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就宏福苑維修工程提 259 項檢控 指非阻燃棚網及封窗物料令火勢蔓延 惟檢控不會向殉職工人遺屬支付一元補償
據香港電台報道,屋宇署 9 月 9 日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的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向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以及顧問公司董事、其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及總承建商兩名董事,提出合共 259 項檢控。署方指調查顯示,兩間公司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以非阻燃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並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 168 人死亡及 79 人受傷;註冊檢驗人員則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總承建商已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署方強調除名並不免除其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須指出:勞工處去年公布,初步調查顯示有五名工程承建商工人在該場火警中遇難——對這五個家庭而言,這 259 項檢控屬《建築物條例》層面,罰款繳予政府,不會轉化為一元補償。真正有時限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申索須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而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
據香港電台報道,屋宇署 9 月 9 日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的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提出合共 259 項檢控。
被檢控的包括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以及顧問公司的一名董事、顧問公司聘用的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和總承建商的兩名董事。
署方表示,檢控包括涉嫌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欠妥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條文的物料、准許或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以及沒有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
屋宇署指出的具體失誤
發言人表示,調查顯示,工程顧問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亦沒有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而工程總承建商及工程顧問公司在工程進行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
- 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
- 以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
- 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
署方指,上述做法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 168 人死亡及 79 人受傷。
總承建商已通知屋宇署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並已按《建築物條例》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署方強調,除名並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此外,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五名工人是在受僱工作期間遇難的
這場火災的傷亡以居民為主,但當中有一組人的身分,在補償問題上完全不同。
勞工處去年在「最新動向」公布,根據初步調查,有五名工程承建商工人(三男二女)在大埔五級火警中遇難。他們不是住客,而是在維修工程現場受僱工作期間遇難的僱員。
這一點決定了他們的遺屬走的是哪一條路:這是工作期間的意外,屬《僱員補償條例》的範疇,與其餘傷亡者循其他途徑處理的情況並不相同。
259 項檢控,不會變成一元補償
本網一再指出、而今日這宗個案再一次示範的:檢控與補償是兩條互不相通的軌道。
- 屋宇署這 259 項檢控是在**《建築物條例》層面提出的,處理的是建築工程的規管責任。罪成的罰款繳予政府**。
- 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的紀律處分,處理的是專業資格。
- 這兩者都不會向遺屬支付一元補償。補償只在《僱員補償條例》,以及普通法疏忽索償這兩條路上。
但檢控內容本身是有用的。屋宇署今日公開指明的,不是籠統的「管理不善」,而是一組具體的物料與構造失誤——非阻燃棚網、非阻燃帆布、非阻燃發泡膠板封窗、拆走走火通道窗戶開「生口」——以及一條明確的因果陳述: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日後在普通法索償中要證明疏忽,這類由監管機構公開作出的具體指控,正是最有用的起步材料。
用得着的證據,不等於必須等到的前提。
時限:由意外日期起計,不由檢控結果起計
這是這宗個案最迫切的一點。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訂明,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這條時限:
- 不會因為屋宇署提出檢控而停頓;
- 不會因為紀律程序仍在進行而延長;
- 不會因為案件複雜、被告眾多而順延。
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以此推算,條例那條路的 24 個月時限在 2027 年 11 月前後屆滿——而今日這 259 項檢控才剛剛提出,法庭程序、紀律程序都尚未開始。等這些程序有結果才行動,條例那條路很可能已經走不成。
勞工處另有一項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以本個案計,這個時點是 2027 年 5 月前後。
承建商已除名——那還有錢賠嗎
遺屬看到「總承建商已從名冊除名、已表明不再擔任註冊承建商」,最直接的憂慮是:公司都無咗,仲有冇錢賠?
條例對此有專門的安排。第 40 條規定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條例下及普通法上對僱員的法律責任。保單的最低投保金額按僱員數目分兩級,以每宗事故計算:僱員不超過 200 人者為 100,000,000 元,超過 200 人者為 200,000,000 元;建築工程的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不少於 200,000,000 元的保單,一併承擔其次承判商的責任。僱主沒有投購保單,最高可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換言之,僱主本身有沒有錢,與有沒有保險承擔,是兩件事。 本網 8 月報道瑪麗醫院升降機工程時已說過同一點:承建商一方進入清盤程序,不等於工友的補償無處着落。
同時要記住條例文本以外的一句:最低投保金額不代表法律責任(包括普通法責任)的上限。 保單金額是保險的下限,不是賠償的天花板。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保險安排見僱員補償保險,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