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扶林道 60 歲男工遭電鋸鋸斷左手三隻手指 斷指一併送瑪麗醫院 警列工業意外 這類傷勢的補償額,取決於判傷百分率
據東網報道,9 月 21 日下午 4 時,薄扶林道 94 號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意外被電鋸割手,左手中指、無名指及尾指遭鋸斷。工友見狀報案,救護員到場為傷者包紮,並把三隻斷指連同傷者一併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受傷」跟進。本網藉此說明一項站上未詳細講過、但對這類個案最關鍵的制度:截肢或永久損傷的補償金額,並非由病假長短決定,而是由判傷百分率決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的計算方式是: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每月收入乘以月數(60 歲屬 56 歲或以上組別,即 48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取較高者——然後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該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另須說明:病假錢(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長 24 個月)與第 9 條的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同的補償,不是二選一。救護員把三隻斷指一併送院是為爭取再植機會,而再植結果會直接影響最終判傷——手指能否接回、活動幅度、握力、感覺恢復程度皆屬評估內容,所以由第一日起就要把急症室紀錄、手術紀錄及每次覆診與治療評估保存完整。
據東網報道,9 月 21 日下午 4 時,薄扶林道 94 號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意外被電鋸割手,左手中指、無名指和尾指遭鋸斷。
工友見狀報案。救護員趕抵現場後立刻為傷者包紮傷口,並把三隻斷指連同傷者一併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受傷」跟進。
這一類個案,決定補償額的不是病假長短
本網過往報道的多是墮下、撞擊、暈倒一類個案,補償的討論多集中在病假錢與醫療費。但截肢或永久損傷的個案不同:真正決定金額的,是「判傷」的結果。
《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處理「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計算分兩步:
第一步——先按「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計出基數。 按已故/受傷僱員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
- 40 歲以下:每月收入 × 96 個月
- 40 歲至 56 歲以下:每月收入 × 72 個月
- 56 歲或以上:每月收入 × 48 個月
所得數額與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今日這名工友年約 60 歲,屬56 歲或以上組別,月數為 48 個月。
第二步——再乘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換言之,同樣的傷、同樣的收入,判傷百分率是 10% 還是 30%,補償相差三倍。這個百分率不是僱傭雙方可以自行議定的——它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
病假錢與永久喪失補償,是兩筆,不是二選一
這是另一個常見誤解。條例下的補償項目是並存的:
- 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
- 醫療費——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手指再植手術後的覆診與物理治療次數可以很多,收據要逐張留起。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即上述第 9 條那一筆,在判傷之後計算。
拿了病假錢,不代表已經處理了永久損傷那一部分。
斷指個案:醫療紀錄就是判傷的依據
救護員把三隻斷指一併送院,是為了爭取再植的機會。而再植的結果,會直接影響最終的判傷百分率——手指能否接回、接回後的活動幅度、握力、感覺恢復程度、以至長期的疼痛或僵硬,都是評估的內容。
因此這類個案由第一日起就要做的,是把整個醫療過程的紀錄保存完整:
- 急症室的初步紀錄與傷勢描述;
- 手術紀錄——接駁了哪幾隻手指、結果如何;
- 每一次覆診紀錄、物理治療或職業治療的評估報告;
- 醫生對活動幅度、握力、感覺的記述。
判傷是按醫療紀錄評定,不是按事後的憶述。 復康過程往往長達數月甚至更久,中途的紀錄一旦缺失,日後補不回來。
左手對慣用右手的人而言未必影響最大,但這一點同樣由評估委員會按實際情況判斷——工友不必自行估算,只須把紀錄留齊。
其餘同樣適用的程序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僱傭保障——條例第 48 條規定,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指明階段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就超過 3 天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個案,該階段直至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勞資雙方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7、8、9 或 10)三者最早發生為止。違者最高可罰款 100,000 元。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判傷需時,但時限不會因為判傷尚未完成而延長;勞工處另建議,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 查清僱主是誰——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計算機設有「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一欄)。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