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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配水庫工程地盤挖土機翻側 無人受傷 土拓署仍勒令暫停工序、承建商已向勞工處報告 意外由發生到公眾知悉相隔四日

據《香港01》報道,土木工程拓展署 9 月 20 日回覆傳媒查詢,證實 9 月 14 日上午約 10 時,洪水橋丹桂村附近山坡的配水庫工程地盤內一輛挖土機傾側,事件中無人受傷。事發後署方即時要求承建商暫停涉及相關工序的工程,承建商已向勞工處報告該宗意外;署方並責成承建商就事件提交報告、檢視施工程序及提出改善建議,待署方滿意有關措施能有效確保施工安全,工序才獲准恢復。事件是經「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 9 月 18 日在社交媒體披露後,才為公眾所知。本網一般不報道無人受傷的事故,這一宗是例外,因為它說明了兩件事:其一,叫停工序的門檻是風險本身,不是有沒有人受傷;其二,由意外發生到公眾知悉相隔四日,而且披露的不是地盤內部。工人不能假設地盤出過事,自然有人替自己記錄並告知——真正受傷之後可以倚仗的,是自己由第一日起保存的紀錄:意外的日期、時間及確實位置,在場工友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當日的工序及所用機械,急症室及每次覆診的紀錄。這宗事件沒有傷者,所以不涉補償;但同一地盤下一次若真的有人受傷,《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不會因為署方仍在審視承建商報告、勞工處仍在調查或檢控尚未展開而延長。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署方說了甚麼

據《香港01》報道,土木工程拓展署9 月 20 日回覆該報查詢時證實:

  • 9 月 14 日上午約 10 時洪水橋丹桂村附近山坡的配水庫工程地盤內,一輛挖土機傾側
  • 事件中無人受傷。
  • 事發後,署方即時要求承建商暫停涉及相關工序的工程
  • 承建商已向勞工處報告該宗意外。
  • 署方已責成承建商就事件提交報告,並檢視施工程序及提出改善建議待署方滿意有關措施能有效確保施工安全,有關工序才會獲准恢復。

事件由**「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於 9 月 18 日在社交媒體發帖披露,指北部都會區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的土拓署地盤有一部挖掘機翻側。

該工程的承建商未有被點名,亦未有任何人被檢控或定罪;上述各項屬署方對傳媒查詢的回覆,本網不作進一步推斷。

為甚麼報道一宗無人受傷的事故

本網一般不報道無人受傷的事故——沒有受傷的僱員,就沒有《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個案。這一宗是例外,因為它把一件平日看不見的事寫在紙上:叫停工序的門檻是風險本身,不是有沒有人受傷。

一部挖土機在山坡地盤上翻側,這一次旁邊沒有人。工序照樣被叫停,意外照樣要向勞工處報告,承建商照樣要交報告、檢視程序、提出改善,而且要等署方收貨才可以復工。換言之,制度並不是等到有人受傷才啟動的。

對工人而言,這一點有實際意義:在自己的地盤見到同類情況,它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記錄、值得反映的事,不必等到有人被壓到才算數。

由意外到公眾知悉,相隔四日

另一件值得記下的,是這宗事故的時間線:

日期
挖土機翻側 9 月 14 日上午約 10 時
第三者在社交媒體披露 9 月 18 日
署方回覆傳媒查詢、公眾知悉詳情 9 月 20 日

由意外發生到公眾知悉,相隔四日,而且最先把它說出來的不是地盤內部,也不是任何部門的主動公布,是一名場外人士的社交媒體帖文。

本網無意就此推斷任何一方有所隱瞞——上述時間差本身並不構成違規。要指出的只是一個工人需要知道的現實:地盤出過事,不等於自然會有人替你記錄、替你保存、並在你日後需要時交到你手上。

對工人的實際意義:紀錄要自己留

這宗事件沒有傷者,所以沒有補償問題。但同一個地盤、同一類工序,下一次若真的有人受傷,工人要面對的是一條與調查進度無關的時限。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訂明,僱員補償申請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這條時限不會因為署方仍在審視承建商的報告、勞工處仍在調查、或者檢控尚未展開而延長。勞工處另有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所以由受傷第一日起就要自己保存的,包括:意外發生的日期、時間及確實位置;在場工友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當日的工序及所用機械;急症室及每一次覆診的紀錄;以及任何書面通知、通告或停工安排的副本。這些東西在事發當日唾手可得,事後一年再找就未必還在。

若想先了解自己個案的補償框架,可參閱本網的《僱員補償條例》賠償計算機

相關標籤:洪水橋北部都會區地盤安全停工土木工程拓展署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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