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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檢控

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亡:遺產管理人入稟高院向五間公司索償 刑事判刑前已提民事訴訟

據星島頭條報道,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沙田香港科學園第 2E 座頂樓摩打控制室(Motor Control Centre)觸電身亡的 38 歲電工學徒,其遺產管理人 9 月 7 日向高等法院入稟,向五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索償,指死亡由各被告或其僱員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違反法定責任所致;案件編號 HCPI 173/2026,已排期 2027 年 2 月 26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本網 8 月 6 日曾報道,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換言之,刑事判刑尚未進行,民事索償已經入稟。這宗個案帶出一道遺屬普遍不知道的前置關卡:死亡個案的民事索償,原告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家屬須先取得遺產管理書,才有人能代死者提出訴訟。這一步本身需時,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時限,不會因為這一步未辦妥而停頓。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據星島頭條報道,一名 38 歲電工男學徒約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在新界沙田香港科學園第 2E 座頂樓摩打控制室(Motor Control Centre)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身亡。死者的遺產管理人9 月 7 日高等法院入稟,向五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訴訟。

入稟狀指,死亡是由眾被告或其僱員疏忽、違反僱傭合約、違反法定責任等所致。案件編號 HCPI 173/2026,已排期至 2027 年 2 月 26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

原告不是家屬,是「遺產管理人」——死亡個案多一道前置關卡

這宗個案值得單獨拆開講的地方,在入稟狀的第一行:原告的身分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

工友受傷,自己就是原告。但工友身故之後,死者本人已經不能提出訴訟,家屬亦不會自動取得代他訴訟的資格。要有人代死者向法院提出申索,須先循遺產程序取得遺產管理書——沒有遺囑的個案由親屬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取得授予書之後,才有一個在法律上「代表死者」的人存在。

這一步本身需時,而且與工傷程序完全無關:它在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不在勞工處辦。遺屬在最需要處理補償的頭幾個月,往往正卡在這一關,而未必有人告訴他們這關存在。

要說清楚的是:這道關卡不會令任何時限停頓。《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不是由取得遺產管理書起計,也不是由刑事程序完結起計。遺產程序未辦妥,時鐘照走。

家屬能做的,是兩條線同時開:一邊循遺產程序取得管理書,一邊按條例向勞工處提出補償申索,不要等其中一邊辦妥才動另一邊。

不必等判刑

本網 8 月 6 日報道過這宗個案的刑事一面:西九龍裁判法院 7 月 28 日裁定總承建商及兩間分判商共 24 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控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以及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 7 天內作出意外報告;裁判官指總承建商全盤交由分判商處理工程,沒有履行東主職責,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也就是說,判刑尚未進行,民事索償已經在 9 月 7 日入稟。

這一點值得遺屬留意。刑事程序由控方推動,家屬既控制不了進度,也不會因為它完結而多出一分補償——罰款是繳予政府的。等它完結才啟動自己的程序,只會令自己那邊的時鐘白走。 定罪紀錄對日後的民事索償確有用處,但那是「用得着的證據」,不是「必須等到的前提」。

五個被告:兩條路告的對象不同

入稟狀列出五名被告。工程一旦層層分判,責任分散在多方身上,而條例那條路與普通法那條路,追的對象並不相同

  • 條例那條路追的是僱主,且不論僱主有無疏忽。工程有分判時,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條例下的補償;受傷僱員或其遺屬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這條路的對象,限於僱傭鏈之內。
  • 普通法那條路追的是任何被指疏忽而應負責的一方,可以同時把工程鏈上多方列為被告,範圍不以僱傭關係為界。代價是要證明疏忽;回報是涵蓋條例公式涵蓋不到的損失。

本網 9 月 2 日報道的將軍澳個案入稟區域法院(DCPI 3216/2026),今日這一宗入稟高等法院(HCPI 173/2026)——遺屬看新聞時不必糾結於法院級別,要記住的是:兩條路可以並行,而且對象可以不同。

條例那條路的數字

死者為 38 歲,屬 40 歲以下的年齡組別。條例下的死亡補償,按已故僱員的每月收入乘以 84 個月計算,並與最低補償金額比較,以較高者為準。

適用哪一組數字,看意外發生的日期。 本個案的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屬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一期:最低補償金額 486,300 元,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4,690 元,每月收入上限 36,550 元、下限 5,500 元。若意外發生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對應數字則為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殯殮上限 98,950 元、收入上限 38,670 元、下限 5,710 元

看新聞時最容易犯的錯,是把今日見到的數字套落幾年前發生的意外。

補償金額按意外發生日期分期,醫療費每日上限則按接受醫治日期分期——兩條時間軸不同,不要合併計算。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相關標籤:觸電遺產管理人普通法索償分判鏈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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