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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半山西摩道送貨工人尼龍繩突斷 由 1.2 米高尾板墮地傷及左肩 警列工業意外 條例不設高度門檻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8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38 分,一輛運送傢俬的貨車停在半山西摩道 8 號香港花園對開卸貨,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升起尾板後在車斗內以尼龍繩拉運傢俬,向後移動期間裹著貨物的尼龍繩突然斷裂,工人失平衡,由離地約 1.2 米高的尾板墮地,左肩膊受傷,清醒送院敷治;警方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處理。本網補充兩點。其一,《僱員補償條例》並不設高度門檻,1.2 米的墮下與地盤高處墮下同樣可以構成因工遭遇意外,關鍵是傷勢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所致,而條例亦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其二,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但明文不適用於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外發工,以及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搬運及送貨行業散工安排常見,是否受保障要看實際的僱傭關係,而非工作的叫法。僱主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申請補償的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肩傷其後轉差、需要再求診或再放病假,這條時限仍由意外當日起算。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8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38 分,一輛運送傢俬的貨車停在半山西摩道 8 號香港花園對開卸貨。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一名年約 60 歲男工人升起尾板後,在車斗內以尼龍繩拉運傢俬;向後移動期間,裹著貨物的尼龍繩突然斷裂,工人失平衡,由離地約 1.2 米高的尾板墮地,左肩膊受傷,清醒送院敷治。警方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處理。

一點二米,同樣是工傷

這類意外容易被當成「跌一跌」而不了了之——高度不足兩米、傷者當場清醒、沒有救援場面。

但《僱員補償條例》並不設任何高度門檻。條例要確立的,是傷勢有沒有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1.2 米的墮下與地盤上十多米的墮下,在這一點上沒有分別。條例同時是一個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制度——即使工友自己一時失去平衡,一般仍受保障。本網 8 月 8 日報道渡輪船長墮海、8 月 17 日報道屋苑修樹工墮下時,說明的是同一項原則。

換言之,決定有沒有補償的,是僱傭關係與工作原因,不是那一下跌得有多高。

誰算「僱員」:條例明文不適用的三類人

搬運與送貨行業的工作安排五花八門,這使另一個問題比高度更值得留意——你在條例下算不算「僱員」

按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第一章,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以及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

條例則明文不適用於以下三類人:

  1. 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但仍適用於兼職家務助理、由僱主僱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的臨時僱員,或經由會所聘用或支付薪金以受僱從事任何遊戲或康樂事務的臨時僱員);
  2. 外發工
  3. 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但若僱主根據條例投購的保險明確包括其家庭成員,則條例仍然適用)。

這份名單值得工友細看,原因是**「算不算僱員」取決於實際的工作關係,而不是工作的叫法**。以「散工」、「自己接單」、「幫手一日」等形式安排的工作,在受傷之後往往才要回答這條問題;而屆時能夠說明關係的,就只有當時留下的紀錄——糧單、轉帳紀錄、更表、工作指示的訊息、強積金供款紀錄

肩傷之後的三個日子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 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醫療費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肩部傷勢若其後轉差、需要再求診或再放病假,這條時限仍由意外當日起算。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送貨工人搬運適用範圍判傷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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