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渡輪碼頭六旬男職員上岸時墮海 同事救起送院 警列工業意外
8 月 8 日上午 11 時 03 分,北角渡輪碼頭一間渡輪公司的職員報案,指一名 63 歲男同事從渡輪上岸期間,因風浪太大意外墮海。事主由同事救起,並由消防協助上岸,清醒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治理。警方調查後列作「工業意外」處理。意外由天氣引致,並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條例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制度,僱員即使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保障。
8 月 8 日上午 11 時 03 分,北角渡輪碼頭一間渡輪公司的職員報案,指一名 63 歲男同事從渡輪上岸期間,因風浪太大意外墮海。
事主由同事救起,並由消防協助上岸,清醒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治理。警方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工業意外」**處理。
天氣是成因,不影響補償責任
意外由風浪引致,而非任何人操作失誤——這一點值得說明,因為它常被誤讀成「無人有錯,所以無得賠」。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的核心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判斷關鍵只有一個:受傷是否「因工作並在受僱工作過程中」發生。今次事主是渡輪公司職員、在當值期間由渡輪上岸,屬工作過程本身;成因是天氣還是人為,不改變這個結論。
「返工放工途中」才是容易搞錯的一環
真正常見的誤解在另一處:由家去公司、由公司回家的路上受傷,算不算工傷?
一般情況下不算。但條例列明四種情況一律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其中與惡劣天氣直接相關的一項是:
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前往居所途中。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每一個都有人記錯:
- 警告級別——是八號或以上,三號不計;暴雨是紅色或黑色,黃色不計。
- 四小時——上班前或下班後四小時內,不是「當日任何時間」。
- 直接路綫——中途繞道辦私事,可能令這項保障不適用。
另外三種視作因工的情況分別是: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公共交通工具除外);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以及在僱主許可下為工作乘用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
送院之後,實際要留意甚麼
僱主的呈報責任。 條例第 15 條規定,僱主須在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病假錢。 僱員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
醫療費。 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每日上限為住院 300 元、門診 500 元,同日兼有兩者則為 700 元。
並非每宗受傷都會產生補償。 條例訂明,若損傷沒有令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僱主無須負補償責任——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換言之,判斷不在於有沒有送院,而在於有沒有實際喪失工作能力或永久損傷。
時限。 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病假錢計算見工傷病假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