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亡 總承建商及兩分判商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
一名 38 歲電工學徒 2023 年 9 月在科學園太陽能板工程中觸電身亡。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控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以及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 7 天內作出意外報告。裁判官指總承建商全盤交由分判商處理工程,沒有履行東主職責,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一名 38 歲電工學徒 2023 年 9 月在科學園一項安裝太陽能板的工程中觸電身亡。案件(編號 STS4833-4856/2024)7 月 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裁定經審訊的三間公司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四間被告公司依次為總承建商及三間分判商,各面對 8 項傳票罪。其中一間分判商早前已承認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在內的 8 項傳票;另一間承認一項「沒設有及展示告示」,其餘控罪則與另外兩間公司一同否認,經審訊後全數罪名成立。
控罪清單本身就是一份安全與呈報責任的清單
各被告面對的 8 項傳票罪包括:
- 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 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 7 天內作出意外報告
- 沒有向處長提供資料
- 沒設有及展示告示
這組控罪的構成值得留意:除了工作現場的實質安全措施,事後的呈報與提供資料本身就是獨立的法定責任,違反同樣構成刑事罪行。換言之,即使意外已經發生,僱主或承辦商仍可能因為「事後沒有依時呈報」而另外被檢控。
裁判官:全盤交由分判商,沒有履行東主職責
據報道,裁判官施祖堯在裁決中指出,死者沒有電工牌照卻處理電力工作,最終付出性命;分判商未能確保只有獲授權人士可進行涉案高風險工作;而總承建商等全盤交由分判商處理工程,顯然沒有履行東主的職責。
法庭亦指出,涉案工程需要由持牌註冊電工進行,但實際到場工作的人並不持有相關牌照;電力工作現場亦欠缺告示與圍封,其他人有機會開啟電掣。
這宗案件反映的是建造業多層分判的典型風險:工程由總承建商層層外判,每一層都假設安全由下一層負責,最終在現場執行工作的人可能既沒有資格,也不在任何一方的監督視線之內。
死者父親:罰款欠缺阻嚇力
死者父親在庭外表示滿意裁決,但認為對工程公司而言,罰款的阻嚇作用有限,期望本案的判罰能具阻嚇力。他形容失去兒子對夫婦二人的打擊是毀滅性的。
判刑將於 9 月 17 日進行。
檢控與補償是兩條不同的軌道
對受傷僱員及遺屬而言,這宗案件說明了一個重要分別:刑事檢控的結果不會直接轉化為補償。
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是賠償給家屬。家屬的補償來自另外兩條軌道:
第一條是《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的法定補償。 這屬「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權利,無須先證明任何人有錯。死亡個案的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40 歲以下為 84 個月收入、40 歲至 56 歲以下為 60 個月、56 歲或以上為 36 個月——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僱主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為 98,950 元。
值得對照的是,《僱員補償條例》同樣為致命個案設有 7 天呈報期限: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一般非致命工傷則為 14 天)。
第二條是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 若能證明僱主或第三者疏忽,可另行申索條例公式以外的損失。在這類案件中,刑事檢控的裁決與法庭的事實裁斷,往往是證明疏忽的重要材料——例如今次裁判官關於「沒有履行東主職責」「未能確保只有獲授權人士工作」的裁斷。
多層分判亦帶來一個實際問題:受傷工人未必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僱主是誰。這個問題需要按實際的工作安排、報酬來源及指示關係逐案判斷,而非單看合約上的稱謂。
最後仍要提醒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僱員補償申請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刑事案件的審訊往往需時數年——本案由 2023 年 9 月的意外到 2026 年 7 月的裁決相隔近三年——等候檢控結果並不會延長補償申索的時限,兩者必須分開處理。
想了解死亡補償及其他項目的計算方法,可參閱工傷賠償總覽及僱員補償條例,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可選「因工死亡」模式)估算金額。有關呈報與判傷的完整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