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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四宗地盤致命事故 四間註冊承建商被紀律處分 由意外到今日刊憲 最短三年九個月最長七年

據政府新聞公報,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四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四宗地盤致命事故的紀律研訊,裁決及命令 8 月 21 日在憲報刊登。四宗個案分別為 2019 年銅鑼灣改建地盤工人由天台無圍封邊緣墮下重傷後離世、2020 年赤柱地盤兩名工人拆除金屬圍板時被倒塌圍板壓着一死一傷、2020 年機場三跑填海地盤維修絞車捲筒時纜索彈起擊中兩名工人一死一骨折,以及 2022 年尖沙咀地盤工人進行消防裝置工程時被倒塌鋼筋構件壓中同日離世。四間承建商此前已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等法例被勞工處檢控定罪,法庭罰款分別為 245,000 元、35,000 元、53,000 元及 8,000 元;紀律委員會今次命令其中兩間從承建商名冊除名兩個月,另判罰款及研訊費。本網須指出兩點:所有罰款及費用均繳予庫房或當局,不會轉到死者家屬手上;而由意外發生到今日刊憲,四宗個案分別相隔約三年九個月至七年,遠超條例第 14(1) 條下僱員補償申請的 24 個月時限。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四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四宗地盤致命事故的紀律研訊,裁定該四名承建商因觸犯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須予以紀律處分。委員會於 8 月 5 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已於 8 月 21 日在憲報刊登。

四宗個案

個案一——2019 年 8 月 10 日,銅鑼灣一個樓宇改建地盤。 一名工人在天台進行木模板工作時,從模板一處無圍封的邊緣墮落至下層地面,嚴重受傷,其後離世。該承建商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2020 年 6 月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 245,000 元。紀律委員會命令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兩個月,罰款合共 200,000 元,並支付研訊費 50,500 元

個案二——2020 年 12 月 9 日,赤柱一個建築地盤。 兩名工人拆除金屬圍板時,被倒塌的部分圍板壓着,一死一傷。該承建商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2023 年 5 月 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 35,000 元。紀律委員會命令除名兩個月,並支付研訊費 60,100 元

個案三——2020 年 6 月 30 日,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項目一個填海地盤。 一組工人維修一部機器的絞車捲筒時,一條纜索突然彈起擊中其中兩名工人,一人頭部嚴重受傷其後身亡,另一人骨折。該承建商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2021 年 6 月 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 53,000 元。紀律委員會命令罰款合共 299,700 元及支付研訊費 64,000 元

個案四——2022 年 11 月 8 日,尖沙咀一個建築地盤。 一名工人在鋼筋構件上進行消防裝置工程時,部分構件突然倒塌並壓向他,該名工人嚴重受傷,同日離世。該承建商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2024 年 3 月 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 8,000 元。紀律委員會命令罰款 166,700 元及支付研訊費 55,700 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承建商如違反相關條文、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該署可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一:這些錢,一元都不會到家屬手上

四宗個案的法庭罰款合共 341,000 元,紀律委員會另判罰款合共 666,400 元、研訊費合共 230,300 元

數字看似不小,但性質與補償完全不同。罰款繳予庫房,研訊費付予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死者家屬不會因為承建商被罰、被除名而多得一元。本網在報道地盤禁煙執法、屯門地盤擲物事件時已多次說明同一分界:罰則處理違規,補償處理損害

家屬那條路,走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由意外發生時與死者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負責;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

二:等定罪、等紀律處分,時限一早過了

這份公告最值得工友與家屬記住的,其實是日期

個案 意外日期 法庭定罪 紀律裁決刊憲 相隔
2019-08-10 2020-06-05 2026-08-21 約 7 年
2020-12-09 2023-05-29 2026-08-21 約 5 年 8 個月
2020-06-30 2021-06-24 2026-08-21 約 6 年 2 個月
2022-11-08 2024-03-21 2026-08-21 約 3 年 9 個月

而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四宗個案之中,沒有一宗的紀律處分是在 24 個月之內出現的;連最快的一宗刑事定罪(個案一,約 10 個月)之後,家屬也只餘下約 14 個月。若有家屬打算「等法庭判咗先算」,補償申索的時限早已在調查與檢控的過程中流走。

檢控與紀律程序不會令第 14(1) 條的時限延長。 這一點,本網在每一宗涉及調查的報道中都會重複——因為它是不能補救的。

三:定罪紀錄在另一條軌道上有用

上述紀錄並非全無價值。除條例下的補償外,受傷僱員或家屬另可循普通法就僱主疏忽提出申索;而法庭定罪、紀律裁決、除名命令等,都是當時已經存在的官方文件,日後可能成為說明工作安排是否妥當的證據。

但要用得着,前提是那條申索仍然在有效時限之內。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承建商責任紀律處分致命意外申索時限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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