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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新油麻地裝卸區男工遭鐵通擊斃兩年後 家屬入稟區院指僱主疏忽索償

一名 55 歲男工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新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裝卸貨物期間,被鐵通擊中頭部受傷,送院搶救後不治。其親屬 8 月 6 日入稟區域法院(DCPI2895/2026),指僱主聯友機械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僱員、代理人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法定責任,追討賠償連利息及訟費,入稟狀未列明索償金額。該公司早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勞工處檢控,判罰 16 萬元。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一名 55 歲男工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新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裝卸貨物期間,被鐵通擊中頭部受傷,送院搶救後不治。

事隔約兩年,其親屬 8 月 6 日入稟區域法院(案件編號 DCPI2895/2026),指僱主聯友機械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僱員、代理人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法定責任,就此追討賠償,包括利息及訟費。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據政府新聞公報,該公司早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勞工處檢控,判罰 16 萬元

已經罰咗 16 萬,點解仲要入稟

這是本網反覆說明、但仍最常被誤解的一點:刑事罰款不會變成家屬的賠償

16 萬元罰款是繳付予政府的,不會流向死者家屬。僱主被定罪,代表法庭認定他違反了職業安全法例——但那是公法上的責任,與家屬能拿到多少錢是兩件事。

家屬的補償來自另外兩條軌道:

第一條是《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的法定補償。 這屬「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權利,家屬無須先證明任何人有錯。死亡個案按已故僱員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並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意外的個案;本個案發生於 2024 年 6 月,適用當時的金額)。

第二條就是今次入稟的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 這條路需要證明疏忽,舉證責任較重,但可涵蓋條例公式以外的損失。今次入稟狀的措辭正是這個結構:指被告及其僱員、代理人疏忽,並違反僱傭合約及法定責任

刑事定罪如何幫到民事索償

這宗個案示範了兩條軌道之間的實際關係。

僱主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定罪罰款——這項定罪紀錄本身,就是民事申索中證明疏忽的有力材料。法庭在刑事程序中已經認定僱主違反了法定的職安要求,民事一方無須從零開始重建同一套事實。

反過來說,若當初沒有檢控、沒有定罪紀錄,家屬要證明疏忽會困難得多。這也是為甚麼勞工處的執法紀錄——改善通知書、停工通知書、檢控——對受影響家庭而言,遠不只是行政文件。

兩條時效,長度不一樣

這宗個案最值得記住的,是時間。

意外發生於 2024 年 6 月 24 日,入稟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6 日,相隔約 25 個月

  •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 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一般為 3 年

兩個數字不一樣,而且較短的那個已經先到期。這意味著一個很實際的風險:若家屬只記得「有三年時間」,僱員補償那條路可能在毫無察覺下已經關上。

(本網無從得知今次家屬此前是否已另行提出僱員補償申請;兩條軌道可以並行,上述只是時限本身的分別。)

由於辦理法律手續需時,勞工處的建議是:個案在意外發生後 18 個月仍未解決,就應盡快與僱員補償科聯絡——而不是等到第 23 個月才開始張羅。


兩條軌道的完整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死亡補償及其他項目的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可選「因工死亡」模式)估算。呈報與判傷的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貨物裝卸普通法索償疏忽檢控罰款申索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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