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田校舍拆卸竹棚致命意外判刑:兩間公司共罰款 328,000 元 而《僱員補償條例》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距今只剩約三星期
據政府新聞公報,勞工處提出的檢控於 9 月 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Union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被罰款 157,000 元,On Kit Scaffold Engineering Limited 被罰款 171,000 元,合共 328,000 元,涉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案件涉及 2024 年 10 月 13 日在何文田一間學校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竹棚工人在校舍外牆拆卸竹棚期間,疑從高處墮下地面,同日身亡。本網把這宗個案與上星期科學園那宗判刑並列,因為兩者的日期算術剛好相反。科學園那宗,判刑比《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屆滿遲了一年零七日,條例那條路在裁決之前早已關上。這宗何文田個案,意外發生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時限在 2026 年 10 月 13 日屆滿:判刑日距時限屆滿只有 22 日,本文刊出之日只剩約 21 日。門仍未關,但只剩三個星期。任何仍在等檢控結果才處理補償的遺屬,現在就要向區域法院提交申請,不要再等。
據政府新聞公報,由勞工處提出的檢控於 9 月 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 公司 | 罰款 |
|---|---|
| Union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 157,000 元 |
| On Kit Scaffold Engineering Limited | 171,000 元 |
| 合計 | 328,000 元 |
兩間公司被裁定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公報只列出兩間公司的英文名稱,本網不代為翻譯。)
案件涉及 2024 年 10 月 13 日在何文田一間學校發生的一宗致命意外:一名竹棚工人在校舍外牆拆卸竹棚期間,疑從高處墮下地面,同日身亡。
與上星期那宗判刑,日期算術剛好相反
本網 9 月 17 日報道沙田香港科學園觸電身亡案判刑時,指出最刺眼的一點是日期的算術: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屆滿;而判刑在 2026 年 9 月 17 日,比時限屆滿遲了整整一年零七日。對一個以「等檢控有結果先算」為策略的家庭來說,條例那條路在裁判官開口之前一年就已經關上。
這宗何文田個案,同樣的算術得出相反的結論:
| 日期 | |
|---|---|
| 意外發生 | 2024 年 10 月 13 日 |
| 判刑 | 2026 年 9 月 21 日 |
|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 24 個月申索時限屆滿 | 2026 年 10 月 13 日 |
由意外到判刑,用了約 23 個月。判刑日距時限屆滿只有 22 日;本文刊出之日(9 月 22 日),只剩約 21 日。
所以這一次,本網要說的不是「你已經失去了那條路」,而是:門仍未關,但只剩三個星期。
這兩宗案件放在一起,正好說明「等檢控結果」為甚麼是一個不能承受的策略:檢控何時判刑,由調查進度、排期、被告數目和案情複雜程度決定,與條例的時鐘完全無關。科學園那宗用了三年零七日,這宗用了約 23 個月——前者剛好超時,後者剛好趕上。家庭無法預先知道自己屬於哪一邊。
剩下的三個星期,該做甚麼
條例的申索由僱員或其遺屬向區域法院提交,不需要等檢控、不需要等死因裁判、不需要僱主同意。 若個案仍未解決,這三個星期內要做的是提交申請本身,而不是繼續收集資料——資料可以之後補,時限過了則無法補。
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就 2024 年 10 月 13 日的意外而言,這個 18 個月的提示日期早在 2026 年 4 月已經過去。
拆卸竹棚:條例第 24 條的額外一層
竹棚工程常見分判安排。《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規定: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條例下的補償,總承判商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所付款項。受傷僱員或其遺屬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換言之,即使直接僱主是一間規模小、資產少的分判公司,補償責任也不止於它一間。本網 9 月 11 日及 9 月 12 日報道深水埗一宗致命竹棚意外時已指出,勞工處發出的停工通知書往往涵蓋「搭建、更改、拆卸及使用」竹棚的全部工序——搭建與拆卸在條例和規例上並無「危險程度較低」之分。
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僱主須就其僱員因工受傷的責任投購保險;僱員不超過 200 人的,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 1 億元,超過 200 人的為 2 億元,而建築工程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不少於 2 億元的保單,一併承擔其次承判商的責任。不依法投保,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328,000 元罰款,不會有一元落到遺屬手上
這一點本網每次報道檢控都要重複:罰款是繳予政府的刑事處罰,與遺屬的補償是兩回事。 328,000 元不會有一元落到這名竹棚工人的家人手上。
遺屬那條路,要自己走。2024 年 10 月 13 日的意外適用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期間的補償標準:死亡補償按死者年齡組別計算,為每月收入的 84(未滿 40 歲)、60(40 歲至未滿 56 歲)或 36(56 歲或以上)倍,最低補償金額為 486,300 元;計算時每月收入的上限為 36,550 元、下限為 5,500 元。此外可發還殯殮費及醫護費,上限為 94,690 元。
本網不會就個別個案應得多少作出估算——實際金額取決於死者的月收入、年齡組別及受供養者的情況。這裏列出的是條例的框架,以及那個只剩三個星期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