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觸電案判刑理由:官指涉人命傷亡判刑須具阻嚇性、被告沒有監管工程忽視工地安全 而死者的直屬僱主,是唯一沒有被檢控的一方
據星島頭條報道,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身亡案昨日判刑,裁判官指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並指各被告沒有對工程進行監管、忽視工地安全;四間公司中,天揚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八項控罪,其餘三間否認全部控罪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罰款由 417,000 元至 908,000 元。法庭並指天揚既需要死者協助,理應核實死者是否有相關電工牌照及知識。死者家屬對未有檢控死者直屬公司的僱主深感不滿,指死者僅是電工學徒,僱主理應為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卻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本網要指出一項對所有工友都適用的分別:職安健檢控的對象,與《僱員補償條例》下補償責任的對象,不是同一批人。條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直屬僱主;而在這宗案件裏,直屬僱主正是唯一沒有被檢控的一方。換言之,檢控名單上沒有你的僱主,不等於你不能向他申索;四間公司被罰共 3,137,250 元,也不等於遺屬拿到一元。兩份名單本來就不同。
本網昨日報道,勞工處提出的檢控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四間公司合共被罰 3,137,250 元。據星島頭條報道,判刑當日還有以下內容。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並指各被告沒有對工程進行監管、忽視工地安全。
四間公司之中,天揚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八項控罪,其餘三間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控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法庭並指,天揚既然需要死者的協助,理應核實死者是否有相關的電工牌照及知識。
家屬: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
據報道,死者家屬對未有檢控死者直屬公司的僱主深感不滿,指死者僅是電工學徒,僱主理應有責任為死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卻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
本網按規則不點名該直屬僱主公司及其東主——未被檢控的一方,本網不具名。已被定罪的公司則另計,本網昨日已按勞工處的公布列出。
兩份名單本來就不同
這宗案件把一項本網一直在說、但從未如此清楚地示範過的分別擺了出來,而它對每一個工友都適用:
職安健檢控的對象,與《僱員補償條例》下補償責任的對象,不是同一批人。
- 職安健檢控由勞工處按職安健法例提出,對象是在該工作場所負有安全責任的持責者——可以是總承建商、分判商、工程公司、專業人士,視乎誰在該處對安全負責。罰款繳予政府。
- 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即直屬僱主。這是本網在每一宗事故報道中都重複的一句。
而在這宗案件裏,兩份名單完全沒有重疊到最關鍵那一點:被檢控的四間公司之中,沒有一間是死者的直屬僱主;而直屬僱主,是唯一沒有被檢控的一方。
這意味着兩件事,方向相反,但都要說清楚:
- 檢控名單上沒有你的僱主,不等於你不能向他申索。 條例的補償是不論疏忽的法定權利,由僱傭關係決定,不由檢控決定。勞工處決定不檢控某一方,不是該方在條例下無須負責的裁決。
- 四間公司被罰 3,137,250 元,不等於遺屬拿到一元。 罰款繳予政府。本網昨日已說明這一點,今日再說一次,因為兩者並列時最容易被誤解為「已經有交代」。
至於普通法疏忽索償,則不受檢控名單限制:本網 9 月 8 日報道,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已向高等法院入稟,向五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訴訟(HCPI 173/2026,2027 年 2 月 26 日核對列表審核聆訊),而當時列出的五名被告之首,正是死者的直屬僱主公司。刑事那條路沒有它,民事那條路有。 民事指控尚未經法庭裁定。
而時限,仍然是這宗案件最沉重的一課
本網昨日指出的日期算術,今日仍然成立,並且值得重複:意外發生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屆滿;而判刑在 2026 年 9 月 17 日才落,遲了整整一年零七日。
裁判官今日說判刑須具阻嚇性——那是對業界說的。對遺屬而言,最具決定性的從來不是判刑的份量,而是那條在判刑前一年就已經走完的時限。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