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馬草壟勘探工程 直升機吊運 800 公斤鐵通鬆脫滾落斜坡 兩名工友走避不及受傷 警列工業意外轉交勞工處
據星島頭條報道,上水古洞馬草壟一項由基礎工程公司進行的岩土勘探工程,一扎剛由直升機吊運至現場、長約 6 米重約 800 公斤的鐵通突然鬆脫滾落斜坡,兩名工友走避不及受傷:53 歲女工胸部及腳部受傷,52 歲男工頭部及背部受傷。警方經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轉交勞工處作深入跟進。本網要就這類個案指出一點工友普遍不清楚的事:一宗意外傷及兩人,不等於一宗申索。《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以個別僱員為單位計算,兩人的病假、判傷百分率與收入各不相同,各自的 24 個月時限亦由同一日起獨立起算,不會因為對方的個案仍在處理而互相牽動。另一點是責任落點:意外源頭是吊運中的物料,而非兩人手上的工序。吊運期間的下方範圍管制、吊索綑紮與人員清場,屬僱主及承建商的安排範圍。吊索綑紮與檢查、卸貨區選定、吊運期間下方範圍的管制與人員清場,不是個別工友「自己小心一點」可以解決的事。傷勢輕重不影響條例補償「不論僱主有無疏忽」這一項法定權利;兩人現時各自要做的,是確認僱主已於 14 天內呈報、病假紙由第一日起齊、醫療費收據逐張留起(2026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上限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 700 元),而頭部及背部受傷尤其要留意症狀可能其後才浮現。
據星島頭條報道,上水古洞馬草壟一項由基礎工程公司進行的岩土勘探工程,一扎剛由直升機吊運至現場、長約 6 米、重約 800 公斤的鐵通,突然鬆脫滾落斜坡,兩名工友走避不及受傷。
- 53 歲女工——胸部及腳部受傷;
- 52 歲男工——頭部及背部受傷。
警方經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轉交勞工處作深入跟進。
一宗意外傷及兩人,不等於一宗申索
這是本網想藉今日這宗個案說清楚的第一點,因為它在多人受傷的事故中反覆造成誤會。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是以個別僱員為單位計算的。 兩位工友雖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因同一件事受傷,但:
- 病假日數各不相同——按傷勢與復原進度計算;
- 每月收入各不相同——補償按各自的收入計算;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各不相同——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分別評定,不會因為同屬一宗意外而看齊;
- 醫療費按各自實際接受的醫治計算。
換言之,兩份申索、兩條時間線、兩套文件。 一方的個案處理得快或慢,不會牽動另一方;一方獲得的補償金額,也不是另一方的參照。
同樣重要的是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兩人的 24 個月由同一日起計,但各自獨立——不會因為對方仍在處理而暫停。若其中一方康復得快、早早了結,另一方的時鐘照樣在走。
傷害源頭是吊運中的物料,不是兩人手上的工序
第二點是責任落點。
今日這宗的機制很清楚:鐵通不是他們在操作的東西,而是剛被吊運到現場、仍未解索的物料。 兩人「走避不及」——即是說,在物料鬆脫的一刻,他們身處其可能滾落的範圍之內。
吊運作業的安全安排——吊索的綑紮與檢查、卸貨區的選定、吊運期間下方範圍的管制與人員清場、以及誰負責在物料未穩固前禁止人員進入——屬僱主及承建商的安排範圍,不是個別工友「自己小心一點」可以解決的事。
這一點與補償資格無關(條例的補償不論僱主有無疏忽),但與兩件事有關:職安健執法,以及日後若有普通法疏忽索償時的責任認定。
兩人現在各自要做的
- 確認僱主已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兩名工友即使受僱於同一間公司,也應各自確認自己那一宗有沒有呈報。
- 病假紙由第一日起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
- 收據逐張留起——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可索還醫療費的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
- 頭部及背部受傷特別留意——症狀可能在其後才浮現,但時限仍由事發當日起算;每次覆診紀錄與醫生對傷處的描述都要保留,判傷是按醫療紀錄評定,不是按事後的憶述。
- 查清僱主是誰——勘探工程同樣可能層層判出。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