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禁區工程師維修機師座椅時腳部被夾 消防到場解困送院 警列工業意外
據香港01 報道,8 月 18 日上午 8 時 49 分,警方接報機場禁區內有工程師被機器夾住。據報該名工程師在維修機師座椅期間腳部被夾,消防員到場替他解困,據報有約 4 厘米長傷口,右腳受傷,其後由救護車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治理;警方列作工業意外跟進。本網補充兩點。其一,機場禁區的維修工作往往由航空公司以外的維修或地勤服務承辦商承接,《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因此第一步是從僱傭合約、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確認僱主是哪一間公司;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其二,這已是三星期內第二宗與飛機維修有關的嚴重工作意外——勞工處最新動向顯示,7 月 27 日赤鱲角一飛機庫內有男工在維修飛機外殼時從工作平台墮下不治。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據香港01 報道,8 月 18 日上午 8 時 49 分,警方接報機場禁區內有工程師被機器夾住。
據報該名工程師在維修機師座椅期間,腳部被夾住。消防員到場替傷者解困,據報傷者有約 4 厘米長傷口,右腳受傷,其後由救護車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治理。警方將事件列作工業意外跟進。
機場禁區的工作:先弄清僱主是哪一間公司
機場禁區內的飛機維修、機艙設備維修及地勤服務,一般並非由機場管理者或航空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僱員全數承擔,而是分由維修或服務承辦商承接,其下再有分判的情況亦不罕見。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因此受傷後的第一步,是從僱傭合約、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確認僱主究竟是哪一間公司——工作地點屬於誰、制服印着甚麼標誌,都不是判斷僱主的依據。
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向該僱員支付條例下的補償,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款項;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以便提出索償要求。
三星期內第二宗與飛機維修有關的嚴重工作意外
值得記下的是,這並非近期唯一一宗發生在機場一帶、與飛機維修有關的工作意外。
翻查勞工處「最新動向」,7 月 27 日上午,赤鱲角一飛機庫內發生致命工作意外:一名男工在機庫內維修飛機外殼時,從直身橋上的工作平台墮下,送院後證實不治。
兩宗事件的機制不同——一宗是高處墮下,一宗是機械夾傷——但同樣指向飛機維修工序中的兩類基本風險:在高處工作的防墮保護,以及機械在維修狀態下的能量隔離與防夾保護。
夾傷個案:呈報與判傷是兩個不同的動作
機械夾傷的傷勢在事發當日往往看來有限——一道傷口、一次縫合。但手腳的夾傷可能牽涉肌腱、神經與關節活動幅度,功能上的影響未必在首幾日顯現。
在條例上,這意味着兩個動作都不能省: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呈報是後續程序的入口,不是形式。
- 判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傷者若覺得傷處的活動能力未復原,應在覆診時如實說明,並保留每一張病假紙與覆診紀錄。
至於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