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政府與 45 間保險公司簽市場協議 強制性僱員補償保險保單的保障範圍延至港方口岸區、毋須額外保費 追溯至 7 月 31 日生效 在口岸區工作的僱員,受傷照樣由條例保障
政府今日(10 月 9 日)公布,為配合皇崗口岸 10 月 12 日正式開通,已與 45 間保險公司簽訂市場協議,把這些保險公司現有的強制性汽車保險及《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下的僱員補償保險保單,保障範圍擴展至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保單持有人毋須繳付額外保費,生效日期為今年 7 月 31 日,即《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 659 章)生效當日。政府指保險保單屬私人合約,不會因該條例生效而自動延至港方口岸區,所以要另行與業界磋商;做法與 2007 年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啓用時相若。對將會在口岸區工作的僱員而言,這代表僱主現有的僱員補償保單,在口岸區範圍內同樣適用。本網要補充兩點:一,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沒有依法投保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2 年;二,協議只涵蓋已簽署的保險公司,名單載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站,僱主應自行核對承保公司是否在列,實際保障以協議條款為準。
政府公布了甚麼
政府今日(10 月 9 日)公布,為配合皇崗口岸 10 月 12 日正式開通,已與 45 間保險公司簽訂市場協議,把這些公司現有的兩類強制性保險保單——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第 4 條下的汽車保險;
- 《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40 條下的僱員補償保險——
的保障範圍,擴展至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保單持有人毋須繳付額外保費。
協議生效日期為今年 7 月 31 日,即《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 659 章)生效當日。
為甚麼要另外安排
政府解釋,保險保單屬私人合約,不會因為條例生效而自動延至港方口岸區;所以政府透過保險業監管局與業界磋商,在口岸區啓用前促成協議,確保保單持有人持續符合強制性保險的規定。做法與 2007 年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啓用時相若。
對在口岸區工作的僱員
口岸區開通之後,會有大批僱員在區內工作。這項安排的意思是:僱主現有的僱員補償保單,在港方口岸區範圍內同樣適用,工傷照樣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
本網補充兩點:
- 所有僱主都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據勞工處的條例簡介,條例第 40 條規定,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沒有依法投保,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 協議只涵蓋已簽署的保險公司。 已簽署的公司名單及協議內容載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站。若僱員會被派往口岸區工作,僱主應先核對自己的承保公司是否在名單之內。
工傷補償怎樣計,可用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試算;保險責任見僱員補償保險:僱主話「冇錢賠」時,你該知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