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搭棚工墮斃後續:勞工處發暫時停工通知書 屋宇署指死者為政府承建商工友、暫停其所有代辦工程 死者安全繩扣於以爆炸螺絲固定的狗臂架
據香港電台及星島頭條報道,深水埗汝州街 50 歲搭棚工 9 月 11 日連同「狗臂架」由高處墮下不治後,兩個部門同日各自出手。勞工處表示已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在該大廈外牆搭建、更改、拆卸及使用棚架,直至信納承建商已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並指正全速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查找有關持責者的法律責任。屋宇署則指死者是「一名政府承建商的工友」,已指令該承建商暫停所有其代辦工程,並即時要求將鬆脫部分移除。星島另報道,死者是將安全繩扣在一個以爆炸螺絲固定的狗臂架上——即是說他有扣,問題在於他扣的那個錨點。本網須指出兩件事:一、這兩份通知書都不會向遺屬支付一元,補償仍只在《僱員補償條例》與普通法兩條路上;二、但「暫時停工通知書」是一份註有日期、由監管機構認定現場存在危害的同期文件,日後在普通法索償中,它的份量遠高於任何事後陳述。死者遺下妻子及一子一女,一家四口兩星期前因舊居裝修暫遷,原期盼可在翻新居所迎接新生活。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呈報;死者 50 歲屬 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死亡補償為每月收入乘以 60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取較高者,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 9 月 11 日起計,不會因調查仍在進行而停頓。
本網昨日報道,9 月 11 日上午約 11 時,深水埗汝州街 230 號一名 50 歲搭棚男工在外牆搭建吊棚期間,連同俗稱「狗臂架」的支架由高處墮下,送院後證實不治。事發後同日,兩個部門各自出手。
勞工處:暫時停工通知書
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已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在該大廈外牆搭建、更改、拆卸及使用棚架,直至信納有關承建商已採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
處方並表示,正全速進行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查找有關持責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提出改善措施;若調查發現有違例事項,定會依法處理。
屋宇署:死者為政府承建商工友,暫停其所有代辦工程
據星島頭條報道,屋宇署表示,死者是「一名政府承建商的工友」,該署已指令該承建商暫停所有其代辦工程,並即時要求承建商將鬆脫部分移除。
這一項的份量值得說明:勞工處那份通知書針對的是這一個地盤的棚架作業;屋宇署這一項針對的是該承建商手上所有由該署代辦的工程。對一間承建商而言,後者的商業後果遠大於任何一筆罰款。
他有扣安全繩——問題在於他扣的那個錨點
星島頭條另報道,死者是將安全繩扣在一個以爆炸螺絲固定的狗臂架上。
本網昨日報道香港建造業總工會提出的三個疑點時,第三點是「安全繩可能錯誤扣於狗臂架而非樓宇主結構」。今日的報道把這一點具體化了:他有扣。 而他扣的,是一個靠爆炸螺絲固定在外牆上的懸臂支架。
這一句改變的,不是條例下的補償資格,而是責任的落點:
- 不是「工友疏忽沒有使用防墮裝置」。他使用了。
- 而是「工友被安排在一個錨點上作業,而該錨點連同他一併墮下」——錨點是否可靠、爆炸螺絲能否在老化石屎與過厚批盪中咬實、有沒有人在作業前檢查與核實,這些是僱主與承建商一方要回答的問題。
本網昨日說過、今日再說一次:即使日後調查得出任何關於扣點的結論,都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資格——條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扣點的問題影響的是職安健執法,以及普通法索償中的賠償額。
兩份通知書值多少錢?零。但它們的另一種價值不是零
這是本網每逢執法消息都要說的一句,今日也不例外:
停工通知書不會向遺屬支付一元。 屋宇署暫停代辦工程同樣不會。這兩者都是規管措施,目的是防止下一宗意外,不是補償上一宗。遺屬的錢,只在《僱員補償條例》那條路,以及普通法疏忽索償那條路上。
但這兩份文件另有一種價值,而且遺屬應該由今日起就知道它們存在。
「暫時停工通知書」是一份註有日期的官方文件,其內容本身就記錄了一件事:監管機構在事發當日認定該處存在需要消除的危害,並且要求承建商消除之後才可復工。屋宇署那一項同理。
日後若循普通法追討疏忽,這類由監管機構在事發當時作出、有日期、有具體內容的文件,份量遠高於任何事後的陳述或憶述。遺屬要做的很簡單:記下這兩項措施的存在與日期,不必自行索取文件,也不必評估它們的法律效果——先把事實記住。
遺屬那條路,時間表由 9 月 11 日開始
死者遺下妻子及一子一女,一家四口;據星島報道,一家人兩星期前因舊居裝修暫遷,原期盼可在翻新居所迎接新生活。
在這樣的處境下,程序上的事最容易被押後。但條例的時鐘不會等:
- 呈報——死亡個案,僱主須於 7 天內(一般工傷意外為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死亡補償——死者 50 歲,屬「40 歲至 56 歲以下」組別,補償為每月收入 × 60 個月,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殯殮及有關費用發還上限 98,950 元(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不會因為勞工處仍在調查而停頓,不會因為日後可能出現的檢控而延長。勞工處另建議,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 僱主是誰——搭棚工程層層判出,先查清糧單、強積金供款紀錄及僱傭合約上寫的是哪一間公司。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遺屬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調查與執法是政府那邊的程序,會用上多少個月無人說得準。遺屬那條路,由 9 月 11 日開始自己計。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保險安排見僱員補償保險,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