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咸道拆卸工程鋁架高處墮下 彈起擊傷五旬男工肩部 警列工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6 日下午 5 時許,般咸道 38C 號一幢大廈有樓層正進行拆卸工程,一枝約 2 米長、直徑約 30 厘米的鋁架從高處墮下到地面,再意外擊中一名 54 歲男工,他肩部受傷,清醒送往瑪麗醫院治理;警方到場調查後把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本網補充三點與補償有關的分別。其一,警方的案件分類不等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僱主仍須於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其二,拆卸工程常見分判安排,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其三,傷勢看似不重亦須走足程序: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醫療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 700 元,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而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連日的高溫與暴雨新聞之外,半山發生一宗典型的建造業意外。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6 日下午 5 時許,般咸道 38C 號一幢大廈有樓層正進行拆卸工程,期間一枝約 2 米長、直徑約 30 厘米的鋁架從高處墮下到地面,再意外擊中一名 54 歲男工。他肩部受傷,清醒送往瑪麗醫院治理。警方接報到場調查後,把案件列作**「工業意外——有人意外受傷」**。
「警方列作工業意外」與補償責任是兩件事
新聞常見的一句「警方列作工業意外」,是警方對案件的分類,方便轉介及跟進,它本身不會決定《僱員補償條例》下由誰、按甚麼金額支付補償。
條例上真正要確立的,是傷者受傷時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這一點,正是這類意外與本網過去一星期反覆報道的中暑個案最大的分別——時間、地點、機制俱在:某日某時、拆卸工程的樓層、一件從高處墮下的物件擊中身體。中暑之所以難以獲賠,是因為症狀延後、又與個人健康狀況交纏,因果須逐宗重建;被墮物擊中則鮮有這種爭議空間。
僱主一方的法定動作亦不因警方如何分類而改變: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拆卸工程:條例第 24 條的額外一層
拆卸工程在本港甚少由單一公司從頭做到尾,分判是常態。這對受傷工友有一項實際意義。
《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規定: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向該僱員支付條例下的補償,總承判商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所支付的款項。
條例並就此給了工友一項具體權利: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即次承判商)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以便向總承判商提出索償要求。
換言之,在有分判的地盤上,索償對象未必只有一個。當直接僱主拖延、失聯或無力支付時,知道總承判商是誰,就是另一條路——這一點,本網 8 月 14 日談外判清潔工時亦說過。
傷勢看似不重,仍有幾個日子與數字要記住
報道所述的傷者清醒送院,肩部受傷。這類「看來不算嚴重」的個案,恰恰最容易在程序上失分。以下是條例中與之直接相關的幾項規定:
- 病假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區域法院可批准延長,但延長期不超過 12 個月)。
- 醫療費——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
- 判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不由僱傭雙方自行議定。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傷勢日後轉差、需要再求診或再放病假,這條時限仍由意外當日起算。
實務上最要緊的,是由第一日起保存同期紀錄:向僱主或主管報告的時間、每次求診的病假紙、覆診安排、以及醫生對傷處的描述。判傷是按當日的醫療紀錄評,而不是按事後的憶述。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按現行規定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