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簡約公屋地盤擲物續聞:承建商報警並解僱兩名外判清潔工人 區議員指總承建商早有「須用升降機」指引
據星島申訴王報道,網上流傳影片顯示興建中的屯門菁田邨旁簡約公屋地盤,有工人於晚上從高處拋擲多件建築廢料落街,引起巨響,居民對安全隱患及噪音感不安。屯門區議員賴嘉汶表示接獲街坊投訴,並引述承建商指總承建商早已就處理建築廢料提供明確指引,要求工人必須使用升降機運送,惟涉事外判清潔工人疑貪圖方便無視規定,地盤監督發現後曾作提示但未獲理會,承建商最終在事發當晚約 12 時報警,事後解僱兩名涉事工人;她已將事件轉達房屋局。星島曾聯絡兩間承建商,一方掛線,另一方無人接聽。本網補充兩點:其一,據香港01 引述《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49 條,不得從高處擲下棚架物料的預防責任是課予承建商的;「有指引」與「有執行」是兩回事。其二,解僱不會令已經發生的工傷補償權利消失——《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責任落在意外發生時與工友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而第 14(1) 條的時限仍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離職時應把病假紙、覆診紀錄、呈報表格副本、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一併帶走,這些文件在僱傭關係結束後往往最難補回。
本網今日較早前報道的屯門簡約公屋地盤高空擲物影片,同日有後續。
據星島申訴王報道,網上流傳的影片顯示,興建中的屯門菁田邨旁簡約公屋地盤,有工人於晚上從高處拋擲多件建築廢料落街,引起巨響,令附近居民恐慌。影片原帖並未表明拍攝時地,有網民留言指地點位於屯門欣寶路、菁田邨旁的簡約公屋地盤——與本網早前引述香港01 所述的地點一致。亦有市民留言指事件成因是趕工,稱「之前晚晚在外牆髹油及趕工砌喉」。
區議員引述:指引早已存在
屯門區議會屯門北選區議員賴嘉汶表示,接獲街坊投訴及求助,居民普遍對高空擲物帶來的安全隱患和噪音問題感到不安。
她引述向承建商了解所得:總承建商其實已為處理建築廢料提供明確指引,要求工人必須使用升降機運送;惟涉事外判清潔工人疑為貪圖一時方便,無視規定;地盤監督發現後曾提示工人不應這樣做,但未獲理會,承建商最終在事發當晚約 12 時決定報警處理,並在事後解僱了兩名涉事工人。
她指事件或涉及警方調查,並已將事件及居民的投訴轉達房屋局。星島申訴王曾嘗試聯絡負責工程的兩間承建商,一方以「不知道」為由着記者聯絡地盤同事後掛線,另一方無人接聽。基於承建商未有正式回應,本網與早前一致,不點名。
「有指引」與「有執行」是兩回事
這段轉述值得逐句看。
按本網今日較早前的報道,據香港01 引述《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9I 章)第 49 條,不得將棚架物料從高處擲下、傾倒或投下,以及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以起重機械安全卸下的預防責任,是課予承建商及直接控制建築工程的承建商的。
換言之,在規例的分工上,指引存在與否只是第一步;指引有沒有被執行、違規有沒有被制止,同屬承建商一方需要交代的範圍。據上述轉述,地盤監督確曾作出提示,其後的處理是報警與解僱。
被解僱的兩名工人:三點與補償有關
一宗涉及多層責任的事件裏,最快被處理的往往是最前線的人。因此有必要說清楚幾項與工友切身相關的規定:
一、解僱不會令已經發生的工傷補償權利消失。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責任,落在意外發生時與工友訂有僱傭合約的一方;僱傭關係其後終止,並不影響此前已經發生的工傷。本網 8 月 17 日報道地盤禁煙執法時已說明同一原則。
二、若有人被墮下的物件擊中,補償走條例,不論僱主有無疏忽。 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三、離職時把文件帶走。 病假紙、覆診紀錄、呈報表格副本、糧單及強積金供款紀錄,在僱傭關係結束之後往往最難補回。
一項須註明的出入
星島申訴王報道提及,該地盤此前亦曾發生意外,並把該宗致命墮下事故繫於去年六月。
本網今日較早前的報道,依據的是香港01 所述的今年 6 月 8 日,以及勞工處「最新動向」的紀錄——該頁載有「勞工處高度關注六月八日在屯門發生的致命工作意外」,內容為一名男工在建築中樓宇的外牆進行封膠邊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送院後證實不治,與同年其他月份的通報順序排列。
兩者對年份的說法不一致。在有更確切的資料之前,本網依從政府紀錄所載的日期,並在此註明分歧,供讀者自行判斷。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