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機制今日生效 勞工處:2022 年至今年 7 月底接獲 132 宗懷疑與熱壓力有關工傷 工會促中暑列法定職業病、黑色警告強制停工
優化後的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8 月 28 日起生效,多個團體同日指出保障仍有不足。據東網報道,勞工處表示由 2022 年至今年 7 月底,共接獲 132 宗懷疑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其中八成至九成已解決,包括僱主願意賠償、雙方和解等;至於將疾病列入職業病,處方指要視乎不同因素,包括病因與工作的關係是否強。工業傷亡權益會建議政府一年後就新機制作整體檢討,並訂明黑色暑熱警告下高危戶外工作必須停工、其餘級別保障工人可自主休息,同時把暑熱列為延長完工時間(EOT)事件,避免承建商因酷熱停工而遭罰款。工會促請在未修例前,若出現暑熱爭議個案應成立專家委員會評估,工作因素影響達五成或以上即應判定為工傷。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指,據他了解現時並沒有地盤曾因暑熱警告停工,若警告仍只屬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對前線工友形同「廢紙一張」。本網須指出:「已解決」與「獲條例確認為工傷」並非同一回事,和解是雙方協議的結果;在中暑仍未列入附表 2 之前,高溫下的傷病仍須逐宗證明因果,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不會因為政策檢討而延長。
優化後的工作暑熱警告系統今日(8 月 28 日)起生效。本網昨日報道了新機制的兩個觸發條件;今日多個團體同日提出,保障仍然不足。
當中有一項數字,是這場爭議開始以來首次見到的官方統計。
132 宗,八至九成「已解決」
據東網報道,勞工處表示,由 2022 年至今年 7 月底,共接獲 132 宗懷疑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其中八成至九成已解決,包括僱主願意賠償、雙方和解等。
至於能否把中暑列為職業病,處方指將疾病列入職業病要視乎不同因素,包括病因與工作的關係是否強。
這個數字要小心讀。「已解決」與「獲條例確認為工傷」並不是同一回事——和解是雙方協議的結果,可以在僱主不承認責任的情況下達成,金額亦不必等同條例下應得的補償。而餘下的一至兩成,正正是爭議個案:本網 8 月 12 日報道過死因報告已把中暑列為死因之一、僱主仍拒賠的個案,8 月 23 日再報道該名遺孀去信後補償仍未有着落。
團體的四項要求
工業傷亡權益會建議:
- 政府應在一年後就新機制進行整體檢討;
- 訂明發出黑色暑熱警告時,高危戶外工作必須停工,其餘級別則保障工人可自主休息;
- 政府帶頭把暑熱列為**延長完工時間(EOT)**事件,避免承建商因酷熱停工而遭罰款。
工會方面則促請政府檢討現行工傷保障未能全面涵蓋暑熱風險的問題,並提出一個過渡辦法:在未修例之前,若出現暑熱爭議個案,應成立專家委員會評估,若工作因素影響達五成或以上,即應判定為工傷。
這項建議值得注意,因為它針對的正是本網連日報道的那道關卡。目前中暑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工友必須逐宗證明傷病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症狀延後、又與個人健康狀況交纏,舉證因而困難。設一個五成的因果門檻,等於把逐宗重建因果的責任,部分轉為由專家委員會判斷。這目前只是建議。
「並沒有地盤曾因暑熱警告停工」
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關注,若暑熱警告仍然只是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對前線工友而言形同**「廢紙一張」**。
他並指出一項實況:據他了解,現時並沒有地盤曾因暑熱警告而停工。原因是地盤一旦停工,整項工程可能延期,因此很難有人願意作出停工的決定,停工指引因而淪為空話。
這句話為新機制加上了一個現實的註腳。勞工處預計優化後每年會有 4 至 7 日紅色警告、1 至 2 日黑色警告;但警告級別本身不會自動停工,要停工的決定仍在工地上。
承建商關心的是合約
香港建造商會同樣提到 EOT,但出發點不同。商會指黑色警告生效期間,相關戶外及高熱風險工序可能需要暫停,無可避免會對工程進度及交付時間構成影響;由於極端酷熱屬承建商難以控制的外在因素,促請政府、發展商及其他私人項目業主,在工程合約的**「惡劣天氣條款」**中明確涵蓋工作暑熱警告的情況,為承建商提供合理的 EOT 及適當的合約保障,包括相應的補償安排。
工權會與商會由兩端指向同一個結論:如果停工要罰錢,停工就不會發生。
為何不用濕球黑球溫度
當局解釋,濕球黑球溫度的設計初衷僅為初步篩選工具,數值超越特定標準時仍須進行詳細分析,不能單憑該數據直接判定中暑風險;香港暑熱指數與濕球黑球溫度是不同的評估工具,前者能更貼切反映本港包括戶外及非空調室內環境的整體熱壓力狀況。
天文台前台長林超英不接受這個解釋,批評系統至今仍以香港暑熱指數為基本因素並不科學,屬有待處理的缺陷,期望當局在下一個夏天來臨前改用國際通用的濕球黑球溫度;他並促請把降溫指引列為法定要求。綠色和平則指是次調整屬「舊酒新瓶」。
在修例之前,工友要做的事
政策討論會持續,但條例的日子不會等。
- 即時報告——身體不適時立即通知僱主或主管,並記下時間;
- 求診時說明工作環境——戶外或無空調室內、當日的暑熱警告級別、實際工作內容、當日工時、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這條時限不會因為機制檢討、專家委員會建議或任何政策討論而延長。
由今日起,警告級別的紀錄會比以往密。那份紀錄對工友最實在的用途,是與病歷及當日工時互相印證。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