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就宏福苑五名工程人員遇難提 25 項檢控 引《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一般責任」條文 與屋宇署那 259 項針對的不是同一回事
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處 9 月 9 日晚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導致五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向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人士合共提出 25 項檢控。處方指,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向相關持責者——包括承建商、工程顧問及個別人士——就違反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文提出檢控;發言人強調絕不容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行為。同日稍早,屋宇署另就同一項維修工程提出 259 項《建築物條例》檢控。兩批檢控針對的並不是同一回事:屋宇署那批處理建築工程的規管責任,勞工處這批處理的是持責者對在其工業經營中工作的人所負的安全責任——後者與普通法疏忽索償要問的問題最為接近。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另值得留意,勞工處用的字是「相關持責者」,明確包括個別人士——職安健法例下的責任不只落在公司身上,也可以落在人身上;但刑事責任解決不了賠償能力,補償仍要靠條例那條路及第 40 條的強制僱員補償保險。最後是時間: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 14(1) 條的 24 個月時限已經走了約九個半月,只餘約十四個半月,而兩批檢控昨日才剛提出、法庭程序尚未開始。時限不會因為檢控已提出而停頓。
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處 9 月 9 日晚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導致五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向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人士合共提出 25 項檢控。
處方指,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向相關持責者**——包括承建商、工程顧問及個別人士——就違反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文**提出檢控。發言人強調,勞工處絕不容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行為,定必嚴厲執法,以保障僱員的職安健。
案件尚未經法庭裁定。
兩批檢控,針對的不是同一回事
本網昨日報道,屋宇署同日稍早就同一項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提出 259 項《建築物條例》檢控。一日之內兩個部門先後出手,數字懸殊,容易令人以為勞工處那批「小得多」。
數量不是重點,性質才是。
- 屋宇署那 259 項,援引的是《建築物條例》,處理的是建築工程本身的規管責任——用了甚麼物料、工程如何進行、有沒有妥善監督修葺。
- 勞工處這 25 項,援引的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文**,處理的是持責者對在其工業經營中工作的人所負的安全責任。
換句話說,屋宇署問的是「這項工程做得對不對」,勞工處問的是「在這裏工作的人,有沒有被保障」。
對五名遇難工友的遺屬而言,後者才是與他們的處境同一個問題。日後若循普通法追討疏忽,要證明的正是:負責的一方對在該處工作的人負有謹慎責任,而它沒有履行。一項在職安健法例下、就「一般責任」作出的檢控,正正指向這一點;一項關於棚網物料是否阻燃的建築物條例檢控,則要多繞一個彎才接得上。
兩批檢控都是有用的材料。但如果只能盯住一批,遺屬應該盯住勞工處這一批。
「持責者」三個字,包括個別人士
勞工處用的字是「相關持責者」,並明確列出承建商、工程顧問及個別人士。
這一點值得留意:職安健法例下的責任,並不只落在公司身上,也可以落在人身上。 公司可以除名、可以清盤、可以在事故之後不再存在,但被檢控的個別人士的刑事責任不會隨之消失。
不過同樣要說清楚——這是本網反覆強調的分野:刑事責任解決不了賠償能力的問題。 一個人被定罪,不等於遺屬能從他身上拿到補償。補償靠的是《僱員補償條例》那條路,以及條例第 40 條下強制投購的僱員補償保險:僱主是否還有錢,與保單是否承擔責任,是兩件事。
走了九個半月,還剩十四個半月
這是本網在這宗個案上要反覆說的一點,因為它是唯一一件有死線的事。
火災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訂明,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由火災至今日,已經過去約九個半月——換言之,時限只餘下約十四個半月,在 2027 年 11 月前後屆滿。
而在這九個半月裏發生了甚麼?調查、獨立委員會的聽證、部門之間的跟進——然後在昨日,兩個部門的檢控才剛剛提出。法庭程序尚未開始,紀律程序尚未開始。以這個節奏,這些程序極有可能跑不完那 24 個月。
所以本網要說第三次:
- 條例的時限,不會因為檢控已經提出而停頓;
- 不會因為案情複雜、持責者眾多而延長;
- 不會因為遺屬正在等待調查報告而順延。
勞工處另有一項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以本個案計,這個時點在 2027 年 5 月前後——距今不足九個月。
遺屬現在該做的一件事
不是等。是先確認五位遇難者各自的僱主是誰——糧單、強積金供款紀錄、僱傭合約上寫的是哪一間公司。
大型維修工程層層分判,工友受僱的未必是新聞裏最常出現的那間公司。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工程再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或其遺屬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檢控的名單是政府的事。僱主的名字,是遺屬自己那條路的起點。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保險安排見僱員補償保險,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