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廠天台倒車撞斃同事 車長不小心駕駛判社服令 僱主職安健票控早前已脫罪
一名九巴車長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時撞倒同事,事主死亡。車長經審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8 月 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DCCC164/2025)。法庭裁決指涉事巴士車尾感應器部分失效、後方有盲點、地面行人路過分狹窄,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屬危險駕駛。九巴另因同一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 4 時許,一名九巴車長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期間撞倒同事,事主死亡。
車長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區域法院 8 月 12 日判處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案件編號 DCCC164/2025)。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實屬悲劇。被告有 20 多年駕駛經驗、從無駕駛犯法紀錄,本案或為「唯一一次的出錯」,再犯機會不高;被告一家在案發後均受嚴重困擾,其子需接受臨床心理治療,被告本人亦需接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跟進。法官並指被告不論定罪與否都會遭僱主解僱,其過失固然導致另一人死亡,但「被告受到的結果是不成比例」,考慮到被告已還押 19 天,認為再判囚對被告、死者家屬、社會都沒有好處。
兩項裁決,都不是「無人有錯」
這宗個案有兩項裁決值得並讀。
其一,危駕不成立、不小心駕駛成立。 法庭裁決指,涉事巴士車尾感應器部分失效,巴士後方出現盲點,加上地面行人路過分狹窄,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屬危險駕駛;但被告未有適當觀察路況,構成不小心駕駛。
其二,僱主的職安健票控不成立。 九巴因同一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判詞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天台巴士「擠擁停泊」,車長及排車員需穿插增加風險,並提出四項建議,例如在天台加設訊號員、預留更多行車通道等;惟法庭以不合理切實可行等原因,逐一反駁專家建議。
僱主脫罪,法定補償不受影響
這是本網必須說清楚的一點,因為它最容易被誤解。
僱主的職安健檢控不成立,不代表死者家屬拿不到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的核心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支付補償,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這條軌道從不要求家屬先證明任何人有錯——因此,僱主在刑事法庭是否脫罪,並不影響這項法定責任。
死亡個案的補償,按已故僱員的年齡組別以月收入倍數計算,並與條例訂明的最低補償金額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另有殯殮費及醫護費的發還上限。
沒有定罪紀錄,普通法那條路會難走得多
本網此前多次說明:僱主的定罪紀錄,日後可成為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中證明疏忽的有力材料。本案正是反面的示範。
職安健票控既已不成立,家屬若循普通法提出疏忽申索,就沒有現成的定罪紀錄可以倚仗,須自行從零建立僱主疏忽的事實基礎——而法庭在職安健案中,已就專家提出的四項改善建議逐一給出不接納的理由。
兩條軌道的分別,在這宗個案上顯得格外清楚:法定補償那條路不受影響,需要證明疏忽的那條路則變得艱難。
刑事程序走完,補償時限早已在走
這宗個案還示範了本網反覆提醒的時間問題。
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刑事程序至 2026 年 8 月才判刑,前後接近三年。而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這個時限由意外日期起算,不會因為刑事檢控仍在進行而延長或暫停。
(本網無從得知今次家屬此前是否已提出僱員補償申請;上述只是時限本身的運作。)
勞工處的建議是:個案在意外發生後 18 個月仍未解決,就應盡快與僱員補償科聯絡。等刑事案有結果才開始張羅補償,時間上往往已經不夠。
兩條軌道的完整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死亡補償及其他項目的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可選「因工死亡」模式)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