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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工傷後獲批三年病假 康復申請復工被拒兩年 復工第三日遭解僱 前僱員入稟區院控歧視

據星島頭條報道,一名法國奢侈品集團旗下香港鐘錶珠寶公司的前女僱員 8 月 20 日入稟區域法院。入稟狀指,她 2020 年 9 月加入該集團,2021 年 8 月因工受傷,獲批三年病假,期間僱主支付五分之四薪金;2024 年獲醫生證明完全康復可復工,僱主卻拒絕,其後兩年間她多次去信人力資源部申請復工,僱主以「尋求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及「等待更多文件」為由拒絕,令她長期處於非自願無薪休假,而僱傭合約又令她不能為其他公司工作。她指自己是單親母親,依靠工作收入撫養女兒。今年 7 月雙方在法院簽署和解協議,她 8 月 11 日復工,人力資源部安排翌日面談;惟 8 月 11 日晚其女兒跌倒骨折須送院,她申請延期面談未獲回覆,僱主 8 月 13 日發出通知終止僱傭關係。她入稟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追討薪金損失及利息、要求道歉信及復職。案件編號 DCEO10/2026。本網補充:條例第 48 條訂明,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在補償程序完成前解僱受傷僱員可被檢控,最高罰款 10 萬元。

閱讀約 4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一宗新入稟的區域法院案件,把一條工友常問、卻少有具體例子的問題擺上檯面:工傷之後,僱主可不可以把你解僱?

入稟狀所述

據星島頭條報道,一名法國奢侈品集團旗下香港鐘錶珠寶公司的前女僱員,於 8 月 20 日入稟區域法院。本網按一貫做法,在案件審結前不點名原告及被告公司——原告是自然人,被告尚未答辯;集團名稱見原報道的標題及內文。案件編號為 DCEO10/2026,讀者可自行查閱。

入稟狀指:

  • 原告 2020 年 9 月加入該集團;2021 年 8 月因工受傷,獲僱主批出三年病假,期間僱主支付五分之四薪金
  • 2024 年她正式獲醫生證明完全康復,可以重返工作崗位,但僱主拒絕她復工
  • 2024 至 2026 年間,她多次向人力資源部發電郵申請復工,僱主以「尋求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及「等待更多文件」等理由拒絕,令她長期處於非自願的無薪休假狀態;而因受僱傭合約約束,她不能為其他公司工作
  • 她指自己是單親母親,依靠工作收入撫養女兒,僱主拒絕復工及暫停發放工資對她造成經濟困難;
  • 今年 7 月,雙方在法院簽署和解協議,她獲准重返工作崗位,並於 8 月 11 日復工,人力資源部安排 8 月 12 日面談;
  • 8 月 11 日晚上,她的女兒跌倒致骨折須送院,她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將面談延期,沒有收到回覆
  • 僱主於 8 月 13 日發出正式通知,終止僱傭關係

原告認為僱主並非基於其工作表現或行為不當作出解僱,指其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追討薪金損失及利息等賠償,並要求一封道歉信恢復工作

上述全部為原告一方在入稟狀中的指控,未經法庭裁定;被告尚未答辯。

「三年病假、五分之四薪金」是甚麼

報道所述的兩個數字,正正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的形狀。

條例規定,僱員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按日計算;法定上限為 24 個月,區域法院可批准延長,但延長期不超過 12 個月

換言之,24 加 12,剛好就是三年——這是按期付款在條例下可以走到的最遠一步。本網不評論該宗個案的具體安排,但工友值得知道:三年並不是僱主的寬待,而是這條制度本身的盡頭。

條例第 48 條:解僱受傷僱員有前置條件

很多工友以為「工傷放病假期間老闆唔可以炒我」,說法接近,但條件寫得比想像中細。

《僱員補償條例》第 48 條訂明「僱傭保障」: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在以下階段完成之前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10 萬元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在工傷病假完畢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 超過 3 天,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下列三者最早發生之前:
    1.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或
    2. 勞資雙方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或
    3. 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 7 或 8)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9 或 10)。

關鍵在於「補償程序有沒有行完」,而不是「病假放完未」。 補償一旦已按上述其中一種方式確定,第 48 條的保護即告完結——之後的僱傭安排,便回到《僱傭條例》及其他法例的範圍。

三條軌道,不要混淆

這宗個案之所以值得記下,是因為它同時觸及三套制度,而三套的機構、時限與救濟都不同:

  • 《僱員補償條例》——補償傷病損失,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第 48 條另設解僱限制;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 《僱傭條例》——處理工資、病假、解僱通知等僱傭權益。
  • 《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處理因殘疾或家庭崗位而受到的差別待遇,屬本宗入稟所依據的法例。

工友在受傷之後往往只顧一條,結果另外兩條的時限在不知不覺間流走。若同時涉及多於一條軌道,應盡早分開處理、分別計算時限。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解僱病假錢僱傭保障歧視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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