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潭陽明山莊修樹男工約 5 米高處墮下受傷 警列工業意外 條例不限於地盤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早上 10 時 26 分,大潭水塘道 88 號陽明山莊一名修樹男工於工作期間,由約 5 米高處墮下受傷,工人清醒,由救護車送院治理,警方調查事故原因,並把事件視作工業意外。本網補充一項常被誤解的界線:《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並不限於建造業或地盤——屋苑修樹、清潔、保安、園藝、維修同樣受保障,工友不必因為工作地點不是地盤而以為與工傷無關。條例亦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此外,屋苑的樹木修剪多以合約外判,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醫療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 700 元,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而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早上 10 時 26 分,大潭水塘道 88 號陽明山莊一名修樹男工於工作期間,由約 5 米高處墮下受傷。工人清醒,其後由救護車送院治理,警方正調查事故原因,並把事件視作工業意外。
一條常被誤解的界線:條例不限於地盤
本港的工傷新聞以建造業為主,久而久之形成一個誤解——以為「工傷」是地盤的事。
事實並非如此。《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並不限於建造業。屋苑的修樹、園藝、清潔、保安、維修同樣在保障範圍之內;今日這宗意外的工作地點是私人屋苑,不是建築地盤,但在條例上的分析與地盤個案並無二致。
同樣值得重申的是,條例是一個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制度:只要傷勢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這一點本網 8 月 8 日報道渡輪船長墮海時亦曾說明。
高處作業:舉證上最清晰的一類
從補償的角度看,這類意外與本網連日報道的中暑爭議剛好相反。
高處墮下有明確的時間、地點與機制——某日某時、某個工作位置、約 5 米的高度。因果關係鮮有爭議空間,程序上的難點通常不在「是不是工傷」,而在僱主是誰、有沒有呈報、判傷幾時做。
中暑之所以難,正因為欠缺這三樣:症狀延後、與個人健康狀況交纏,而中暑又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只能逐宗證明因果。
修樹外判:先弄清僱主是誰
私人屋苑的樹木修剪,一般以合約形式交由園藝或樹藝承辦商承接,工友未必受僱於屋苑本身。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因此第一步是弄清楚糧單、強積金供款紀錄與僱傭合約上寫的是哪一間公司。
若工作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向該僱員支付條例下的補償,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款項;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以便提出索償要求。當直接僱主拖延或無力支付時,這是另一條路。
接下來幾項規定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 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
- 醫療費——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
- 判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