)或 36(56 歲或以上)倍,最低補償金額為 514,510 元;計算時每月收入的上限為 38,670 元、下限為 5,710 元。此外可發還殯殮費及醫護費,上限為 98,950 元。(上述為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意外的標準。)

本網不就個別個案估算金額——實際數額取決於月收入、年齡組別及受供養者的情況,而本宗個案是否屬條例下的工傷,現階段並未確定。

三、路政署的工地,承建商的僱員

報道清楚交代了一層在補償上很重要的結構:工地屬路政署,死者是該署道路維修保養合約承建商的地盤總管。

政府部門是工程的委託方,不是死者的僱主。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規定: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條例下的補償,總承判商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所付款項。受傷僱員或其遺屬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換言之,維修保養合約這類多層分包的工作,責任不止於直接發薪那一間公司。搞清楚誰是直接僱主、誰是總承判商,是家屬最早要辦的事之一。

按條例第 40 條,僱主須就其僱員因工受傷的責任投購保險;僱員不超過 200 人的,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 1 億元,超過 200 人的為 2 億元

時限照走

死因調查需時,醫學報告需時,但**《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不會因為死因裁判程序仍在進行、或者警方仍在調查死因而延長。

本網在 9 月 22 日與 9 月 23 日連續兩日報道過這條時限的代價:何文田一宗判刑距時限屆滿只剩三星期,圓方一宗的民事入稟則在條例時限關上 363 日之後才遞上。等,是最貴的做法。

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想先了解條例下的補償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至於甚麼才算「因工受傷」,見工傷定義:甚麼才算「因工受傷」?

相關標籤:大埔路政署猝死地盤總管僱員身分僱員補償條例

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