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福局局長:平台外送員法定工傷補償「以期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 補上施政報告沒有交代的提交時間 但生效日期與補償水平仍未交代,法例生效前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9 月 30 日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的書面發言稿中表示,政府現正全力推進法例草擬工作,以期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本網 9 月 16 日報道施政報告這項承諾時指出,施政報告原文沒有交代三件事:提交立法會的日期、法例生效的時間表,以及擬議制度的補償水平。今次發言稿補上了第一項——目標是今年底提交立法建議;但後兩項,即法例何時生效、補償定在甚麼水平,發言稿仍未交代。須留意「提交立法建議」不等於法例通過,更不等於生效。在新法例生效之前,今日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僱員補償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外送員是否屬僱員,視乎其與平台之間的實際安排,而不是工作看起來像甚麼。若屬條例下的僱員,申索時限為意外起計 24 個月;無論屬哪一類,平台應用程式內的接單紀錄、路線及時間戳,都是事後少有的客觀紀錄,值得受傷當日就保存下來。
發言稿說了甚麼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9 月 30 日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就《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 2026 年《施政報告》中有關勞工及福利局的政策措施作簡報。在題為「制定新法例強化保障外送員」的一節,書面發言稿原文如下:
政府現正全力推進法例草擬工作,以期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
發言稿另在勞工範疇的總述中提到,政府會「制定配合新型就業模式的新法例」。
(該發言稿只有中文版本,在政府新聞公報的英文索引中不會出現。)
補上了一項,還有兩項未交代
本網 9 月 16 日報道施政報告這項承諾時指出,施政報告原文沒有交代三件事。對照今次發言稿:
| 施政報告(9 月 16 日) | 局長發言稿(9 月 30 日) | |
|---|---|---|
| 向立法會提交的時間 | 未有交代 | 以期今年底提交立法建議 |
| 法例生效的時間表 | 未有交代 | 未有交代 |
| 擬議制度的補償水平 | 未有交代 | 未有交代 |
所以今次的進展是實在的,但範圍有限:它給了一個提交的目標時間,沒有給生效的時間,也沒有給補償的水平。
另須留意用詞。發言稿說的是「提交立法建議」。立法建議提交之後,仍要經過立法會的程序;即使法例獲通過,亦要待生效日期才會適用。本網不就這些程序所需時間作任何推測。
在新法例生效之前
這一點對今日在路上的外送員最實際:在新法例生效之前,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
現行制度下,《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僱員,不論合約期長短、工作時數多少、全職或兼職。外送員是否屬條例下的僱員,視乎他與平台之間的實際安排,而不是這份工作看起來像甚麼——本網 9 月 23 日、9 月 26 日及 9 月 29 日就的士及小巴司機說明過同一條界線,道理一樣。
- 若屬條例下的僱員:補償由僱主負責,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申索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個案若 18 個月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 若不屬僱員:條例不適用。若意外由第三者的疏忽造成,例如被其他車輛撞倒,仍可向有過錯的一方循普通法索償,一般時效為三年。
無論屬哪一類:應用程式紀錄要盡早保存
本網 9 月 16 日已提過,外送員有一樣其他行業少有的東西:平台程式上的訂單紀錄——接單時間、取餐及送達地點、路線、每一單的時間戳。
這些紀錄能顯示受傷那一刻是否正在送單、在哪條路上、處於哪一個工序。不論日後走的是條例、新法例,還是普通法,這往往都是少有的客觀證據。而應用程式內的紀錄未必永久保留,受傷當日就截圖或匯出,比事後再向平台索取可靠。
本網會繼續跟進立法建議的提交,以及生效日期與補償水平何時公布。
想先了解現行條例下的補償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甚麼才算「因工受傷」,見工傷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