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籬邨外判清潔女工山邊工作時暈倒 半昏迷送院後轉醒 警方調查事故原因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下午 1 時 40 分,一名清潔女工在葵涌梨貝街 16 號石籬(一)邨石俊樓對開山邊工作期間突然暈倒,救護員到場時她陷入半昏迷,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其後轉醒。陪同送院的工友表示,二人剛吃過午飯返回崗位工作,她們受聘於外判清潔公司,在上址工作約一年;事故原因有待警方調查。同日勞工處亦因工作暑熱警告生效而發出提醒,指戶外或非空調室內工作的僱員面對較高熱壓力,僱主應按風險評估重新編排工作時間、設置遮蔭、提供通風散熱設備,並提醒僱員及時補水及休息。本網補充:原因未定之際,最要緊的是同期紀錄——求診時向醫生說明戶外工作環境、當日工時、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外判清潔工作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外判公司;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據星島頭條報道,8 月 17 日下午 1 時 40 分,一名清潔女工在葵涌梨貝街 16 號石籬(一)邨石俊樓對開山邊工作期間突然暈倒。救護員接報到場時,她陷入半昏迷,隨即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其後轉醒。
陪同送院的工友表示,二人剛吃過午飯返回崗位工作,其間女事主在山邊暈倒。據該名工友所述,她們受聘於外判清潔公司,負責上址清潔工作約有一年。事故原因有待警方調查。
原因未定,但有一項當日的背景
必須說清楚:這宗事件的原因尚未確定,警方仍在調查,本網不會代為判斷。
不過同日有一項可以查證的背景。勞工處 8 月 17 日發出公告,指工作暑熱警告正在生效,提醒僱主及僱員在警告生效期間採取預防中暑措施。公告並指出,在戶外或非空調室內環境工作的僱員,面對的熱壓力較高、中暑風險相對較大;僱主應評估僱員工作時的熱壓力風險因素,並按評估結果採取措施,包括重新編排工作時間、設置遮蔭上蓋、提供通風散熱設備,以及提醒僱員及時補充水分和休息。
勞工處同時提醒僱員須依從指示按時休息;一旦出現頭痛、頭暈、口渴、噁心等熱疾病症狀,應到陰涼處休息、飲水,並立即通知僱主或主管採取適當行動。
「有待調查」四個字,決定了往後的舉證路線
原因未定的個案,正是本網過去一星期反覆記錄的那道關卡最容易出現的地方。
《僱員補償條例》下有兩條軌道。若最終認定為因工遭遇意外,因果關係要逐宗證明;而中暑並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因此高溫下的傷病無法循職業病那條較直接的通道處理。本網 8 月 12 日曾報道一宗死因報告已把中暑列為死因之一、僱主仍拒賠的個案——爭議往往不在於有沒有病倒,而在於能否證明病倒與工作環境的關係。
所以,紀錄要由第一日開始做,不能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補:
- 求診時說明工作環境——是戶外還是無空調室內、有沒有遮蔭、當日的實際工作內容;
- 當日工時——上班時間、午飯時間、暈倒的時刻;
- 休息與飲水安排——每小時有沒有休息、是否有陰涼處及飲用水;
- 病假紙及覆診紀錄——即使當日已轉醒、看來無大礙,仍應保留每一張。
這些是同期紀錄。事後憑記憶重述,效力遠不如當日寫下的。
外判清潔:向誰索償
報道所述,兩名工友受聘於外判清潔公司。這一點在補償上有決定性作用。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屋邨的管理者或發出清潔合約的機構,並不因為是合約的另一端而自動成為僱主;若工友的僱傭合約與外判公司訂立,僱主便是該外判公司。這與本網 8 月 14 日談食環署外判清潔工時說明的結構相同:部門對承辦商的處分,不會轉化為受傷工友的補償。
至於僱主一方的法定動作: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當日轉醒」不等於程序可以省
事主其後轉醒,看來是好消息。但在條例的計算上,這類個案最容易在往後幾個月吃虧——當時無人開檔案、無人呈報、無病假紙,日後若身體再出狀況,便再無同期紀錄可依。
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這條時限由事發當日起算,不會因為當時「看來沒事」而延後。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