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調查指四成工友僱主未按防暑指引調整工作 倡立法將中暑列為可補償職業病
服務業總工會訪問逾 500 名清潔工、園林樹藝工人及外賣員,約四成人指僱主完全沒有按《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更新工作安排,43.6% 指僱主沒有提供防暑裝備,超過半數曾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暑症狀,部分暈倒送院。工會建議立法將中暑列為可補償職業病。現時中暑並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這一點直接影響工友申索時要證明甚麼。
服務業總工會 4 月中旬進行問卷調查,訪問逾 500 人,包括清潔工、園林樹藝工人及外賣員。結果於 8 月 7 日公布:
- 約 40% 受訪工友指僱主完全沒有按預防中暑指引更新工作安排;
- 43.6% 指僱主完全沒有提供防曬帽、冰巾或風扇等防暑裝備;
- 37.3% 指僱主在酷熱天氣下完全沒有安排額外休息時間;
- 39% 表示連續或間斷戶外工作超過 4 小時;
- 10.8% 完全不知道黃色、紅色及黑色工作暑熱警告下的相關工作安排;
- 超過半數曾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暑症狀,部分更暈倒送院。
工會建議政府立法將中暑列為可補償職業病,並為戶外工作制定具法律約束力的高溫工時及休息標準,同時加強巡查及執法。
為甚麼「列為職業病」是關鍵一步
這項建議聽起來像行政安排,實際上牽動的是申索時要證明甚麼。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下,職業病補償有一條專門通道: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患上附表 2 指明的職業病,即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附表 2 列明每種職業病對應的行業或工序,以及各自的訂明期間。
中暑並不在附表 2 之內。 該附表「物理因素所致」一欄涵蓋熱內障、氣壓病、因重複動作引致的手或前臂痙攣等,但沒有中暑或熱衰竭。
不在附表 2,就要走「意外」那條路
條例對此有明文安排。勞工處的條例簡介寫明:如任何疾病是附表 2 不適用者,但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換言之,中暑工友並非無路可走,但要走的是**「因工遭遇意外」**那條路——須證明事件屬於在受僱工作過程中因工遭遇的意外。對於在高溫下逐步累積、症狀延後出現的熱疾病,這項舉證通常比一宗跌倒或機器夾傷困難得多。
若中暑日後被納入附表 2,工友需要確立的就變成另一組事實:曾在訂明期間內從事指明的工作類別,並因該工作性質患病。兩者的分別,就是工會這項建議的實際份量。
指引與法例之間
勞工處在工作暑熱警告生效期間發出的提示,措辭同樣值得留意:僱主須參照《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提供的準則和建議,按僱員工作的勞動量及其他熱壓力風險因素作出評估,並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按不同級別的警告每小時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工會要求的「具法律約束力的高溫工時及休息標準」,針對的正是這段距離。
工作時中暑,工友可以先做甚麼
盡快向僱主報告。 條例規定僱員遭遇工傷意外後應盡快向僱主或主管報告,口頭或書面均可,以免妨礙及延誤補償事宜。
求診時說清楚工作內容。 病歷是日後證明「因工」的主要材料,應向主診醫生詳述病患情況及所從事的職業詳情。
僱主有法定呈報責任。 條例第 15 條規定,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未有呈報,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留意時限。 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法定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判傷及索償的完整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