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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深水埗塌棚架後續:69 歲工人後腦撕裂須腦部手術情況危殆 搭棚工會指「天花棚」被當廢料存放處 荷載超出輕型工作台上限

據香港01 報道,深水埗南昌街 105 至 107 號大廈外牆 8 月 22 日下午近 4 時塌棚架一事,傷者為一名 69 歲男工,警方初步調查相信他當時在外牆清泥頭,從 5 米高的棚架墮下再被雜物及棚枝壓住,頭及背部受傷;他送院時意識清醒但情況危殆,據了解後腦受創有撕裂傷,須進行腦部手術。勞工處已展開調查。港九搭棚同敬工會理事長何炳德到場視察後表示,初步得知倒塌的「天花棚」上存放大量建築物料,導致天花打底橫竹斷裂;他引述工友指,事發時棚面一名工人正把建築廢料用繩吊落地面、地下有兩名工人接收,其間橫竹突然斷裂,估計有人把天花棚當作廢料臨時存放處,令棚架荷載過大。他引述勞工處《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指,竹棚架工作台分輕型負荷(每平方米約 150 公斤,適用於油漆、維修、清潔)及重型負荷(每平方米約 200 至 250 公斤)兩類,今次涉事棚架屬輕型負荷工作台。本網補充:傷者 69 歲,在條例的年齡分級中屬最低一級。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本網昨日報道的深水埗塌棚架事故,過夜之後有兩項重要更新:傷者的傷勢比初步報道嚴重得多,而搭棚工會就成因作出了具體的技術判斷

傷勢:送院時清醒,情況危殆,須做腦部手術

據香港01 報道,事故發生於 8 月 22 日下午近 4 時,地點為南昌街 105 至 107 號一幢大廈外牆。傷者為一名 69 歲男工,是上址工人。

警方經初步調查,相信他當時正在大廈外牆清泥頭,意外從 5 米高的棚架墮下,再被雜物及棚枝壓住;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他頭及背部受傷**,由救護員初步治理後送往瑪嘉烈醫院,送院時意識清醒,但情況危殆。據了解,他後腦受創有撕裂傷,須進行腦部手術

勞工處表示知悉事件,並已展開調查。

本網昨日引述當時的報道,指事主「清醒但頭部受傷」、在「離地約一層樓高的工作平台」工作。上述更新後的資料,以警方初步調查所述的 5 米危殆為準。這也再次說明本網昨日提到的一點:頭部傷勢的嚴重程度,未必在事發當日就看得出來。

工會:「天花棚」被當成廢料臨時存放處

港九搭棚同敬工會理事長何炳德事發後趕到現場視察,並接觸相關工友。

他表示,初步得知現場倒塌的棚架,其「天花棚」上存放了大量建築物料,導致天花打底橫竹斷裂

他引述工友所述的經過:當時棚架尚未倒塌,「天花棚」棚面上有一名工人,正把一包包的建築廢料用繩吊落地下;地下有兩名工人接收廢料。期間,棚架天花底橫竹突然斷裂而倒塌

他估計,現場有人把天花棚架當作廢料的臨時存放處,導致棚架承受的荷載過大。

一個數字:150 公斤

何炳德引述勞工處《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指出,竹棚架工作台的承重能力按作業性質分為兩大類:

類別 每平方米承重 適用作業
輕型負荷工作台 150 公斤 油漆、維修、清潔等較輕巧的作業
重型負荷工作台 200 至 250 公斤 砌磚、擺放大量石材或重型物料等

今次涉事的棚架,屬於輕型負荷工作台

他並指出,工人應注意平均分佈荷載,切勿將過重物件集中堆放在單一節點上;任何預計超出上述負荷範圍的工程,動工前必須先由合資格工程師進行結構計算,並提供正式的加固方案

香港01 另引述消息稱,不排除該平台上放置了水泥、建築材料等較重物件,導致平台突然塌下,並將下半截棚架扯甩倒塌。上述關於成因的說法屬工會初步判斷及現場消息,勞工處的調查仍在進行,本網不作結論。

69 歲:條例年齡分級中的最低一級

這宗個案有一項數字,值得與本網 8 月 19 日的報道並讀。

當日房屋局常任秘書長在工地安全研討會上,把建造業人手老齡化列為業界面對的挑戰之一。而《僱員補償條例》在計算死亡補償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時,本身就按意外時的年齡分三級:

意外時的年齡 死亡補償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未滿 40 歲 84 個月收入 96 個月收入
40 歲至未滿 56 歲 60 個月收入 72 個月收入
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收入 48 個月收入

傷者 69 歲,屬最低一級。條例另設最低補償額: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最低為 584,220 元;計算時每月收入設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

換言之,同一宗意外、同一種傷勢,年紀愈大,倍數愈低——而建造業的前線正正是老齡化最明顯的一環。

若傷者需要他人長期照顧

腦部手術後的復原情況目前無從得知,但條例另有一項少被提及的補償,值得家屬記下。

《僱員補償條例》第 8 條訂明,僱員如需要他人照顧,可獲額外補償;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這一項的上限為 700,390 元,與主體補償分開計算。

其餘幾項規定不變: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 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最長 24 個月(區域法院可批准延長,但延長期不超過 12 個月)。
  • 判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勞工處的調查或任何檢控,不會令這條時限延長

外牆工程常見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或其家屬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昨日的報道見本網 8 月 22 日〈深水埗唐樓外牆棚架傾斜塌下〉一篇。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可按年齡及收入以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棚架荷載年齡分級判傷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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