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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九龍城改建地盤男工天台墮下不治 勞工處發停工通知書停用天台

一名男僱員 8 月 3 日在九龍城一幢改建中樓宇的天台工作期間,從天台邊高處墮下,送院後不治。勞工處已向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使用該天台,並表示會發出「安全警報」及促使僱主履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一名男僱員 8 月 3 日在九龍城一幢改建中樓宇的天台工作期間,從天台邊高處墮下,送院後證實不治。

勞工處當日下午 3 時 55 分發出公報,表示接報後已即時派員到現場,正就意外原因展開調查。同日晚上 8 時 30 分再發公報,交代已向有關承建商發出 「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使用該改建樓宇的天台, 直至勞工處信納承建商已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

勞工處表示會全速調查意外成因、查找持責者的法律責任並提出改善措施,若發現違例事項會依法處理,同時會發出 **「安全警報」**提醒業界。

據傳媒報道,死者為一名 39 歲男安全主管,於中午時分由高層天台墮至低層平台,一度被困外牆棚架,消防員到場將他救出送院,其後不治;工業傷亡權益會向傳媒表示死者遺下妻子及兩名子女。這些細節未見於政府公報,官方尚未公布死者的年齡及職務。

官方會為家屬做甚麼

勞工處在公報中明確表示,會促使僱主履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並協助家屬辦理工傷補償申索及申請緊急救援基金。

這一句對所有工傷家庭都適用,值得記住:勞工處不會代僱主賠錢,但會介入促使僱主履行責任,並在程序上提供協助。

死亡個案的法定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第 6 條規定,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僱主須向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金額按已故僱員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

已故僱員年齡 補償金額
40 歲以下 84 個月收入
40 歲至 56 歲以下 60 個月收入
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收入

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計算死亡補償時,每月收入設有 38,670 元上限。

補償須按條例附表 7 所訂明的方式,分配予已故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由勞工處處長或法院裁定。僱主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為 98,950 元

死亡個案的呈報期限較一般工傷短:僱主須在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非一般工傷意外的 14 天。

「暫時停工通知書」是甚麼

這是勞工處在職業安全執法中最直接的工具——工序須立即停止,直至危險情況獲消除為止,對承建商的即時影響遠大於事後罰款。

今次通知書的範圍是該改建樓宇的天台,即針對意外發生的具體工作面,而非整個地盤。

值得注意的是,勞工處早前於 7 月 6 日已展開針對高危工序建築地盤的全港性特別巡查行動,高處工作正是四類重點工序之一。

對受傷僱員的意義

執法行動與個別家庭的補償申索是兩條不同軌道,但兩者互相影響。

《僱員補償條例》的補償屬「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家屬無須先證明僱主有錯。不過,若地盤在意外前後曾被發出停工通知書或改善通知書,甚至被檢控,這些紀錄可以成為 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中證明僱主疏忽的重要材料——例如證明高處工作缺乏適當的防墮措施。普通法申索可涵蓋條例公式以外的損失,兩者可以並行。

同樣要留意的是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申請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想了解死亡補償及其他項目的計算方法,可參閱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可選「因工死亡」模式)估算金額。有關呈報與判傷的完整流程,見工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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