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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處長:工傷制度並無排斥中暑 破紀錄高溫下警告未跳級「當局也有很多問號」

勞工處處長許澤森 8 月 11 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有工傷法律制度並無排斥中暑——若工作環境太熱或通風不良,有人暈倒或出現其他身體狀況,只要符合條件,工傷補償制度便適用,但坦言中暑相對受傷在搜證上更複雜。他並指,今年四月已改良警告機制,原預期今夏或會出現更高級別警告,惟破紀錄高溫下級別未有跳動,「當局也有很多問號」,現正與天文台商討在不尋常額外高溫下啟動較高級別警告。他透露勞工處每年就工作間暑熱情況巡查約兩萬個場所,每年約一千宗因防暑措施不足而發出警告或法定改善指引。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連日爭議之後,勞工處處長許澤森 8 月 11 日在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親自回應,就補償與機制兩方面都作了明確表態。

「現有工傷法律制度並沒有排斥中暑」

許澤森表示,現有工傷法律制度並沒有排斥中暑:如果員工的工作環境太熱或通風不良,有人暈倒或有其他身體狀況,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工傷補償的制度就會應用得到

他同時承認難處:中暑相對受傷,在搜證的困難度會更加複雜,但基本原則也是一樣

這是連日討論中,官方首次由部門首長層面同時確認兩件事——制度涵蓋中暑,以及舉證確實較一般外傷困難。本網過去數日報道的「單一關係」爭議,正是落在後面那一句。

巡查兩萬場所、每年約一千宗警告

許澤森透露,針對工作間暑熱情況,勞工處每年大約巡查兩萬個場所;發現緩解暑熱措施不足而發出警告或法定改善指引的,每年涉及一千宗左右。他認為目前仍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

這組數字對工友有實際意義,值得單獨說明。

中暑索償最難的一關,是證明傷病由工作環境引起。而勞工處就防暑措施不足向僱主發出的警告或法定改善指引,本身就是由執法機關作成、註有日期的客觀紀錄——它記錄的正是「這個工作場所的防暑措施當時不足」。

本網此前多次指出同一個結構:僱主的執法紀錄,日後可能成為證明工作環境的材料。這一點在中暑個案上尤其重要,因為個人健康狀況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而客觀環境證據是少數不受死者病歷左右的部分。

處長呼籲:不適要出聲,僱主不合作可投訴

許澤森呼籲工友留意:如果工作期間身體不適,或工作時需要解決暑熱問題,要大膽提出;如果僱主不合作,歡迎工友向勞工處投訴

投訴的作用不止於即時改善——它同樣會在勞工處留下同期紀錄。

機制:破紀錄高溫下「警告級別沒有跳動」

至於警告機制本身,許澤森的說法相當坦白。

他指今年四月已公布改良工作暑熱警告,不再靠京士柏一個指數,而是靠天文台提供不同監測點按較寬鬆比例啟動警告,原本預期今個暑假可能會帶來更高級別警告;但這兩天香港出現破紀錄的歷史高溫,看着溫度變化時,發現工作警告級別沒有跳動,當局也有很多問號

他解釋,當年委託天文台及中大醫學院研究,是切合香港氣候特色作為制度基礎,有關指標對濕熱情況敏感度高一些,但相對而言,對直接曝曬下熱輻射的比重會較其他制度低一些。現時考慮的角度,是當整體溫度相對高時,要否做工夫平衡比重的側重點。

許澤森透露,目前朝着的方向,是針對室外工作的工友——即使通風良好,但因為室外照射程度高、溫度又高,考慮是否上調工作暑熱警告的敏感度。他並表示,正與天文台商討在原有設計上,於不尋常額外高溫下啟動較高級別的警告,令敏感度更高、調整觸發門檻。

在機制改動之前

機制檢討需時,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不會因此延長——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中暑並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工友只能循「因工遭遇意外」一途申索,因果關係須逐宗證明。在此之前,最實在的準備仍然是同期紀錄:求診時交代戶外或無空調的工作環境、當日工時、症狀何時開始、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以及——按處長今次的呼籲——在當下就把問題提出來,必要時向勞工處投訴。


本系列早前報道見 8 月 8 日、8 月 10 日及 8 月 11 日較早前各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工作暑熱警告中暑僱員補償條例勞工處執法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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