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法援署接 521 宗法援申請、批出 133 宗 署長指案件仍屬初期、「連告邊個都未知」 但對五名遇難工程人員的家屬而言,僱員補償那條路不需要先知道告邊個
據《星島頭條》今日(9 月 29 日)刊出的專訪,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法援署成立特別專責組,協助居民及其他受影響人士申請法律援助,處理人身傷亡索償、財產損失追討、僱員補償等訴訟及相關事宜。法援署署長陳澤銘透露,截至本月 18 日,署方共收到 521 宗涉及宏福苑火災的申請,批出 133 宗、177 宗撤回、140 宗申請人要求暫緩處理。他指獲批個案已委派律師跟進,但案件仍屬很初期,「連告邊個都未知」,未能找出責任誰屬,故暫時未有工作可以推進,預計獨立委員會報告公布後責任會較明確。本網要指出的是:這句話適用於須證明過錯的索償,卻不適用於《僱員補償條例》。本網 9 月 10 日報道,勞工處已就該場火警中五名工程人員遇難提出 25 項檢控;對這五名工人的家屬而言,條例下的補償由僱主負責、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根本不需要先查明「告邊個」。而這條路有時限:火警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11 月 26 日屆滿,距今約 423 日;獨立委員會報告何時公布,與這個日期無關。
法援署的數字
據《星島頭條》今日(9 月 29 日)刊出的專訪,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法援署成立特別專責組並推出支援措施,協助居民及其他受影響人士按法例要求申請法律援助,以處理人身傷亡索償、財產損失追討、僱員補償等訴訟及相關事宜。
法援署署長陳澤銘透露,截至本月 18 日:
| 宗數 | |
|---|---|
| 共收到涉及宏福苑火災的申請 | 521 |
| 批出 | 133 |
| 撤回申請 | 177 |
| 申請人要求暫緩處理 | 140 |
(報道未有交代其餘 71 宗的處理狀況。)
「連告邊個都未知」
被問到目前是否有案件已經開展,陳澤銘表示獲批的個案都已委派律師跟進,但案件仍在很初期的階段,「連告邊個都未知」,且未能找出責任誰屬,故暫時未有工作可以推進。他預計獨立委員會報告公布後,會有更多事實出來,哪些人存在責任亦會更為明確,屆時獲委派的律師會以其專業判斷為申請人提供適切協助。
這番話是坦白的,而且對須證明過錯的索償而言也是準確的:人身傷亡的普通法索償、財產損失追討,都要先知道被告是誰、過錯在哪。
但本網要指出,這句話不適用於所有索償。
對五名遇難工人的家屬:條例那條路不需要先知道告邊個
本網 9 月 10 日報道,勞工處已就該場火警中五名工程人員遇難,向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人士合共提出 25 項檢控;9 月 9 日則報道屋宇署就維修工程另提 259 項檢控。兩批檢控均未審結。
對這五名工人的家屬而言,存在一條與上述過錯問題無關的路:《僱員補償條例》。
- 條例下的補償由僱主負責,而且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它問的只是死者是否僱員、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不問過錯在誰。
- 所以「連告邊個都未知」這個問題,在條例下根本不出現。家屬要找的不是「肇事者」,而是死者的僱主。
- 若工程涉及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傷亡,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條例下的補償,總承判商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遺屬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 按條例第 40 條,僱主須就其僱員因工受傷的責任投購保險;僱員不超過 200 人的,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 1 億元,超過 200 人的為 2 億元,而建築工程總承判商可投購不少於 2 億元的保單,一併承擔其次承判商的責任。
法援署的專訪亦列明,專責組處理的範圍包括僱員補償——即這條路本身亦在法援署協助之列。
時鐘:獨立委員會報告不會令它停下
條例的申索有時限,而且時限的起點是意外當日,不是報告公布之日:
| 日期 | 距今(9 月 29 日) | |
|---|---|---|
| 火警發生 | 2025 年 11 月 26 日 | 已過 307 日 |
| 勞工處實務提示:個案 18 個月仍未解決應聯絡僱員補償科 | 2027 年 5 月 26 日 | 約 239 日 |
|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 24 個月時限屆滿 | 2027 年 11 月 26 日 | 約 423 日 |
| 人身傷亡普通法申索一般三年時效 | 2028 年 11 月 26 日 | 約 789 日 |
獨立委員會報告何時公布,本網沒有可靠資料,亦不作推測。要指出的只是:報告的日期與上表的 2027 年 11 月 26 日毫無關係。 報告可以遲,檢控可以排期,條例的時限不會因此延長。
本網這個月報道過三宗「趕在三年關口前入稟、條例時限卻早已關上」的個案:9 月 8 日科學園觸電案(HCPI 173/2026)、9 月 23 日圓方沼氣案(DCPI 3523/2026,入稟前 363 日條例時限已屆滿)、9 月 24 日啟德郵輪碼頭截肢案(HCPI 188/2026,早 364 日屆滿)。三宗都在等某件事——檢控、調查或者裁決——而短的那個時鐘沒有等他們。
宏福苑遇難工人的家屬現在距 24 個月時限還有一年多。這是最有餘裕的時候,也是最容易以為「等報告出了再算」的時候。
若條例適用:法定框架
意外發生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適用現行標準:死亡補償按死者年齡組別計算,為每月收入的 84(未滿 40 歲)、60(40 歲至未滿 56 歲)或 36(56 歲或以上)倍,最低補償金額為 514,510 元;計算時每月收入上限為 38,670 元、下限為 5,710 元;另可發還殯殮費及醫護費,上限為 98,950 元。
條例補償與普通法申索可以並行——前者不問過錯、有時限;後者要證明過錯、可涵蓋條例不包括的項目,但所獲賠償通常須扣除已依條例收取的補償。等報告、等檢控,是普通法那條路的節奏;條例那條路,不必等。
本網不就任何個別家庭的情況作判斷,亦不知道 521 宗申請之中有多少涉及僱員補償;上述為制度層面的說明。想先了解補償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以及《僱員補償條例》:適用範圍、核心條文與法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